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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与宋慈的法律学术思想

07月01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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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l 洗冤集录,宋慈,法律思想

【中图分类号】d919;d9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2—0123—04

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年)宋慈(字惠夫,1186~1249年,

福建建阳人)《洗冤集录》问世。从南宋到清末的600多年里,历

代检验所

涉及内容均在《洗冤集录》框架里增减,而《洗冤集录》

地位不断提高,成为“格”和“式”的法律形式出现,并在国外广为

流传,这是学术书籍绝无仅有的。现代法医学者把《洗冤集录》

评价为世界最早的、公认的系统法医学著作,主要从技术角度加

以研究,认为《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为法医学

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1-6]。作者认为,这种评价还是不够的,

应该从《洗冤集录》书名含义、宋慈《洗冤集录》的法律思想和学

术思想加以全面研究,这样才能反映该书的真正价值。

、关于《洗冤集录》的书名含义

宋慈《洗冤集录》出版后,历代官方或学者编撰的同类书籍,

主要是详解、校正、释义、补遗之类,没有多大发展。一些书籍把

《洗冤集录》改为《无冤录》、《平冤录》,已改变了其初衷;外国一

些学者将《洗冤集录》译成《洗除错误—— 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

学》(the washingaway of wrong:forensic medicine in thirteenth

— century china)或《改错误的书》或《洗冤录或验尸官教程》(the

his yuan lu or instructions to coroners)已偏离其本义。

宋慈《洗冤集录》的书名有其特殊的含义。

“洗”,不是“改”或“无”,也不是“平”或“洗除”,而是“洗雪”。

这与宋朝“理雪制度”有关,即被告不服而申诉,由官府“理雪”。

“冤”,不是简单指“错误”,而是指“屈枉”、“冤枉”。这一点在宋

慈《洗冤集录》的《序》里讲得很清楚:“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

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名日《洗冤集录》⋯ 则其洗冤泽物,当

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1

关于“集录”一词。宋慈在《序》里也讲得很清楚:“博采近世

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

己见,总为一编,名日《洗冤集录》。”《内恕录》一书早已失传,内

容无法考证。《内恕录》以下数家指和凝所撰《疑狱集》(北宋)和

郑克所撰《折狱龟鉴》(南宋)二部书籍,可能还包括桂万荣所撰

《棠阴比事》(南宋)。《棠阴比事》除目录不同于《疑狱集》、《折狱

龟鉴》外,内容并无特殊。但此书后来风行于日本和朝鲜,成为

检验书籍的先声,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作出了重要贡献[ 。就

是说,《洗冤集录》是参考《内恕录》及《疑狱集》、《折狱龟鉴》和

《棠阴比事》等数家之书,结合实践经验、研究成果和个人见解,

编撰而成的 j。

宋代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加强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权

控制【6,7j。皇帝亲自御笔断案行使审判权,中央设“审刑院”司法

机构,地方设路级“提刑”。宋慈就是路级(省级)提刑,为了对中

央负责和完善检验制度,职业使他深感刑事案件中法医检验的

① 参见:史羊拴、蔡新祝,《台湾地区医疗纠纷司法及立法趋向》,载于《中国卫生事业管~)2000年第8期

② 王利明《法学》(沪),2002年第5期,第51页

③ 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第376-377页

④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期

· 124 ·

异常重要性。他在《序》中写到:“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掾者,谨

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

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

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志;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不屑者哉。

慈四叼臬寄,他无所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若灼然知其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

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发端之差,定验之误,

皆原于历试之浅。⋯《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

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以洞澈,一旦按此以

施针砭,发无不中。⋯ ”

由上,我们可以认为,宋慈著述检验书籍并命名该书为《洗

冤集录》有以下初衷:

