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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有哪些风险的责任要承担

01月31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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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原材料损失的承担

(一)包工不包料。 定作人尚未将材料交付承揽人时,由定作人承担;材料已交付承揽人时,在承揽人占有期间,因一切原材料、样品都在承揽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承揽人负有保管的义务。所以,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毁损、灭失,则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由原材料所有人即定作人承担。承揽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果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部分要求免责。

(二)包工包料。 在原材料交付之前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在原材料交付之后的损失,由定作人承担。

二、对于劳动成果损失的承担

(一)定作物按时交付 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二)定作物未按时交付或受领

1、如果承揽人交付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2、如果定作人受领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尽管定作物扔在承揽人手中,也由定作人承担。如果双方对交付或受领的时间有变更约定的,从其约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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