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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06月24日 编辑 fanwen51.com

[自我鉴定总结范本]及时进行自我鉴定总结能帮助我们不断地发现自己的不足,更有效地提升自己的能力。下面就随小编一起去阅读自我鉴定总结范本,相信能带给大家启发。 第一篇:自我鉴定总结范本 时间...+阅读

《决定》①关键缺陷:第一,没有明确国家职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事业就像卫生事业,国家不管,一分钱不投入,老

百姓怎么看病?医生靠什么诊断治疗?),没有确立国家职

业鉴定机构设置的原则,盲目管理,必然由目前的混乱走向

新的另一种混乱,改革终将流产;第二,对公安侦查部门保

留的鉴定机构,赋予双重身份(既可以行政职权化又可以市

场竞争化),等于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没有营造出司

法鉴定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管理的格

局。第三,《决定》适用范围太窄。依据《决定》中司法鉴定

的概念,司法鉴定的范围指的是就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

进行鉴定,按照现行制度应包括三大类,(1)现行公检法所

设的司法鉴定机构;(2)非公安、司法机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如医疗事故鉴定、建筑工程质量、

资产评估等。(3)非职业鉴定部门,其技术条件有时可以解

决诉讼中的专门问题,如科研院所,行政机关的专门实验室

等。根据《决定》,第一类中公安、检察系统均可视为侦查部

门的鉴定机构,不属《决定》调整对象,人民法院撤消鉴定机

构。第二类,不列为本《决定》管理范围。第三类有其专业

领域,主观上不主动,客观上无义务承担司法鉴定工作,同

时,也不可能纳入《决定》管理的范围。由此,以上三类均不

属《决定》管理范围,而三类内容却基本囊括司法工作中常

规司法鉴定领域。表明名册制度的建立对司法工作毫无意

义。

、基本共识

从现代法制建设要求和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关于司法

鉴定目前已经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毋庸置疑,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已不适应司法制度

改革的需要,甚至严重阻碍司法工作,全新构建我国司法鉴

定制度迫在眉睫。

· 3 ·

· 述评·

第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设司法鉴定机构与现

代诉讼理念相悖。

第三,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建立

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制度。

二、司法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关于司法

鉴定机构设置、人员管理、运行程序和行为标准等方面的规

则、规章和体制的总称。简而言之,其又分为两大类,即管

理制度和运行制度,后者是指参与诉讼活动的相关制度,由

诉讼法和证据法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这里重点谈的是司

法鉴定管理制度,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司法鉴定管理的主

体(不需要再争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

管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程序规范(以后讨论的问题)等问

题。

三、司法鉴定机构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分类及其体征

广义的司法鉴定,根据主要职能和专业特点应分为两

大部分。

1.专司司法鉴定,专业技术包括:法医学(法医病理学

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

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件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现场勘查分

析,个人识别(法医人类学,法医齿科学等),犯罪心理测试,

指纹,痕迹检验,司法弹道学,微量物证,刑事摄影技术,毒

品和血清(dna)检验,与纵火、爆炸、计算机犯罪有关物证

鉴定等技术项目。

2.兼司司法鉴定,主要是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进

行各类诉讼案件鉴定,或其日常工作出具的鉴定文书、检测

报告,成为诉讼中的证据。一般称为技术鉴定,其主要技术

包括:会计审计鉴定,建筑工程鉴定,知识产权鉴定,考古学

技术鉴定,古玩字画鉴定,产品质量鉴定,食品化妆品检测,

药物检测等等。

由此,从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性质上看,分为三大类。

(1)国家职业鉴定机构。是指由国家出资举办的专门

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其性质是为司法活动提供

服务的组织,具有事业单位服务性、公益性和知识密集性的

特征,享有独立法人资格。该类鉴定机构又分为面向社会

服务和不面向社会服务两种鉴定机构,后者主要是指改革

后公安部门内设的刑事技术鉴定。

① 《决定》规定:“

一、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

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从其规定,不再列为本决定管理的范围”。“

五、⋯⋯ 侦

查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对外承担司法鉴定业务的,在本系统省级以上

主管机关批准后,经过登记,编人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除外)、司;去行政机关不从事具体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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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职司法鉴定机构。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中,涉及大量复杂性、综合性、高智力、专业化强的问题,专

