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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保证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呢

01月07日 编辑 fanwen51.com

“以贷还贷”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新贷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第二种是旧贷为甲保证人,新贷为乙保证人;第三种是旧贷无保证人,新贷有保证人。

(一)旧贷与新贷是同一保证人,保证人原则上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不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以贷还贷”的事实,均应对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因为新贷偿还了旧贷,致使原来的贷款合同履行完毕,从而消灭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由保证人承担新贷的保证责任,也是公平的,实质上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风险责任。因此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均应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

(二)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但并非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贷还贷,则应当免除其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以贷还贷,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表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一笔死账,如果还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

(三)在旧贷没有担保,新贷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贷还贷,则应当免除其保证责任。 理由和第二种情况相似,因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而且保证人承担新贷保证的可能是一笔无法偿还的死债,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对于后两种情况的保证人,如果债权人没有将以贷还贷的事实告知新贷的保证人,则显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这时的新贷保证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债权人如何证明新贷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一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写明“借新还旧”、“以贷还贷”、“转贷”等,这足以证明保证人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新贷的保证人在明知以贷还贷而自愿为其担保,无论保证人是属于上述哪种情况,保证人均不得主张免责。 二是另外写出该笔借款“以贷还贷”实际用途的说明,让保证人在该说明上签字盖章。贷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用于原材料”“购……”等,而债权人又不能举出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并且保证人属于上述后两种情况的,保证人的责任应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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