其一,为法律需要而作。宋代的刑事检验制度在前代基础

上有较大发展。宋真宗咸平三年颁布的诏敕就对检验官吏、初

检、复检等作了明确规定。南宋宁宗时纂修的《庆元条法事类》

中专设检验一章,涉及宋代一系列检验法令l60 j。作为提刑的宋

慈认为检验以法令形式出现,检验制度的发展需要检验规范化,

这是宋慈著《洗冤集录》的重要因素。

其二,

为官吏断案而作。这里所指的官吏按法律规定应该

是右选(即正职)。这里所指的官吏断案就是官吏为民洗冤。按

宋代法律规定:“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

缺正官,差以次官。”但是,宋慈认为当时参与检验的官吏,初任

官员的有之,检验资历低的有之,不愿接触尸体且不屑一顾的有

之,更有“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这些都给检验和法令实施

带来了困难。这种情况下,急需一部权威的检验书籍,这是宋慈

著《洗冤集录》主要原因。

其三,为弥补官吏检验知识缺憾而作。宋慈认为,并非所有

官吏都精通检验,而法律又委以重任,“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

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怎么办?宋慈有了博采众说、

弥补不足的想法,当时正值唐宋检验盛行、祖国医学发达和《内

恕录》、《疑狱集》等影响,以及自己多年积累,形成了《洗冤集录》

产生的条件。宋慈说:“《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

得参验互考。”所以,宋慈著《洗冤集录》是为同行提供检验参考

书。以保证检验正确,法律权威。至于后来《洗冤集录》发展成

“格”和“式”的法律形式,如“结案式”、“检尸式”、“检验体式”、

“尸格”、“《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等,并成为官吏案头检验指南

(中国、日本、朝鲜等)和官吏考试科目(如中国、朝鲜),还流传至

美、英、法、德、荷兰、日、朝、越南等国,说明其适应历史潮流和法

律环境,且实用性和科学性,同时,还有其法律思想和学术思想

的研究价值。

其四,为案件复检而作。宋代检验设初检和复检两种形式,

初检出现差错由复检纠正,表明法律对检验工作的重视和检验

制度的严谨。宋慈说:《洗冤集录=》‘.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

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针砭”有指出错误并

改正之意,即纠正复检中发现的问题。宋慈本身就是负责复检

的提刑,相当省级监督州、县办案司法官吏。他长期处理刑事狱

案,对复检的重要性深有体会。例如,嘉熙六年(1239年)宋慈升

提点广东刑狱。由于当地官吏不奉法而积案盛多,宋慈立下规

约,限期清案,八个月复核二百多件。以后,他移任湖南提点刑

狱。就在这期间,他完成了《洗冤集录》。

其五,受“断例”和“比”的影响。宋代法律形式除律、令、格、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2期)

式外,还有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断例”即中央司法机关大

理寺、刑部编集而成的判例汇编。断例之流行,大致始于北宋神

宗时,此后断例之编集成为经常性的立法活动。另一个就是

“比”,即“比附”,这是汉朝的法律形式,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

下,选择已判决的案例作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在南

宋时期,世人对“比”、“断例”似乎已不太严格。当时所设立的

“讼学校”、“业嘴社”等讼师养成所里都在教授包括检验在内的

断案课程,有的书籍就以准“断例”或“决事比”的形式出现,如

《棠阴比事》等。宋慈著《洗冤集录》可能也受这些书籍的影响。

二、关于《洗冤集录》的法律思想

宋慈《洗冤集录》既然是一部为官吏断案服务的检验书籍,

那么,它必然有其鲜明的法律思想。否则,不可能被历代封建王

朝使用,并发展成“格”、“式”法律形式。宋慈《洗冤集录》的法律

思想可以从书中反映出来。

其一,“恤刑慎狱”的法律思想。宋朝的法律思想属中华法

系定型时期,即基本形成儒家法律思想体系l6 8 j。这一时期,朱

子法律思想处主导地位。朱熹的“恤刑”、“慎狱”的法律思想对

宋慈影响很大。朱熹说:“狱讼,系人性命处,须吃紧思量,犹恐

有误也。”“明慎用刑而不留狱。”宋慈《洗冤集录序》就开宗明义

说:“狱事莫重与大辟,大辟莫重与初情,初情莫重与检验。盖死

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慈四叨臬寄,他无

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

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

涝漉。”宋慈认为,只有通过严密的检验,才能保证断案审判不冤

不枉,才能体现儒家“决狱谨慎”的主流法律思想。

其二,“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这里主要是孔子的“为政在

人”、《唐律疏义》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律

格言,即重视官吏职业道德,把法律强制与德礼教化结合起

来【8]。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录入了《宋刑统》、《宋刑统疏》的法

令、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失职罚则等内容以及检验的注意事项。

宋慈反对验尸时“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要求官吏亲自验

尸。即“躬亲诣尸首地头”,提倡对案子“审之又审的”职业道德。

《卷一·条令》中强调检验要真实,“命官检验不实或不当,不许用

觉举原免”,即故意不真实验尸者,即使坦白了也不能免除处分。

《卷一·检复总论上》规定验尸不扰民、不接触当地官员和当事

人,保证“检验无差”。对检验官吏违法行为引用《宋刑统》:“诸

尸应验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辰不发,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

