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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制度与铁的纪律【1】我们党是由众多组织、众多党员集合起来的政治组织,这个组织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是一致的,要使这个浩浩荡荡的队伍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带领工人阶级和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向着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前进,就必须要有组织制度和铁的纪律作保证,否则,就不可能完成党的历史使命。作为一个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必须要了解和熟知党的组织制度和纪律,并且做到自觉执行和遵守,否则就无法进行党内生活,无法正确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一、党的先进性与制度建设
1、工人阶级政党的创建和组织制度的形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是顺应历史潮流,代表人类社会发展未来的先进的政治组织,党的先进性决定了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的组织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其组织上的巩固与坚强。但这个科学的组织制度,并不是主观意志的产物,不是凭空制定的条条框框。它是在工人阶级政党创建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和确立的。工人阶级政党产生之前的政党或政治团体,大都以宗法的、独裁的、家长式的、朋友结义等方式作为一个政治团体或政党的组织原则,这样的政治团体或政党或迟或早总会出现政治上动摇、思想上混乱、组织上涣散甚至发生不可调和的内乱,从而导致失败的结局。马克思、恩格斯创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之前,西欧各国已经有各种各样的工人团体和政治组织在活动,他们对资产阶级的斗争虽然很坚决顽强,但结果却是一次又一次的失败,原因就是没有一个科学正确的组织原则,不要一切权威和约束,组织涣散,各行其是,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缺乏战斗力。马克思、恩格斯总结前人失败的教训,在他们指导下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提出:盟员代表大会是全盟的最高权力机关;同盟的各级组织由选举产生,并可随时撤换;盟员个人必须服从同盟组织;全盟各级组织必须服从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在第一国际时期,恩格斯指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民主的体现,是集中党内力量的正确途径,只有坚持中央对全党的领导,全党才可能保持统一。后来,恩格斯又针对巴黎公社失败的教训,着重强调了党内要加强组织纪律,加强集中统一领导,他指出:“巴黎公社遭到失败,就是因为缺乏集中和权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99页)这些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但却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为工人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形成和确立,奠定了思想基础。列宁在建党活动中,从俄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继承和发展了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思想,逐步形成了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完整的概念。在俄国党建初期,列宁特别强调了党的集中统一。这因为列宁所处的时代已经进入无产阶级革命直接冲击和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时期,更加迫切要求无产阶级政党克服分散主义和涣散状态,实现集中统一。1905年12月,列宁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布尔什维克党代表会议,会议通过的关于“党的改组”决议,第一次使用了“民主集中制”这一完整、科学的概念,决议指出“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1906年4月,召开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提议,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载入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从此,民主集中制就成为党的建设中的一个根本原则。列宁不仅把民主集中制运用于俄国党的建设,并把这一原则推广到共产国际各国党的建设中去,指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根据这个建党原则,1912年1月,在布拉格召开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六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列宁的领导下,会议总结了布尔什维克党同机会主义斗争的经验,把孟什维克清除出党,结束了布尔什维克同孟什维克在一个党内的形式上的统一,布尔什维克成为一个独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民主集中制使布尔什维克党在尖锐、复杂、多变的斗争环境下不断发展壮大,在革命的关键时刻起到重要作用。如“十月革命”前夕,10月20日列宁在敌人的严密追捕下从芬兰秘密回到彼得堡,23日举行中央委员会,选出以列宁为首的中央委员会,并由列宁亲自领导武装起义,为赢得十月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并在革命斗争实践中,为丰富和发展民主集中制做出了重要贡献。虽然从党的一大到四大的党章中没有明确写出民主集中制,但在许多规定中都体现和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都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必须选举产生,都强调了集中统一。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第一次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从此以后,我们党一直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写入党章,并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理论。党的七大在《党章》中,把民主集中制概括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对民主集中制除了沿用七大的有关规定外,还根据我们党已经成为执政党这一新情况,吸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对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做了重要补充。党的十二大总结了长期党内政治生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教训,为了适应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需要,对党章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制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并把民主集中制概括为“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党的十四大根据实际情况,对十二大党章进行了修改,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新的理论概括,改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并指出这即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要求在党内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民主集中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充分说明:无产阶级政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建立起来的,没有民主集中制,就没有工人阶级政党。我们党靠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解决了党内的一系列重大的问题和矛盾,如陈独秀的家长制,张国焘的分裂活动,“四人帮”的篡党夺权等等,使我们党历经风险却坚如磐石。苏联党正是由于放弃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才导致党四分五裂,灭亡。国际国内正反两方面的实践都充分证明了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组织原则。
2、新时期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报告,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新的科学表述,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这段话强调了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根本组织制度。作为制度,就有权威性和法规性。从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了重在制度建设的思想。为什么在新形势下要继续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呢?这是因为:第一,实行民主集中制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历史使命所决定的。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市场经济虽然属于经济范畴,但总是同一定的社会政治制度密切联系着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政权的性质没有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变,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没有变 ,因此作为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的民主集中制,不仅不能改变,而且应当更好地发挥这个组织优势,按照这个根本制度制定各项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法规和制度,有效地管理党和国家政府,才能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第二,市场经济是群众广泛参与的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全党全国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力。