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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所有权

11月22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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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般法律特征之比较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般法律特征之比较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之处有: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等

二者法律特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不同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 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 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 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如前文所述的案例,甲乙均是服装生产厂家,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乙向甲供应口袋布 3000 个,白色涤纶,3 个月交货。关于此类合同,理论上又称为制作物供给合同。制作物供给合同是双方先在合

同中约定标的物的品质规格等条件,然后由一方以自己的原材料进 行制作并向另一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制作物供给合同在法律性质上 兼具买卖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特点,在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总的说来,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来进行认定:

1.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揽人完成的,因此标的物的特定性成为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该标的物一般没有固定的行业标准,标准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通常只能为定作方所利用。 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是满足商品在市场上的一般需求, 并非只能由购买人所利用。 并且该标的物通常是标准化或者系列化的物品,一般需要符合行业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因此其不具有特定性。

2.标的物是否具有流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不具有流通性,这与其特定性是密切联系的。该标的物满足的只是定作方的特殊需求,因此一般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购买。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是通用产品,要求具有市场流通性。 基于以上两点来分析上述案例,乙向甲交付的口袋布系半成品, 是按照甲的特定要求制作的,由于对口袋布的大小规格等作了详细约定,只能满足甲的特定需求,而不能在市场上任意流通,据此可以认定甲与乙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倘若乙向甲交付的是其他物品,如手套,且该款手套乙也向其他厂家供给,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则宜认定为买卖关系。

3.交易习惯依据《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在双方约定不明并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来作出认定。在某些情况下,依据标的物的特定性与流通性仍不能作出判

断,可以依据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来综合加以认定。

4.从订立合同的目的来判断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仅为从属义务。因此,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承揽还是买卖发生争议时,应依合同的目的定之,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在于特定标的物的完成上,则应为承揽。对于制作物供给合同,原则上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其为承揽还是买卖。 关于合同目的,应依据“名实解释”的原则进行解释。即合同约定的内容虽不明确,但是合同名称为“承揽合同” ,则应以承揽合同定性。以合同名称作出推定仅限于合同内容不明确的情况,如果合同内容约定明确,但名称与内容矛盾,则应以内容为准来进行定性。

5.鉴于制作物供给合同本身的特点某些情况下合同关系介于承揽与买卖之间,在实践中难以认定。 笔者认为,此时宜认定为买卖合同。理由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监督检验权等特殊权利,在双方的意思表示没有明确 体现为承揽关系时,不宜赋予一方此种特殊权利。而此类合同在不能体现承揽关系特性的情况下,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宜认定为买卖合同。

五、区分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区分二者具有重要意义:

1.确定管辖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对此,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承揽合同则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确定合同履行中一方是否享有解除权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买卖合同的双方是不享有这种解除权的,如果擅自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3.确定履行义务的方式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该自行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除非经定作人同意才能将其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卖方只要交付标的物即可,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

4.确定风险负担买卖合同中可以由双方协议风险转移的时间,如约定为签订合同不转移标的物即可转移风险,承揽合同则只能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转移风险,不可协议变更。

篇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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