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工作调查措施]根据国家六部委(办、局)《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3636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经县人民政府...+阅读
关于2017年退耕还林补贴大家了解过吗?小编根据【2017年退耕还林补贴】整理出来以下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退耕还林继续补贴 最高1500元/亩【1】
国家为了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支持退耕还林。
2017年,将在涉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22个省市自治区,实行还林1500元/亩,还草1000元/亩的补贴政策。
新一轮还林还草补贴方案
按照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安排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
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
补贴资金如何发放?
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
各地要及时拨付中央下达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
补贴资金发放是由县级环林局会通过一折通方式兑现给农户手中。
部分地区将提供额外补助
一些地方除了中央下发的补贴资金,政府还额外提供补助。
如山西省新出的2017年规定,对58个贫困县实施的退耕还林,山西省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每亩增加800元,对退耕农户每亩增加300元;对其他非贫困县实施的退耕还林,山西省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每亩增加500元,对退耕农户每亩增加300元。
此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发放,涉及申报、公示、核发多个环节,避免影子人混杂其中、虚报冒领,希望相关部门能充分监督审查,不要损失了农民的利益。
退耕还林条例【2】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
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
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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