特别是要通过发挥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来带动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使他们投入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来。民主集中制就是实现这一要求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只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才能把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把全党和全国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出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第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也不能没有宏观调控。这也离不开党和国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规范和领导。只有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指导,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才能做到统筹规划、协调配套,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有序地发展。第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崭新的事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加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这也离不开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仅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而且决策主体分散,利益格局的调整,市场竞争的激烈,都使党和国家对经济工作的领导面临许多复杂的情况。只有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才能正确运用客观规律,保证各项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防止和减少重大决策的失误。第五,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需要以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这种法制既要规范参与市场竞争的行动,又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体现全国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志,保证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这样的法制体系,只有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才能够建立和完善起来。民主集中制保证了我们党所领导的民主革命取得了伟大胜利,也保证了我们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全世瞩目的成就。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虽然历史任务不同了,但同样需要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归根到底这是因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在具有先进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这样一个前无古人、具有开创性的伟大事业,首先必须要求自身组织的团结巩固与坚强,同时也需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这无疑给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放弃了民主集中制,就等于放弃了党的事业,放弃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只有在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组织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才能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完成肩负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
二、民主集中制与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1、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及其内容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对民主集中制作了完整的表述,即: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述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正如刘少奇同志所说的:“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58页)。这说明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各个组织、全体党员符合客观规律的一种结合形式。它虽然是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比较有稳定性和规范性,但它却有深刻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它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毛泽东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是在工人阶级运动和创建工人阶级政党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是中国共产党从事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我们党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它的具体内容就是党章规定的六条基本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一条是民主集中制内涵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是党赖以生存的一个基本前提,党员要履行党章所规定的义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同时也要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权利。作为党员个人,无论在什么部门,从事什么工作,在任何时间和场合,都不能忘记自己是共产党员,毫无例外地要服从党组织,维护党的威信和利益,对于党组织集体决定的问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决定。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随意不执行党的决议,人人自行其是,党就要涣散,失去战斗力。少数服从多数是四个服从的基础。因为其他三个服从都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的精神。当党组织就某一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时,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甚至出现争论,这是正常的。但是党组织要形成决议,就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必须执行按多数人的意见所通过的决议,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都不是党员个人的意见,而是集中和反映了绝大多数党员的意见,由于实行了民主集中制,多数人的意见上升为党组织的意见。上级组织比下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反映了党员的意见。因此,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一种运用形式。如果党的下级组织不服从党的上级组织,就使自己失去了与党联系的渠道,脱离了党的组织领导,就否定了自己是党的一部分,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党的组织原则。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一原则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组织最高而集中的体现。因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出的中央委员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利机关和领导机构,代表了全党的利益、愿望、要求、信念和意志,服从它就是服从全党的利益和意志,就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背离了它就是背离了全党的利益和要求,就是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就是脱离了党的领导。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事情,都是党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是党内的“共同法律”,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如果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指示采取阳奉阴违、各取所需的态度,任意散布不满情绪,发表反对意见,拒不执行,那就是涣散党、瓦解党、分裂党、毁灭党的行为。全党只有在言论和行动上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巩固党的团结,维护党的统一,增强党的战斗力,夺取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四个服从”是统一的整体,各个服从之间互相渗透、密切联系。如果破坏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从根本上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和党的集中统一。“四个服从”是党内组织活动的普遍规律,适用于党内的任何组织和党员。