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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12月05日 编辑 fanwen51.com

[科学发展观演讲比赛主持词]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下午好! (开场白):春风吹染,大地飞歌,三清山灵山春色满园,鄱阳湖信江春潮劲涌。 这是丽日和风的春天,这是生机勃勃的季节。 在这美好的日子里,680...+阅读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建设小康社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今年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依托城镇、面向农村,承上启下,

连接城乡,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力量。结合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我们对如何发挥县级供销社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作用进行了认真调研。通过调研发现,近年来,我市供销社系统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抓住机遇,在帮助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中发挥组织引导、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的作用,逐步把县联社改造成为开放性、社会化的农村基层社自治性、自律性的联合经济组织,发展成为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载体。

一、县级联社具有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和条件

(一)有人才队伍。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流通领域最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生存与发展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输送了一批批优秀的党政机关干部充实县级联社。在过去几十年的工作实践中,不少县联社干部掌握了丰富的合作社知识,积累了宝贵的办社经验。成为终生从事合作社事业的专家。特别是近年来,全国总社对县联社主任进行了一次培训,我市十个县区社主任均先后参加,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开阔了视野,对供销社未来的发展方向有了明晰的认识。

(二)有实力条件。近几年,我市县级联社充分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在社属企业大力推进以职工转变身份,企业转变体制为重点的改革,大多数县级联社直属企业有效地化解了经济包袱和人员包袱,80%的职工己经转变了身份,85%的直属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或租赁承包经营。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资产重组,县级联社控股的资产规模1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己达50多户,社有资产从困难企业和劣势领域逐步退出,一批资不抵债企业己经依法破产。通过社有资产优化重组、社有企业转变体制和经营机制、县级联社的资产质量的调控能力和经营发展能力大大增强,为引导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三)有工作经验。县级联社作为基层供销社的联合经济组织,一方面充分履行对基层供销社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职能,推动基层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另一方面,充分履行为“三农”服务的职能,组织农民兴办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全市由供销社引导、发起兴办的专业合作社己达200多个,专业协会20多个,村级综合网点2000多个,己经形成以县级联社推动和引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势头。市社充分吸收各地的办社经验,制定印发了《农村专业合作社指导办法》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在全市供销社系统开展了“示范专业合作社”评选认定活动,评选认定了多个示范专业合作社,推动了农村专业组织向社会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四)农民有要求。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农民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矛盾日益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办法,就是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兴办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与龙头企业对接,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规模效益。

(五)各级政府有要求。帮助农民致富奔小康,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是县级政府的一项中心工作。在计划经济时期,县级联社曾履行政府部门的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县级联社恢复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性质,转变了工作职能,但仍然履行政府委托的部分职能。市委、市政府明确授予县以上供销社履行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我市还以市供销社为依托成立了市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民经纪人协会,各县区供销社也均着手注册成立“两会”。

(六)县级联社自身发展的要求。企业有进有退、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合作社也不例外,近几年来,不少地方基层供销社经过改革改造、撤并、调整重组,基层供销社的数量越来越少;另一方面以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在应运而生,有的地方专业合作社己经取代了基层供销社的作用。专业合作社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更好地发展状大,需要建立自律性、自治性联合经济组织,县级联社有很好的基础,可以顺势而为,充当这样的联合经济组织。县级联社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实行开放办社,面向社会,广泛吸收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加入联合社。同时,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民兴办合作社,吸收其成为县联社的成员社。县联社应当在引导和组织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更好地体现其存在价值,增强发展的生命力。

二12全文查看、县级联社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职能

县级联社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即对成员社的工作职能,由联社章程规定,联社按照章程履行对成员社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及社务管理和本级社有资产营运职能;对外即引导兴办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吸收成员社的职能,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组织引导。通过县联社、成员社或社属企业出资发起,典型示范,规范培育等多种方式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动员培训。要在农村大力开展合作社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学习考察,交流办社经验,大力普及合作社基本知识,强化合作社意识,使农民群众懂得什么是合作社?为什么办合作社?怎么办合作社?入社有什么好处?社员有什么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让农民自愿入社、学会自主办社、切实办好社。三是协调关系。县级联社要充分发挥政府连接农户及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将党和政府倡导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到广大农户和农村其他经济组织。同时,将广大农户和农村其他经济组织在建立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困难和要求及时反馈给政府,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维护农户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引导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宽松的环境与条件,从而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县级联社在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根据我市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经验和客观要求,县级联社在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应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做到“四要四不要”:

