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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是什么

01月26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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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以下2种条款如果约定在承包合同 中是无效的。1。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的约定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承包方与 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设定。 对家庭承包而言,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已明确规定,承包合同不得违反。

对 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而言,合同条款应当是承包方与发包方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的结果。由于在发包过程中,发包方作为控制土地资源的组织,相对于承包方而言处于优势地位,可以采取多种手段要求承包方签订违背 真实意愿、同意发包方不公平要求的合同。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 为应当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同时在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 为无效。 因此,为了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的约定无效。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家庭承包中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除此之外,《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强制性规定还有4个条款:一是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 包地”;二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三是第三 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 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四是第三十条还对妇女结婚、 离婚、丧偶时,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情况作了规定。

遵守上述条款是发包方履行“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义务的要求。因此,只要是违反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约定无效。需要指出的是,如果 是承包合同的条款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承包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承包方依然可以依据 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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