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是计划经计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劳动合同制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实行同工同酬,凡是与单位有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其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 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 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 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 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 临时工的、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