辽宁省干休所调整规范军队离退休干部津补贴【1】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关于军队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
军人职业津贴、退休生活补贴、按月随退休费发放。
调整津贴补贴的标准为:
1、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2、离休生活补贴,按离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3、退休生活补贴,按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退休士官军衔级别确定标准。
我市干休所 ,接到通知后,立即将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进行了调整规范,其中包括80前军队离退休干部。
并对离退休干部(士官)调整规范后共计18个月的津贴补贴差额进行补发。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的通知【2】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江苏省军区政治部、后勤部《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苏民安〔2009〕14号)、《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民安〔2008〕7号)、《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房租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安〔2009〕3号)和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江苏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等三部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粮差价补贴标准的通知》(苏民安〔2009〕9号)精神,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津贴补贴项目
(一)离休干部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离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二)退休干部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退休士官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离休生活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按离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退休士官军衔级别确定标准。
(见附表二)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由军费和武警部队经费开支;2010年1月1日起,由各乡镇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发放。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住院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调整为13.4元。
2007年的由军费和武警部队经费开支;2008年1月1日起,由各乡镇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发放。
(见附表三)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军粮差价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64.2元。
(见附表四)
(四)从2008年8月1日起,调整分散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见附表五)。
调整所需经费,2008年的由军费和武警部队经费开支;2009年1月1日起,由各乡镇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发放。
三、要求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军队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一律不得擅自发放各项补助经费。
附表一:军队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调整资金分配表
附表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调整表
附表三:2009军队离退休人员住院伙食补贴发放表
附表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军粮差价补贴调整表
附表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含遗属)住房补贴调整表
附表六:2010年1月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工资明细表
海门市民政局 海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