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合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可以作不同的分类。结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国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种类型...+阅读
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情况规定有哪些
您好!
一、过错责任原则及其构成
过错责任的原则是指发生合同违约责任后,只有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方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责任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要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自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二、无过错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民事审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不需要有反复举证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
1、实际履行,包括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除外情况。
2、赔偿损失,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违约方以自己的财产赔偿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适用赔偿损失的条件,债务人须有违约行为,相对人因违约受到损失,违约行为和相对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赔偿损失与实行履行的关系
根据规定,赔偿损失与实际履行可以并用,守约方可以要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五、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的关系
违约金本质上也是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已经支付了违约金的就补偿了守约方的损失,再适用赔偿损失既不合理,也不便操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性质既有补偿性也有惩罚性,应注意,比例与计算应按当事人的约定,发生合同违约后,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可以并用,互不排斥,除非法律上或事实上已无继续履行的条件,除非债权人放弃,否则违约方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综上所诉,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情况主要是法定生效的条件,约定生效的条件和期限不满足约定,在违约规定中主要内容包括了六个方面,也在其中规定了一些关于原则性的问题,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赔偿之间的关系,是否能共用的相关规定。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一方不履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一方不履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以看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并且具备合法条件时合同才生效,合同内容(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才受法律保护。因此,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包括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然而《合同法》又将成立时存在一些瑕疵的合同规定了补救的可能性如《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e68a84e79fa5e9819331333339666139。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合同成立未生效时一般情况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具体因什么原因不生效,可不可以要相对人承担责任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如果违约了
合同生效后,于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为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产生的前提不是合同成立,而是合同生效。但是,合同一旦成立,即使还未生效,也对当事人产生一般法律约束力,该约束力的内容 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8条、《民法通则》第57条),问题是:当事人若违反该一般约束力而产生的责任应该如何定性?首先应该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过失,因该过失而承担的责任,其性质上是一种法定之债。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违反合同成立后一般约束力的行为而产生的责任是违约责任呢?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产生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由此可见,似乎也不应将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违反一般约束力的行为而致的责任视为违约责任。
回到你所提的问题上,违约责任始于合同生效。但合同成立后也可能产生责任,这种责任性质几何,尚需见此贴的后来者回答之。
合同无效后追究违约责任是主张违约金还是损害赔偿金
您好,在 合同确认无效以后,只能按照无效的规则来处理,就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不能再追究逾期违约金责任,故不应支持刘某主张的逾期违约金的诉请。合同无效与违约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因为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违约指的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违约。如果合同是无效的话,这个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也就谈不上违约。在合同有效并且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承担定金的双倍返还等责任,受害人可以在这些补救方式中选择最有利于对它进行保护的一种责任方式。但如果是一个无效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就非常简单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就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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