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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如何处理

04月25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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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如何处理

在定金与违约金并存的情况下,如何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需要细致的思考,当自身违约被他人追究责任时,也应要求对方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定通常也称为定金罚则。 一般来说,定金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其功能在担保债权的实现,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 但根据定金罚则,一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定金就转化成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由违约方依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责任,又约定了定金条款,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二者在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都是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适用其一,即可达到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作用。 如果二者并有,其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就加重了对违约方的惩罚,可能使非违约方不当得利。所以,我国法律排斥二者的并用,而要求非违约方在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中选择一种要求违约方承担。 合同争议中,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主张? 违约金与定金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也可以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作为起担保债务履行作用的违约金与定金之间的差别很大:

1、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款”来处理。

3、数额规定不同。我国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而对于定金,我国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4、违约金与定金都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的作用,但定金比违约金更具有优先保证性。

5、定金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而违约金既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我国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时候,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 因此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李先生作为非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但是这两者是不能够同时主张的。 同时若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很多,你也可以请求实际损失。当然你也可以视实际情况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定金罚则

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2。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3。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通过上文的说明,我们知道了,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有时候会同时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但是在遇到违约的时候,就需要谨慎的处理这两者的关系了。

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并存时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 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 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项: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 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交付的时间不同。

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预先给付和征约的作用,而违约金不具有这些作用。 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但要是同时存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时,只能选择其一适用,而不能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希望大家在产生合同纠纷的时候能够多注意,不要被别欺骗导致同时适用违约金与定金,这样对自己来件是不利的。 。

如何处理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之间的问题

在违约责任的赔偿方面,《合同法》确立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包括积极损失的赔偿和可得利益的赔偿。积极损失是当事人现有财产的损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守约方应得到与其实际履行之间的价值差额、守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因违约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因此,《合同法》113条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中包括可得利益的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利用合同标的从事生活经营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通常包括生活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之所以在积极损失之外还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因为如果只赔偿积极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就只能将守约方的利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这对守约方不公平,而且还纵容了违约方。但是另一方面,违约损害赔偿不仅是要保护守约方,还应该为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提供鼓励,谋求社会共同生活的增进。而过于沉重的违约责任不利于当事人积极从事交易活动,有必要对完全赔偿责任进行一定的限制。

望采纳

关于购房合同违约定金退还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购房合同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购房合同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案情 2006年3月22日,李小姐看中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约定:

1、签订认购书时李小姐支付1万元认购定金;

2、李小姐在认购书签订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到楼盘销售中心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3、如双方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抵作购房价款,如李小姐购房合同违约未在约定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当天,李小姐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 不久,李小姐不想购买此房,到售楼处要求退还定金未果。9月6日,李小姐以开发商虚构事实,欺骗签订无履行期限的认购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无效,返还预付的购房定金及利息。开发商认为自己于今年8月22日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李小姐购房合同违约没有依约前往签订正式合同属违约,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本案中并不存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是李小姐的原因放弃购买房屋,不依约前往签订买卖合同,出卖方并不购房合同违约,那么购房合同违约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李小姐依法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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