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一、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之现状基层法院主要工作在基层,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社会对于人民法院的整体评价,更多来自于对基层法院的接触和了解。九象网23: .9xwang.因此,基层...+阅读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对现阶段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权威是与公信力相联系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来自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尊崇、认同和服从。这种“尊崇、认同和服从”就是司法公信力的一般特征,指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普遍奉行的道德标准和主流价值观的导引下,根据自身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了解和认同形成的一种综合评价体系。当前,由于受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如何努力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我们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迫切而现实的问题。本文以海原县法院为参照,就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制约因素,提高途径等方面作一分析,以期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有所禅益。
一、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分析
人民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从理论上讲,人民群众对法官应该是最信赖、最认同的。中国的老百姓因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往往“厌诉”,不到万不得已,往往不会走进衙门。一旦涉入诉讼,既意味着他已作出了最后的选择,并且在其心目中已不得不求助于法官这一“最后的守护神”了。然而,现实情况却是许多群众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保护权益这种合理渠道持怀疑态度,宁可信访,也不信诉,宁可信官,也不信法,宁可选择其他救助也不愿选择司法救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群众不愿采取司法救助,而采取私力救助,甚至求助于黑恶势力等非法组织。如我院在审理车辆买卖、民间借贷等案件中发现,有一部分车辆数次转买,债务数次转让,都是在当事人预期的权益无法得到实现时,将权利转移给一些社会混混等,以此减少自己的损失等。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出人民群众对司法信任度不高。“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而对法院依法送达的有关告知其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不予重视,漠然视之。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接触到这样一些当事人,他们往往寻找一些与办案法官熟悉的人来法院说情,但当问他们是否阅读了法院送达的有关文书时,大部分回答是没有。这说明他们宁可相信人情,也不相信人民法院送达的文书对具诉讼的指导作用。
(三)上诉率高,甚至明知无理仍坚持上诉,说明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信任度低。近两年来,海原县法院的上诉率,发改率持续下降,这与我们加强法官队伍素质,提高审判质量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然而,有一部分案件在我们看来原本不应上诉,或者当事人对上诉的结果也不报极高期望,但仍坚持上诉,其根本原因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因言行不当,或者判后答疑不到位,令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降低了对法官的信任度。
(四)被告出庭率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在行政、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出庭率低,部分被告对法官能否保护其合法权益持怀疑态度,既不答辩,也不提交证据,有理也不到法庭上讲。
(五)生效裁判主动履行意识差,漠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甚至逃避执行,暴力抗法。执行难难在何处?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行动,自治区高院、**市中院先后采取了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有效执行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压力。但执行难的问题尚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扭转,我认为主要原因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差,没有主动履行的意识,漠视司法的权威。
(六)信访不信诉,信官不信法。当前涉法涉诉上访大致分两类,一类是群众开始就不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保护权益,解决问题,一味认准上访这条路;二是通过诉讼程序后仍对法院的裁决不满,并且在二审、再审等程序后仍上访缠访。在一个社会中,上访信访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社会文明、和谐的程度。涉法涉诉上访居高不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社会司法运行不畅,人民群众的需求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切实满足,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七)旧观念未从根本上根除,消极影响潜移默化。老百姓自古就有“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传统观念,这些封建黑暗司法制度的遗害至今仍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判断和认识。加之我们在具体工作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和现象,更加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诸如“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要想官司赢,就得先托人”、“不吃不喝,官司莫说”等等民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老百姓对法院的认识,这些认识和观念虽有失偏颇,但也确实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内心看法,其影响力不容忽视。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客观因素
在我国,司法公信力问题从来就有。新形势,新阶段,司法公信力更是困挠人民法院的一个主要问题。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
既有外部因素,也有法院内部原因,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我们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查找制约和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才能为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提供更具科学性、更有针对性的思路。
(一)法院体制上的因素。现阶段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管理行政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不可避免地使社会公认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加之个别地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和地方保护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更是社会公认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尤其一些涉及政府部门案件,老百姓往往对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审理和判决心存疑虑。
(二)社会风气、传统观念及人民群众心理因素的影响。如前所述,由于受儒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加之封建黑暗司法制度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的老百姓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对司法的公信力抱着一种怀疑的态度。尤其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法院的判决总不能实现双赢的情况下,找领导、托关系、寻人情,给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造成一种不走后门官司就不能打赢的错觉,给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造成许多负面影响。
