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
造成劳动合同的无效,往往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所致。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权,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负责,充分体现法律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视。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熟悉劳动法规,且有实际经验,在确认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上,可以做到立场公正,秉公执法,能够准确判断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对无效的劳动合同的确认,具有权威性。从而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