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引起股东派生诉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主要来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害。
(2)他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担当公司职务的员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也包括和公司没有直接、稳定关系的第三方。他人侵害公司利益主要包括侵权和违约两种情况。 第二,应满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一)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
(二)发生请求不能。这种请求不能一方面体现为积极的被拒绝,或者公司有关机关消极的不做回应。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怠于、拒绝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客观上不追究侵害人的责任的时候,股东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
(1)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在一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2、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发生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起诉,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诉。 此时股东直接起诉,不以请求和情况紧急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