致死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论。”“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

其三,“重证据”、“直理刑正”的法律思想。这里主要指受张

斐法律思想的影响【8 j。张斐典型的法律观之一就是“重证据”、

“直理刑正”。在具体的审讯中如何做到“直理刑正”?张斐说: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 论罪务本

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可以正刑。”这

就是重实据、不轻信口供,重事实、依理断案的法律思想。宋慈

《洗冤集录》中明确指出:“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

和,套和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

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

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

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

之,不然,适足自误。”“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

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2期)

吐大略,一并邀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

“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

信。”宋慈在《洗冤集录》(卷二·五)记载这样一个案例:“广右有

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

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

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

验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

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这种“重证据、不轻信vi供”、“直理刑

正”的法律思想贯通宋慈《洗冤集录》全书。

其四,“用法宽仁”的法律思想。宋慈说,《洗冤集录》受《内

恕录》以下诸书(包括《疑狱集》、《折狱龟鉴》等)的影响。“内

恕”、“折狱”、“疑狱”都体现“用法宽仁”、“罪疑狱从赦”的法律思

想。唐太宗主张执法“务必宽平”_8 j,因为,他最担心的是司法官

吏的职业病一“意在深刻”、“利在杀人”。宋慈说:“疑信未决,必

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这种“内心宽平”的法

律思想主宰宋慈几十年法官生涯,也是《洗冤集录》全部内容。

关于“内心宽平”法律思想的解释_8 j,明丘浚说:“存哀敬以折狱,

治狱必先宽,罪疑从轻。”清沈家本讲得更清楚:“心存平恕”,“恕

心用则可寄枉直矣”,“恕心用实为平刑审断之本。”

三、关于《洗冤集录》的学术思想

宋慈《洗冤集录》问世后,历代不断增补、扩充、注释,版本繁

多。国外也不断见到译本,流传甚广。但研究者主要是关注《洗

冤集录》的科学成就,美国学者brian e.mcknight就直接把《洗

冤集录》译成《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 in

thirteenth—centurychina),我国学者贾静涛也说,现代法医学

就是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_3】。但是,为什么只有

《洗冤集录》能受到世人上述那样关注?这里有其内在因素。作

者认为,《洗冤集录》除了其科学成就外,还有其法律思想(见上

述)和学术思想。

研究《洗冤集录》后可以发现该书学术思想是非常鲜明:

其一,以医师讨论医案的方式研究尸体检验的学术思想

— — 经验法医学。早些时候,有学者因为书中有丰富的侦查、审

问、解剖、外科和尸体检验内容而说成是各科经验总结。但是,

经过研究,这是一部利用各学科知识为尸体检验服务的独立科

学:即《洗冤集录》是一部法医学著作。问题是《洗冤集录》从学

术角度出发,它的知识结构如何?它属那一类型科学?如何总

结出来?这一点作者赞同诸葛计的说法_3]:“以《疑狱集》、《折狱

龟鉴》等书和医药学知识及刑狱检验的实际经验编辑而成。”宋

慈也说:《洗冤集录》是“博采近世所传诸书,会而粹之,厘而正

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宋慈又补充说:《洗冤集录》“如医师讨

论古法”。刑狱案集和祖国医学都属于经验总结的科学,加之自

己的经验积累,所以我们说,从学术角度而言《洗冤集录》是一部

参考医师讨论医案的方式研究尸体检验的以经验为主法医学书

籍。

其二,以法官思维研究尸体检验始终的学术思想—— 裁判

医学。宋慈《洗冤集录》不是单纯地“医师讨论医案”,而是法官

围绕检验的审案、断案,这种检验本身就是审判的一部分。宋慈

把解决“狱情之失”与“定验之误”摆在同等的地位,足见他对检

验的重视。宋朝检验制度规定检验由官吏行使,仵作只“喝报伤

痕”而已,地位极低,检验“委官定验”,检验之误也由官吏负责。

所以,我们从学术角度出发也可以这样理解:《洗冤集录》是以法

· 125 ·

官思维研究尸体检验、利用医学知识解决审判问题的一门科学

— — 裁判医学(forensic medicine or legal medicine即现在所称法

庭科学范畴或法医学)。《洗冤集录》应用有关学科知识创立了

独特的科学体系—— 法医学,这是与其他书籍不同的最大区别

点。国外学者在译《洗冤集录》时译成《验尸官教程》(instruction

to coroners)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道理的。但是,“验尸官”(“coro—