(一)要市场选择,不要行政捏合。五十年代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计划经济的需要,在农村以行政手段推动基层供销社等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但无庸讳言,这也是造成基层供销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民办变为官办,直至宣布全民所有制、成为“二国营”的主要原因。现在应当避免县级联社利用传统的行政影响力或利用政府委托的某种行政职能以行政手段兴办合作经济组织。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适应农民组织起来的愿望,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社原则,因势利导地组织农民加入各种专业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决不能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违背农民的意愿,以行政手段包办代替,捏合办社,搞“拉郎配”。

(二)要统筹协调,不要无序竞争。当前,随着党和国家加大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有关涉农服务部门和机构均力争取得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权,取得“盟主”地位。各涉农服务部门、机构应顾全大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依据,理顺关系,加强协调,避免内耗,充分履行各自的为农服务职能,形成合力,引导和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主、有序、健康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社员依章程组建,按章程运作,经工商、民政登记注册成立,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和企业法人,接受政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但其人财物与政府部门不具有隶属关系和业务领导关系。谁能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引领者和“盟主”,不是某个部门,某个机构自封的,而是靠自身经济实力、竞争能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的。县级联社要主动与有关涉农服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好关系,共同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同时,县级联社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经济实力和与农民的传统联系及影响力,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通过实践的检验,争取充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引导者,成为农村基层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加入的联合组织。

(三)要政府扶持,不要放任自流。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村是弱势社区、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建设小康社会,共同富裕的思想为基础,以农村为主要市场,以扶弱济贫、团结互助、为农民服务为宗旨、以助农增收、帮农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的弱者联合。过去的经验教训证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不能包办代替,急于求成,也不能无所作为,任其自生自灭,不闻不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站在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来认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出发,把遵从市场经济规律与扶持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扩大经营服务范围、减免税费、引进人才、技术服务、信息交流、项目开发、农产品加工、销售以及社有资产流动、社属企业重组、改制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创造宽裕的环境和条件,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四)要服务农民,不要与农民争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农民,农民入会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得到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以提高经营水平,降低市场风险,消除中间剥削,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应以为农民社员服务为宗旨。当前,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服务中单纯追求盈利的现象,要通过对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使农民社员得到实惠,从而增强合作经济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吸引更多的农民踊跃入社,不断发展和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同时,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兴办的企业,对外则应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发挥专业社社员联合与合作的实力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与作用,推进农产品科学种植、养殖,提高农产品加工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使农产品货畅其流,源源不断地进入大中城市超市、连锁店,并以盈利反哺加入专业社的农民。实现对农民的二次分配。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只有取得盈利、积累和资产保值增值,才有实力参与市场竞争,有能力为入社农民服务,才能保持合作经济组织的生机与活力。反之,合作经济组织如果没有盈利、没有实力、没有竞争力,就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

12全文查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建设小康社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今年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依托城镇、面向农村,承上启下,

连接城乡,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力量。结合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我们对如何发挥县级供销社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作用进行了认真调研。通过调研发现,近年来,我市供销社系统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抓住机遇,在帮助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中发挥组织引导、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的作用,逐步把县联社改造成为开放性、社会化的农村基层社自治性、自律性的联合经济组织,发展成为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载体。

一、县级联社具有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和条件

(一)有人才队伍。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流通领域最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生存与发展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输送了一批批优秀的党政机关干部充实县级联社。在过去几十年的工作实践中,不少县联社干部掌握了丰富的合作社知识,积累了宝贵的办社经验。成为终生从事合作社事业的专家。特别是近年来,全国总社对县联社主任进行了一次培训,我市十个县区社主任均先后参加,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开阔了视野,对供销社未来的发展方向有了明晰的认识。

(二)有实力条件。近几年,我市县级联社充分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在社属企业大力推进以职工转变身份,企业转变体制为重点的改革,大多数县级联社直属企业有效地化解了经济包袱和人员包袱,80%的职工己经转变了身份,85%的直属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或租赁承包经营。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资产重组,县级联社控股的资产规模1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己达50多户,社有资产从困难企业和劣势领域逐步退出,一批资不抵债企业己经依法破产。通过社有资产优化重组、社有企业转变体制和经营机制、县级联社的资产质量的调控能力和经营发展能力大大增强,为引导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三)有工作经验。县级联社作为基层供销社的联合经济组织,一方面充分履行对基层供销社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职能,推动基层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另一方面,充分履行为“三农”服务的职能,组织农民兴办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全市由供销社引导、发起兴办的专业合作社己达200多个,专业协会20多个,村级综合网点2000多个,己经形成以县级联社推动和引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势头。市社充分吸收各地的办社经验,制定印发了《农村专业合作社指导办法》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在全市供销社系统开展了“示范专业合作社”评选认定活动,评选认定了多个示范专业合作社,推动了农村专业组织向社会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四)农民有要求。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农民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矛盾日益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办法,就是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兴办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与龙头企业对接,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规模效益。

