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期内要辞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 您也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等的方式提出辞职,这样就有个记录,在法律上也是按照书面形式来认定的。 针对您的补充问题,作出如下补充回答,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形可以适用,一个是专项培训,一个是保密义务,你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形,所以这一条规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