(三)法官自身因素的原因。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还需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以及对各种复杂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不可否认,我们仍有一部分法官存在着业务不强,能力不足,形象欠佳,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急需提高。另外,法官职业化与当前普遍存在的法官高龄、断层,以及对法官实行公务员管理也是影响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原因。拿海原法院来讲,现有的29名法官中,一线办案的只有24名,其中50岁以上的5名,40岁至50岁之间16名,40岁以下的仅占3名。法官职业要求法官必须具备丰富的职业经历和生活阅历。在国外,50多岁才能当法官。而在我国,50多岁的法官已退居二线,既不被组织重用,其自身也认为退党将至,得过且过,不愿在做踏实、艰苦的工作,而年轻一代司法经验尚且不足,更缺乏老法官的指导和帮助。因此,法官老龄化及断层问题就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这种状况,给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造成许多困难。同时,个别法官也确实存在接受吃请、接待当事人态度蛮横、耐心不够等问题,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产生抵触和不满情绪,也是导致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主要原因。
(四)社会法律文化教育滞后,司法认知与司法规律脱节,各种偏见和错误认识在社会各种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流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举步维艰,难以立足。因为司法自有的规律性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间不协调、不吻合而产生许多负面的效应。法官讲证据,因为事实不具有再现性,法官只有通过证据的链条最大限度地证明案件事实,而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真实事实之间往往是有差距的。但是由于受法律教育水平,文化素质法律认知等因素的影响,老百姓所认可的事实只是来自他们亲身经历的事实,存在内心的事实,不知道通过举证来证明案件事实,往往会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对此,当事人十分不理解,怨气很大。如我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许多债务人对借款事实不否认,但认为其已部分或全部偿还了借款,债权人起诉无理。但总提供不出偿还债务的证据,一旦败诉,既认为是法官裁判不公,从而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三、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一)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保持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真正做到“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只有学习好了,掌握好了,才能贯彻好,落实好,才能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二是要主动将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下,坚持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多向党委汇报,争取支持。三是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在服务大局中体现科学发展观。教育干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力戒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被动办案。
(二)坚持司法为民方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法院价值追求的客观要求。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关注民生,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时刻把人民的利益作为第一要务。海原县人民法院为了落实“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建院方针,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为民措施,效果明显,群众满意。如针对当事人不了解诉讼知识,不懂法的问题,我们加强了诉讼指导、释明工作;为了减少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怀疑,我们制定了判后答疑制度;为了减少因执行不能而影响困难当事人的生活,我们采取了执行救助措施,建立了执行救助基金;为了避免金融危机给我县农民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我们出台了审理涉农案件的七项措施和加强巡回审理的十二条意见,为了掌握和监督法官的司法廉洁,我们加大了对案件回访的力度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我们法院具体工作中的体现。今后,我们还要进一步探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确保人法院司法为民的本色。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党和政府权威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党凝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的。司法没有权威何谈法律的权威,何谈党和政府的权威?长此下去,必然会“亡党亡国”,这是任何一个执政党都不愿意看到的,也是不符合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司法权威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必须遵从司法权威,模范遵守法律。同时,树立司法权威必须从人民法院自身做起,保证我们的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的公平正义,才能让外界感受到司法权威,才能让当事人自觉服从司法裁判结果。
(四)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司法腐败,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保证。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具有全局性。当前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体制因素为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司法不独立,权威难树立,法官职业的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等。这是一个大问题,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而有慎重地探索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体制和机制。要加大对法官的监督制约力度,严查各种司法腐败案件,把司法腐败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降到最低。
(五)提高司法公信力,既要提升法官的素质,也要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
一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虽然我们经过开展“五五普法”的宣传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提高,但是很多知识和观念都是粗浅的、表面的,不符合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对公民法律素质的要求。一些地方普法教育流于形式、走过场,效果不明显。因此,普法教育不仅仅是对公民法律知识的灌输,还要进行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培育,在知法的前提下如何教育他们守法,遵从法律,认同法律。
二要提升法官的素质。法官素质不仅指法官精通多少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提高他们分析判断事物的能力,与人民群众沟通的能力,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能力,感知社会主导价值的能力等等。只有法官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认可,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才有了基础和条件。
(六)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和媒体的关系
在处理人民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上,既不能让媒体舆论左右和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也不能漠视、排斥新闻舆论的作用和存在,二者应该有一个良性、理性的互动关系。毫无疑问,接受舆论监督是人民法院的应有之义,但司法的相对独立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下降与一些媒体的不当监督、越位监督、越前监督不无关系。我们往往看到一些成为热点的案件还未进入法院,媒体就以自己的视角大量发表评论,将社会公众引导到一个他们所认可或者追求的判断中,孰不知,一个案件在未被法院裁判前,社会公众甚至媒体所能掌握的信息并不是翔实的和全面的,其所做出的判断往往并不客观、真实,因此,媒体的过渡炒作往往会给人民法院的独立裁判造成不必要的压力。一旦人民法院所做出判决与社会公众的期待落差较大时,人们何时检讨过媒体的过失呢?最终的结论可能就是“法官裁判不公”,如此恶性循环,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就难以提高。因此,正确处理人民法院与媒体的关系,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其提高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的长期努力。我们要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认真查找影响我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提高我院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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