(五)各级政府有要求。帮助农民致富奔小康,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是县级政府的一项中心工作。在计划经济时期,县级联社曾履行政府部门的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县级联社恢复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性质,转变了工作职能,但仍然履行政府委托的部分职能。市委、市政府明确授予县以上供销社履行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我市还以市供销社为依托成立了市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民经纪人协会,各县区供销社也均着手注册成立“两会”。

(六)县级联社自身发展的要求。企业有进有退、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合作社也不例外,近几年来,不少地方基层供销社经过改革改造、撤并、调整重组,基层供销社的数量越来越少;另一方面以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在应运而生,有的地方专业合作社己经取代了基层供销社的作用。专业合作社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更好地发展状大,需要建立自律性、自治性联合经济组织,县级联社有很好的基础,可以顺势而为,充当这样的联合经济组织。县级联社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实行开放办社,面向社会,广泛吸收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加入联合社。同时,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民兴办合作社,吸收其成为县联社的成员社。县联社应当在引导和组织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更好地体现其存在价值,增强发展的生命力。

二[]、县级联社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职能

县级联社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即对成员社的工作职能,由联社章程规定,联社按照章程履行对成员社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及社务管理和本级社有资产营运职能;对外即引导兴办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吸收成员社的职能,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组织引导。通过县联社、成员社或社属企业出资发起,典型示范,规范培育等多种方式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动员培训。要在农村大力开展合作社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学习考察,交流办社经验,大力普及合作社基本知识,强化合作社意识,使农民群众懂得什么是合作社?为什么办合作社?怎么办合作社?入社有什么好处?社员有什么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让农民自愿入社、学会自主办社、切实办好社。三是协调关系。县级联社要充分发挥政府连接农户及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将党和政府倡导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到广大农户和农村其他经济组织。同时,将广大农户和农村其他经济组织在建立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困难和要求及时反馈给政府,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维护农户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引导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宽松的环境与条件,从而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县级联社在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根据我市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经验和客观要求,县级联社在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应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做到“四要四不要”:

(一)要市场选择,不要行政捏合。五十年代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计划经济的需要,在农村以行政手段推动基层供销社等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但无庸讳言,这也是造成基层供销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民办变为官办,直至宣布全民所有制、成为“二国营”的主要原因。现在应当避免县级联社利用传统的行政影响力或利用政府委托的某种行政职能以行政手段兴办合作经济组织。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适应农民组织起来的愿望,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社原则,因势利导地组织农民加入各种专业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决不能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违背农民的意愿,以行政手段包办代替,捏合办社,搞“拉郎配”。

(二)要统筹协调,不要无序竞争。当前,随着党和国家加大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有关涉农服务部门和机构均力争取得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权,取得“盟主”地位。各涉农服务部门、机构应顾全大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依据,理顺关系,加强协调,避免内耗,充分履行各自的为农服务职能,形成合力,引导和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主、有序、健康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社员依章程组建,按章程运作,经工商、民政登记注册成立,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和企业法人,接受政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但其人财物与政府部门不具有隶属关系和业务领导关系。谁能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引领者和“盟主”,不是某个部门,某个机构自封的,而是靠自身经济实力、竞争能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的。县级联社要主动与有关涉农服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好关系,共同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同时,县级联社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经济实力和与农民的传统联系及影响力,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通过实践的检验,争取充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引导者,成为农村基层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加入的联合组织。

(三)要政府扶持,不要放任自流。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村是弱势社区、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建设小康社会,共同富裕的思想为基础,以农村为主要市场,以扶弱济贫、团结互助、为农民服务为宗旨、以助农增收、帮农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的弱者联合。过去的经验教训证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不能包办代替,急于求成,也不能无所作为,任其自生自灭,不闻不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站在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来认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出发,把遵从市场经济规律与扶持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扩大经营服务范围、减免税费、引进人才、技术服务、信息交流、项目开发、农产品加工、销售以及社有资产流动、社属企业重组、改制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创造宽裕的环境和条件,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四)要服务农民,不要与农民争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农民,农民入会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得到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以提高经营水平,降低市场风险,消除中间剥削,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应以为农民社员服务为宗旨。当前,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服务中单纯追求盈利的现象,要通过对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使农民社员得到实惠,从而增强合作经济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吸引更多的农民踊跃入社,不断发展和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同时,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兴办的企业,对外则应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发挥专业社社员联合与合作的实力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与作用,推进农产品科学种植、养殖,提高农产品加工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使农产品货畅其流,源源不断地进入大中城市超市、连锁店,并以盈利反哺加入专业社的农民。实现对农民的二次分配。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只有取得盈利、积累和资产保值增值,才有实力参与市场竞争,有能力为入社农民服务,才能保持合作经济组织的生机与活力。反之,合作经济组织如果没有盈利、没有实力、没有竞争力,就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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