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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公司法的精髓(最核心的内容):①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②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的特征:①合法性;(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4、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5、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
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
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6、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额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名义上的减资继受取得能以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但一般不能是公司外的第三人。③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③最近B②清算组成员没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