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
(1)项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如何理解“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是劳动者仲裁请求中的金额为准?还是以仲裁机构裁决数额为准?成为该条规定中是否构成“一裁终局”的关键。 其次,针对该问题,在2010年9月14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对此予以明确,在第13条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金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因此,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是判断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