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村民自治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参与公共 事务的积极性。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村民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益分配 和良好的公共服务。但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些地方缺乏基本 的经济实力,失去了基本的物质支持,因而难以为村民提供起码的 社会服务,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只能依靠村民出资出 力,最终导致村民自治运动效果不理想。
村民自治村民参与自治的 积极性不高。因此国家应当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投人,帮助这些地 区尽快发展经济,为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提供物质基础。 目前在一些地区实行的“村财乡代管“、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村级 组织运转经费监督检查制度等管理方式也得到了高层的认可和推 行。 这些从制度上杜绝和防止贪污、滥用集体资源的探索和方法行 之有效,但并不完善,还应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与改进。
当前,村 级组织运转经费来源急需稳定的制度保障,政府财政对村级组织运 转经费机制应该把握四个原则:一是坚持村级自我积累和政府适当 补助相结合;二是坚持基本保障和重点倾斜相结合,财政补贴资金 重点向粮食主产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三是坚持激励与约 束相结合,财政补助责任以县政府为主,上级政府和中央财政通过 安排奖补资金等措施,支持引导地方做好此项工作;四是坚持民主 理财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经费的使用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 议决定,建立严格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村级 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财政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