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土信访问题的形成原因与解决办法]近年来,我市的涉土信访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之一。据统计,,共受理涉土类信访问题341件(批)次,占信访总量的41.6%。今年上半年,共受理涉土类信访问题222件(...+阅读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原因及主要原则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形成原因: 在夏、商时期,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天的旨意。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难题。夏、商的统治者坚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统治者要论证自己建立国家、反对商朝、攻打商朝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依据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论。西周统治者运用反证法论证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统治者是因为“天命归于德者”。西周的统治者们还要去论证,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归于他们身上,周政权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体现在两个方面:
(1)社会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自己,要“怀保小民”。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弄罚,不可轻率。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1、亲亲 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至亲莫如交,要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做到“孝”。
2、尊尊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亲亲是为了尊尊。...
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我国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经历了由“恭行天命”的神权思想向“明德慎罚”思想转变的过程。
夏朝、商朝统治者立法指导思想都是神权思想,这种神权思想包括上帝神和祖先神,把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是上帝和鬼神的力量。这是与当时的历史条件有密切的关系的。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十分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人们对许多自然现象无法解释,由于愚昧无知而产生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统治者正是利用人们的无知,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从而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色彩。我们从夏王、商王发布的有法律效力的命、诰、誓中,可以看到通篇都是神权的影子:
夏后启准备讨伐有扈氏时,曾在“甘”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命。”
《尚书•汤誓》曾记载商汤说:“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尔尚辅导予一人,致天之罚。”
《盘庚上》:“先王有服,恪谨天命。”
《盘庚中》:“致有爽德,自上其罚汝,汝罔能迪。”
近代西方法学的指导思想
在中世纪之后,西方国家开始进入近代的发展阶段。这是一个崭新的时代。过去曾经被半遮半掩地加以讨论的问题,这时已公开化。先从政治思想家对于法治问题的认识谈起。 首先是英国的洛克,因为他对于确定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法律思想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洛克的法治主张包括个别要和一般原则两个方面。就个别要而言,洛克在《政府论》中强烈主张国家的最高权力机———立法机关“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而所谓一般原则是指:“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除主张权力必须根据法律来行使之外,洛克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他说:“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 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主要讨论了什么是政府权力以及它的限制等问题。在当时,英国的政治制度并没有权力分立的特点,它与其说是权力分立,不如说是不同权力的并存,而且还是一种不伦不类的并存。洛克的伟大贡献在于,他把这种混乱的、多种权力并存的政治现实概括为权力分立,从而使它获得了理论上的合理性。 在洛克之后,法国的孟德斯鸠也曾经研究过法治问题。与同时代的思想家相比,孟德斯鸠是一位名副其实的法学家。他在自己的著作中表现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在他生活的时代,他可以说是最博学的法学家,而且他还提出了自己的法理学观念。事实上,他不仅提出了最广泛的法律定义: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而且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法律的方式,即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理解法律。
孟德斯鸠在分权制衡理论方面论述较为系统,且影响较大。首先,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是法律的重要精神之一,法律应可能地体现自由和保障自由。他在《论法的精神》中着重阐述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并说明它已在英国的法律中建立起来了。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或是政治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取得政治自由呢? 为此,他讨论了法律自由的关系,认为自由分为两种,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自由。他根据自己在英国的观察发现,政治自由不是人们追道德的结果,而是精心组织的政治制度的产物。第二,与一些抽象论述自由价值的理论不同,他意识到了自由与政治体制密切关联。他精辟指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 第三,在他看来,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为权力不受约束是可怕的,而法律的约束与人民的约束都远没有权力之间的约束来得更直接和更有效。第四,要保障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各司其职,任何一个机关都不能绝对凌驾于其他机关之上,独断专行,从而达致政府权力的动态平衡。 继孟德斯鸠之后的法国另一位著名思想家是卢梭。卢梭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时代的其它思想家,但是,也有相同之处,即他也是明确主张法治的,并且把是否实行法治作为共和政体的惟一标志。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就表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都称之为共和国。” 卢梭的法治思想大致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立法和守法。就立法而言,卢梭特别强调法律自身的记录,它以“自由和平等”为自己的两大主要目标。
就守法而言,在卢梭看来,遵守法律不是什么耻辱,而是公民的骄傲。他主张,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束缚,而且这种束缚不仅仅是严厉的纯粹的限制,它还是温和而有益的约束,有益于人们追善业。卢梭心目中所向往的是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因而他极力反对分权主张,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分权则是对主权生命有机体的肢解。 在16 世纪至18 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在探索具有正当性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提出了法治思想,但是他们并没有对法治的概念及其要素予以明确界定。自19 世纪中后期,才有学者开始系统论述法治的概念、原则、要素。他们所论述的法治,主要是民主形式法治。实践中,这种法治在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也成为主导的型式。 在19 世纪后期,英国法学家戴雪结合本国的宪政和法治实践,提出了法治三原则。
它们是:“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与前人相比,他的认识似乎有这样一些特点:首先,他的法治观念完全是对英国当时法律的理论抽象。第二,他不再把法治看作是理想,而是当作事实,并视其为英格兰政治制度的特点。第三,他的法治观念主要包括个人与法律的关系。第四,英国宪法的原则来自于具体案件的司法判决,从而突出英国法律的特点是法官造法。戴雪的法治观念是从观念向制度转移的一个里程碑。但是戴雪的法治观念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他的法治观念仅仅基于英国的经验,不具有普遍性;其次,他虽然强调法律至上,但并没有考虑到“恶法”之治的...
宗法制度对中国古代法律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
所谓宗法,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则。它的具体内容在有关西周、春秋社会情况的文献记载中有比较详细的说明,其起源则可追溯到更远的世代。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以父系计算,父家长支配着家族成员,甚至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加,私有财产也产生了。父家长死后,他的权力和财产需要有人继承,于是习惯上就会规定一定的继承程序,而一代代父家长生前的权威在其死后仍然使人敬畏,子孙们幻想得到他们亡灵的庇护,于是又产生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以及随之而来的种种祭祀祖先的仪式。
凡此种种,都为宗法制度的萌芽准备了适宜的土壤。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制度逐渐形成,它主要实行于统治阶级内部,成为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维护贵族世袭统治,奴役劳动人民的工具。父系氏族后期,部落联盟的领袖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后世国王的权力,但这一职位是由各部落首长协商推选的,这就是“禅让”。夏禹死后,其子启继位,把禅让的官天下变成传子的家天下,开创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从此,如《礼记·礼运》所说,“大人世及以为礼”(以子继父为世,以弟继兄为及),王位世袭成为制度。夏王朝的世系可以明白地追述,据《史记·夏本纪》记载,夏王朝先后有十四世、十七王,其中两次是弟继兄位,一次是弟之子死后王位复归于兄之子,其余都是子继父位。
《礼运》所说的“大人”,不仅指王,也包括大小奴隶主贵族在内。自夏王以下,各级奴隶主贵族都是“世及以为礼”,这种世袭统治权的确立可以说与宗法制度的形成互为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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