因而,它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如果把党员个人与党组织的关系,以及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看成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可以尊重,也可以不尊重;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显然是完全错误的。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具有党性原则和组织性、纪律性,关键就是看他能否自觉地无条件地做到“四个服从”,特别是当自己处于少数地位的时候,仍然能够无条件地服从党的决议,执行党的组织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在言论行动上与党组织保持一致,这是对党性强弱的最严峻的考验。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这项原则是保证党内民主的一项基本规定,也是党员实行民主权力的一项基本内容。党章规定党员有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就是具体实施党员的这种权利。民主选举工作要充分发挥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同时还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规定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这些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党员的民主权利,保证了党内选举的正常化。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实行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民主集中制的一项根本制度。我们党的党员分别分布在各个地方、各个行业,在这样广泛的范围内,实行直接领导制度,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只能实行逐级代表大会制度,否则,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党的各级委员会是由同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处理日常工作。它们必须对同级党员代表大会负责,按照同级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工作,如果不执行同级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同级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消对他们的信任。党委必须对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请代表大会审议,代表大会有权纠正和改变党委的任何错误的政策和决定。没有特殊理由,党委如果长期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不向它报告工作,是不尊重党员和党员代表民主权利的表现,在实际上就形成了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侵犯。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这项原则明确了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处理上下级关系的基本准则。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是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的关系。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的领导,上级组织应当尊重下级组织的职权。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不脱离实际,不脱离群众,才能减少主观片面性,使自己不犯或少犯错误,以正确地指导工作。上级党组织也要向下级党组织通报主要工作情况和计划,使下级党组织及时了解上级领导的意图,提高下级组织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自觉性,达到上下级组织思想行动的协调一致,同时也有利于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对领导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上级党组织还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要让下级组织在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问题。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既要坚决服从,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下级组织要将自己的工作问题经常、及时地向上级组织汇报,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取得上级组织的领导和帮助,,避免和减少失误。对于那些应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下级不能自作主张,擅自处理。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坚决贯彻执行。如果上级组织的指示,决议不适合当地的情况,应提出意见,但必须在报请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和改变。如遇到紧急的问题和情况,需下级组织立即作出决定,可边行动边报告,请求批准或事后马上向上级组织报告。下级组织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于那些应由自己决定的问题,不能推卸责任,等待观望,要独立负责的加以解决。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即党委制。这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制度上的体现和运用,是各级党委和党组实行领导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党组织决策正确和决策的正确执行,实现党的正确领导,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个人分工不负责现象的重要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就是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讨论的问题,应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或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实行这一制度,既能使党委的集体领导建立在党委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的基础之上,又能使每个委员所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地进行。“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民主集中”是集体领导的具体实践过程和根本保证;“个别酝酿”是科学决策的必要环节和重要方法;“会议决定”是集体领导的实现形式和必经程序。这四个方面互相联系、紧密结合、构成了科学决策的严密体系,既有思想理论方面的原则要求,又有基本程序和具体方式的规范,揭示了党委领导工作的基本规律,是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按照这个原则作出决定,会使决策更加规范、更加科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要明确党委成员中每个人对一定事情所承担的具体责任。凡已有明确规定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应由分管的同志独立负责地去处理,充分发挥党委成员应有的作用。党委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的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协助,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效能。6)党内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这一原则科学地讲明了党的领袖与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个人崇拜”的本质是只相信个人,不相信党和群众。我们党之所以禁止个人崇拜,原因是“个人崇拜”从理论上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从实践上看也会给党的事业造成巨大损失。我们党承认党的领袖对党的事业起着重要作用。按照列宁的说法,无产阶级领袖是无产阶级政党内“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固的集团”。但同时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领袖人物不应站在党和人民之上,而应当生活在党和人民群众之中,并且时刻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防止个人专断和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我们党反对个人崇拜,并不是说党内不需要权威,或可以随意损害领导人的威信。相反,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必须坚决维护。党要完成自己的伟大事业,没有一批久经考验的,在党内和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威望的领袖人物,就不可能把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团结起来,带动起来,也就不可能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在某些关键时刻,有时领袖人物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维护代表党和人民群众的领导人的威信和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我们要站在党性原则的立场把个人崇拜同维护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严格区别开来。以六条基本原则中,第一条的“四个服从”是基础、是核心。其他五条原则是“四个服从”的深化和派生,是对“四个服从”的系统化论述与补充。这六条相互联系,前后贯通,构成了民主集中制内容的全部内涵。
2、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民主问题,历来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的前提条件。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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