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需要 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 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 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信息,是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工作的 首要条件。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信息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是“快、 准、全”三个字。 快,就是了解食品安全信息要及时。准,就是要 准确。只有准确地掌握有关信息,才能采取得当措施,收到预期效 果。全,就是掌握食品安全信息要全面详尽,这是采取有关措施的前 提不难看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反馈、整理是一项很重要的工' 作:要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的及时、快速,必须建立食品安全 信息报告制度,从而真正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发现和掌握食品安 全信息动态。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 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 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按照行政层级逐级向上一 级主管部门报告。
通常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获知的信息,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系统获知的信息,应当由国务院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必要时,获知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的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越级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必要时,是指发生 或者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此时允许 有关部门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利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食品安全 事件。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 食品安全工作各个监管环节,相互通报信息是各部门加强沟通的必要 前提,也是加强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