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协议书 甲方: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西汉高速路面XHM-01标项目部 乙方: 李付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方决定将摊铺机前台施工中的部分劳动用工包给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按月为乙方进行劳务结算;
3、除支付的工资,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开销;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劳动任务,工作任务如下: 摊铺机施工前台: 指挥沥青混合料运输车、扒摊铺机附近的沥青混合料、看护摊铺机两边的仪器、端沥青混合料并洒料、清理压路机的轮子、给路缘石刷沥青、清扫摊铺前的下承层、看护停放在工地的机械车辆、接缝处理等; 其他一些临工;
2、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不得违规或不停从甲方安排进行工作;
3、如工程需要,乙方还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进行指定工作内容以外的工作;
4、乙方指派固定的工队负责人填写“临时用工记录表”,用工当天晚上或次日必须由领工人(部门负责人)进行签认,如次天仍未签认,则用工记录无效。 每张“临时用工记录表”填满后由工队负责人交至经营部复核,经营部复核签认后,复印件交给工队负责人保存。
三、结算方式
1、根据乙方的工作任务,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核算,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人员一般不超过22人,如增加工作内容可由双方协商增加人员;
2、甲方按照每人每10小时29元,由于天气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劳动的时期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给乙方进行结算,结算的最小单位为半天;如有超过10小时的加班情况按照2。 4元/小时支付加班费;每月的结算金额按照现场管理人员在本月内签认的并且经经营部复核的“临时用工记录表”的用工时间确定;
3、每月25日乙方持当月经经营部复核签认“临时用工记录表”到经营部进行结算,甲方每月底根据经营部核算的结算单给乙方进行支付;
四、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1、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 在履行合同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
(2) 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3) 违反操作规程、给单位造成损失;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消极怠工、与其他部门不协作及工作态度不端正;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无正当理由,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2) 甲方没有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五、乙方进场后自己要及时上人身保险,投保费用由乙方自己负担,乙方自己没有及时上人身保险的情况下,因乙方不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对自己或甲方的人身、财产损伤,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六、乙方在工作场所以外或非工作中引发的一切事情,责任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费用乙方自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