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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分配后新增人员是否有分配权

05月05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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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分配后新增人员是否有分配权

农户承包的土地,是家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家庭安身立命、繁衍生息的根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家庭以一个统一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的经营权,无论是当时计入分地人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农户人口增加,人均占地自然相应减少,但绝不能以否认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维护原有人口的人均占地不减少,如果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应按分割时家庭人口划分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人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该条司法解释体现了对农户中新增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平等保护的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承包土地如何确权

按照“是谁的就发给谁,谁在使用就发给谁”的原则确认。具体说来,农村土地所有权,是谁的,就发给谁,比如,是行政村所有,就发给行政村;是村民小组所有就发给村民小组;是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就发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土地承包权,谁承包的,就发给谁;农民承包地土地,经过土地流转,是谁在实际经营,就发给谁。

1、农村土地确权的概念。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土地确权的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a、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b、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c、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d、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e、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二轮承包全家已经转入非农户口的承包地的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您好请教您一下农村二轮承包合同承包方是我爷爷是不是合同内的所

我先说你家为什么由你爷爷参加分地,而不能用你们的名字参加分呢,我举个例吧,比如说你们集体有300个人口,如果各分各就得分300份承包地, 要签订300份承包合同,政策为了把程序简单化,又能让每个人都能分到地,所以就以户为主,由各户的所有家庭成员联合起来由监护人来代表承包,这种承包方式在政策的文件中叫做“家庭联产承包制”。所以,你爷爷只能在发包土地时有代表你们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后,对有独立经营管理自己份额的家庭成员要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离出来自己经营是完全可以的,你爷爷是不能强迫或干涉的,当然也要从具体情况看,对没有独立经营管理能力的家庭成员要求分离承包地的,你爷爷对该成员有着监护的义务和权利,他是有权进行阻止的。

我不知道朋友年纪多大,是不是听得懂我说的意思,简单的说,只要你家5个人都同意,他是完全可以分配的。但是,如果有能力经营管理自己份额的家庭成员不同意的,你爷爷对这个家庭成员的承包地就没有分配权。 另外,你爷爷不能对未成年的和虽成年但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承包地只有经营管理权,是没有处分匿名 换一张 您连续提交内容的速度太快了 去问题页回答 提交回答 权。

土地改革中什么制度没改变

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变换,主要经历了三次土地变革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上世纪50年代初在新解放的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了贫苦农民,农业劳动者直接与农业劳动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相结合,农民个人劳动的成果,除了上缴国家小部分公粮外,全部归自己所有。 1953年起中国开始了一场从上到下的政府引导的农村合作化运动,逐步建立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公有制。这场运动由互助组、初级合作社的试点和推广开始,很快发展成一场来势迅猛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到1958年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原来“政社合一”的农村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农村的发展要求。

取消人民公社,建立乡政府的改革至1985年6月在全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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