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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论保险合同客体为保险利益
论保险合同客体为保险利益
课程名称: 金融市场学
老 师: 王俊
班 级: 财政金融系2008级保险班
姓 名: 王 朗 20080212312
王 德 20080212330
王奋廉 20080212354
穆应红 20080212333
日 期:201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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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客体为保险利益
作者:王朗 王德 王奋廉 穆应红
摘要:
对于"保险合同的客体究竟是什么",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本文从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两个方面同时说明为什么保险合同客体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的关键。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关键词:保险合同;客体;保险利益;原则;性质;保险标的
一般认为,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合同不存在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客体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保险合同客体的学理争论
保险理论界上对于保险合同客体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标的①②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的主要理由是:(1)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标的是同一概念。
(2)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也是确定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率和赔款标准的依据。
(3)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应当成为保险合同的客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障行为③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合同债权指向的对象不是物,而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主要表现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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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作为)。在保险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均是请求其为某种特定的保障行为。而从保险人的角度分析,保险人为社会提供保险保障的劳务活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总是围绕着这种劳务活动订立和履行合同,一旦离开这种劳务活动,保险合同就不能称之为保险合同。④因此,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