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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修改吗
在签订书面合同过程中,大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合同内容是采用打印的形式打印出来的,但是打印出来之后发现有的地方需要进行调整或是进行补充,有的当事人为了方便或是为了节约资源,便直接在打印出来的合同上面进行修改,那么可以直接进行修改或是修改后的内容有效吗?对于这个问题,明确的告诉大家:打印出来的合同是可以修改的。但是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第
一、在合同修改的地方,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是捺印,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是捺印,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很难说清合同内容是谁修改或是双方有没有认可。第
二、合同一般都是一式几份,那么要修改合同内容的话,每份合同都要进行同步的修改。这样,每份合同才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自己修改吗
1、劳动合同是双方签订的,需要修改劳动合同的条款需要协商一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员工不得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也不得出现违法条款。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请问这份有关解除的劳动法合同有什么错误需要修改的
如果是特指劳动合同,那么:第1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的约定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用了很多形容词,有弹性,无法衡量,今后也极易因为理解上的差异而产生纠纷。“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在某些法定情况下,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和对方协商的,可以直接解除。第2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作为单位一方可以称对方为劳动者,不宜称“对方当事人”,这还不是关键。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也应当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3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错误,应该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而是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首先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第6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单位同意和批准的,只要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并做好工作交接即可,30天(试用期内3天)预告期结束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某些符合法定条件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不需要劳动者同意或者批准的。第8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从严惩处太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应该明确具体怎么惩处,但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其实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都有明确的规定的,完全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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