门职业鉴定机构不可能承担各类鉴定项目,为充分利用社

会上有限的资源,实行资源共享,应建立兼职司法鉴定机构

管理制度。兼职司法鉴定机构也分为两大类:第一,社会上

中介性鉴证类机构,如会计审计事务所等,其设立、变更和

撤销有专门的管理部门。第二,国家设立的专业研究所或

实验室,利用技术资源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

(3)民办职业鉴定机构。其与国家职业鉴定机构的区

别,要从举办主体和资金来源等特征进行综合分析,其中,

是否利用了国有资产,是一个重要区别。民办职业鉴定机

构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重要补充,为构建多元化主体、复合层

次结构的鉴定市场提供了条件,在鉴定市场良性竞争环境

的形成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二)国家职业鉴定机构的设置原则

1.独立性原则

明确鉴定机构的性质。鉴定机构必须事业单位化。其

,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基于自身责任和经济上自主性、独

立性,向社会提供专门的精神产品服务的。其二,其职务活

动具有排除单纯追逐营利性的利他性特征,对科学技术设

备的投入依赖国家财政。其三,国家承认并认可该种职业

从事者具有团体上(行业内)的自律性,以及在内部设定统

一的行为规范。其四,它要求担当特定职务的人应经一定

资格认证,具有创造能力以及将获得该种资格和相应能力

的学历作为前提条件。

实现司法机关与鉴定机构的分离。国外广义的法庭科

学包括法医学和刑事技术,狭义的法庭科学指的是刑事技

术。从国外情况看,以广义法庭科学为主的鉴定机构一般

隶属于司法部(较少归卫生部负责),其中含法医学和刑事

技术,结合我国的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鉴定

机构应予取消。

2.科学性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科学性原则。其一,机构

设置要符合学科理论和技术的需要,划分机构需要依据科

学规律。国外的刑事技术与传统法医学就分别设置鉴定机

构。一般而言,司法鉴定分为法科学鉴定、法医学鉴定、刑

事技术鉴定和各类社会性鉴定组织。其二,机构设置要符

合技术人员和技术设施的统一。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水平只

是设立鉴定机构的条件之一,技术设施(场地、仪器设备等)

也是完成鉴定的必备前提。目前我国许多鉴定部门徘徊在

一张纸、一支笔、一枚章”的鉴定环境,长此以往,领导认为

“司法鉴定完全可以自负盈亏,不需国家投入”,不尊重科学

规律的要求,忽视自然学科对高新技术手段的依赖性。其

三,机构设置要处理好规模与等级的关系。强调合理的资

源配置,培育和发展具有不同规模的鉴定机构,或提倡创立

某一专业特长的鉴定领域,树立鉴定机构的静态科学权威,

逐步淡化行政等级决定鉴定效力的观念。

3.多元化原则

在实施司法鉴定机构从公检法逐步分离后应贯彻多元

化原则。多元化原则是指以国家职业鉴定机构为主,充分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1期)