ners”)是专门审判死因的法官,法官并不直接检验,而是委托病

理学家鉴定,鉴定错误由病理学家负责,这与宋朝的官吏检验制

度还是有区别的。其三,务求尸体检验知识系统全面的学术思

想一系统法医学。宋慈著《洗冤集录》的初衷之一是给官吏断

案时“参验互考”,以“洞澈”、“针砭”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达到“发

无不中”和“洗冤泽物”的目的。为此,《洗冤集录》必须全面系统

反映检验完整内容,否则,难以实现之。在这一学术思想的指导

下,宋慈“博采诸书”,结合自己四任提刑的几十年检验经验,反

复修改、更正、提炼终成大著。宋慈说自己“他无寸长,独于狱案

审之又审”,一直在收集、整理、总结检验材料,终在南宋淳裙七

年(1247年)出版《洗冤集录》。1249年(即《洗冤集录》完成后2

年)宋慈病逝于湖南任内,可以说,宋慈一生只从事一个职业

— — 检验断案,一生只专心著述一本书——《洗冤集录》。该书

包括尸体现象、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高低温损伤、现场尸体

检查、猝死、中毒、自杀、医疗事故、堕胎、杀婴、妇科检查等,据作

者研究,还涉及到法医昆虫学的研究_9 。贾静涛评价《洗冤集

录》是“集宋以前尸体检验经验之大成的比较系统的法医学著

作” j一点也不为过。

其四,尸表检验、由表及里的学术思想—— 东洋法医学。

《洗冤集录》应封建礼教、宋朝法典、检验制度和官吏检验需要而

产生,她的内容也必然受维护外表尸体的检验制度所决定和制

约,从书的内容看也几乎都是根据尸体外表检查得到的,所以,

《洗冤集录》按其思维方式和学术角度出发是一部指导尸体外表

检验的法医学书籍。宋慈说,《洗冤集录》“如医师讨论古法,脉

络表里,先以洞澈。”也就是说,《洗冤集录》是用传统医学方法、

由表及里、由尸表现象探究死亡本质的书籍。《洗冤集录》问世

后,不断出版,成为历代检验经典书籍,并传至朝鲜、日本等国成

为邻国的检验书籍。我国古代的法医学对朝鲜、日本、越南等亚

洲国家法医学的发生、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实际上,当时世

界法医学形成了两大流派,一个是以剖验尸体解决死因问题为

标志的欧洲法医学,或称西洋法医学;另一个便是以我国古代尸

表检验法医学为中心的亚洲法医学,或称东洋法医学[31。

其五,尸体检验与实验研究密不可分的学术思想—— 实验

法医学。我国古代法医学中通过科学实验研究尸体现象、损伤

和死亡原因的范例很多,如张举烧猪、彭刺二形、李公验榉等。

《洗冤集录》(卷二·五疑难杂说下)介绍一个案例:有一村民被人

镰刀砍死,没人承认。检验官吏便召集村民将所有镰刀收集来,

夏天的阳光下,七八十把镰刀中有一把“蝇子飞集”。于是,检验

官吏指认刀主为凶手,“杀人者叩首服罪”。这便是利用“血腥集

蝇”的原理破案的一个科学实验。《洗冤集录》(卷二·八疑难杂

说下)介绍:“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见,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

油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见。”这是利用阳光下新赤油伞

发生红外线的原理检验伤痕的科学实验。由于古代法医学限制

于尸表检验,不能切开皮肤研究是否皮下出血,只能利用当时其

他学科研究成果进行有效的实验以提高检验水平,从学术角度

· 126 -

出发,尸表检验与实验研究结合的学术思想— — 实验法医学,也

是《洗冤集录》的另一学术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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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04一o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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