调动社会上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资源,发展多种形式、多种领

域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市场主体的补充。多元化原

则的优点:其一,充分体现了司法鉴定客体广泛性的特征。

鉴定客体的广泛,其涉及的学科群庞大,以集中型或分散型

评价鉴定机构的设置,明显过于简单和草率,任何鉴定机构

绝不可能包罗所有的司法鉴定项目,利用社会上的资源为

司法鉴定服务十分必要。鉴定客体的广泛性揭示司法鉴定

统一管理的必要性,加强管理,理顺制度,才能保证千头万

绪的司法鉴定程序公正,提高司法诉讼效率。其二,多层次

鉴定机构的存在,为当事人自己选择鉴定人提供了条件,使

得鉴定结论质证不在流于形式,对国家职业鉴定机构产生

了监督和促进作用。

(三)国家职业鉴定机构的设置

关于面向社会的国家职业鉴定机构,其设立应符合效

率原则。效率包括成本和时间两个要素。第一,设置鉴定

机构规模化。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限,而又人口众多,为从

总量成本投入考虑,应该集中配置人、财、物,在一行政区域

内,原则上设一个同类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鉴定机构。为

方便当事人诉讼,也可在交通不便地区设立该鉴定机构的

分支或派出机构。鉴定机构的规模化,可以提高驾驭疑难

案件鉴定的能力,保证鉴定质量的同时,提高时间效率。第

二,设置鉴定机构重点化。为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

兼顾诉讼效率,不主张设立中央性鉴定机构,可以重点选择

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鉴定机构,逐步培养为行政大区

(如华北、西北、东北等)的鉴定中心。同时,对经费投入量

大,而又鉴定量小的鉴定项目,为避免重复投入的浪费,可

以引导性地限量发展几个中心实验室。

关于公安侦查部门的鉴定机构。在全国省、地市公安

厅、局设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安部设国家级刑事科学技

术研究所。主要业务包括指纹鉴定、痕迹检验、理化检验、

枪弹鉴定、火灾调查等项目,有条件的还可以设药品毒品检

验、dna分析、个人识别(法医人类学)、计算机犯罪、声纹

图像分析、文检鉴定等实验室。主要服务领域是刑事案件。

不收取鉴定费,每年根据工作量预算,所有经费由国家财政

保障。结合我国目前发展状况,其技术人员可以享有警察

(公务员)待遇。其业务发展和行业管理由刑事技术协会负

责,该协会挂靠公安部。改革以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遇

有人身伤亡的案件,活体鉴定交由医院或法医学研究所(即

面向社会的国家职业鉴定机构)进行,尸体检验鉴定由法医

学研究所负责,必要时同时提供现场勘验笔录;遇有其他物

证,勘验技术人员分别固定、提取,并进行详细编号,送刑事

科学技术研究所。如果在现时条件下,公安侦查机关继续

保留传统法医学鉴定,应明确其职责范围。

四、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包括三个方面,即司法鉴定人的资

格、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在

这里重点谈司法鉴定人的资格问题。

司法鉴定人的资格特征分为两部分,即固有的司法鉴

定执业中的主体特征,称为静态特征。诉讼中的鉴定人特

征,称为动态特征。静态特征研究的是专业资格问题,动态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1期)

特征却是法律资格问题。两者关系相互依存,密不可分,专

业资格是法律资格的前提和条件(英美法系对专家证人资

格的审查同样如此),只有专业资格而无法律资格的人,就

不是特定的鉴定人;重视建立法律资格制度,而没有系统的

专业资格支持,可能本末倒置。

1.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是指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资格,是

成为鉴定人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管理的主体是各专业协

会或学会,其性质是社会团体,如中国法医学会等。现以法

医学专业为例进行说明,中国法医学会负责法医鉴定人职

业资格全国统考。可借鉴全国律师考试经验,同时以分支

学科进行,例如设法医病理学职业证书,法医临床学职业证

书,法医物证学职业证书等等。

2.执业资格

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是其独立承担鉴定工作的准入条

件。借鉴律师执业管理的有益经验,司法鉴定人实行司法

鉴定人职业资格与执业资格相分离制度的意义,(1)将司法

鉴定人与司法鉴定机构有序地结合起来,司法鉴定人只能

申请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便于司法鉴定人的管理。(2)

解决兼职司法鉴定人资格问题。对已获得所从事行业专业

技术资格的人员,现提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应就司

法鉴定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培训,经考核

合格者,授予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因此,执业资格相对职

业资格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凡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无论专

职抑或兼职,均需获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只有职业资格而

无执业资格者,即不具有鉴定实施权;第二,执业资格实行

年检制,而职业资格是终身制,可以通过执业资格年检,从

而监督司法鉴定人行为,或及时变更司法鉴定人资格。司

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管理主体是国家司法行政系统。

3.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法律资格)

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是指有管理权的机构依照法

律的授权,对于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对司法实践中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认证、鉴证的机构的司法有效性进行资

格认证、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实质就是一种管理权。

即是《决定》中规定的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制

度。

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机构的分类,其所属司法鉴定人的

资格从形式上存在不同的要求。(1)国家职业鉴定机构的

司法鉴定人必须获得“三证”,方可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即

· 5 ·

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和登入鉴定人名册(证)。(2)兼职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工作必须获得执业资

格和登入鉴定人名册,即“两证”制度。而其职业资格由其

他行业管理,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个别国家所属实验

室的专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其职业资格以专业技术职称

为据。(3)民办职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原则上可以实

行“两证”制度,即职业资格证和执业资格证。对登入鉴定

人名册不作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方便了当事人自主选任。

五、司法鉴定管理

通俗地讲,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完全可以借鉴卫生事业

的管理思路,司法鉴定机构(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如

同医院(医生)与卫生行政机关的关系,国家职业鉴定机构

类似公立医院(国家投入),系差额拨款独立法人事业单位。

关于国家职业鉴定机构,其设立及布局由司法部统一

安排,并通过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经费保障;如果确需

明示挂靠单位,可以选择院校、科委等部门;公安侦查部门

的刑事技术鉴定机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由公安部负责统

一管理,原则上不必登入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

册,不得收取鉴定费用。

关于兼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申报材料

进行审查,负责核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并登入司法鉴定人员

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该机构从名册中被除名,不影响其

继续从事非诉业务的鉴定工作。

关于民办职业鉴定机构,其一般鉴定项目单一,鉴定方

法较少依靠技术设备,多以鉴定人的学识和经验为主;可以

直接受理当事人委托的鉴定,鉴定结果形式多样,也可就已

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分析审查,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对民办

职业鉴定机构的管理应坚持从严原则,考虑司法鉴定的亲

历性,要严格限制鉴定领域和范围,鉴于目前鉴定市场不规

范,对鉴定机构的成立要严格审批。

总之,如果没有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鉴定客观

规律的司法鉴定制度新蓝图,如果没有修改现行法律中的

相关规定,那么,仅试图以撤消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作为改

革的目的,《决定》的制定和通过就蕴育着改革的失败,须三

思而后行。

(收稿:200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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