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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整理的概念界定是什么
争点的定义。 何谓争点?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解释。狭义的解释是争点仅指事实争议的焦点,如有学者认为:“争点是这样一种事实,当事人双方围绕其真伪或存在与否持有完全相左的主张,处于争执不下的状态。”较为宽泛的解释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往往表现为事实争议.这就是事实争点。 法律处理上的争议则属于法律争点。诉讼争点是由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构成的。”最广义的争点概念则认为,争点之范围涵盖了当事人在诉讼标的、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上的争执焦点,各争点间并呈相互关联状态。在司法实务中,理论上的争点被通称为争议焦点,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争议焦点系指当事人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与涉及案件处理的集中点,它包括法律上的争议焦点,也包括事实上的争议焦点。
此项观点类于理论界的第二种观点。对于争点的定义,从审判者的视角,笔者赞同的是理论界的第三种观点,理由有二:1.诉讼标的、法律问题、案件事实、证据诸争点的位阶从高到低,并互相具有关联性,不可割裂(关于三者间的逻辑关系,将在论文第二部分详述)。2.争点的确认主体既以法官为主,对争点外延的确定应以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界定,而法官裁判案件典型地必须完成确定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律要件、认定案件事实、审查涉案证据等诸项工作,以此为切入点,争点亦应涵括以上诸范畴。 争点整理的定义。 对应于以上争点之概念,本文所指的争点整理,即指争点整理之主体对民事诉讼当事人间就诉讼标的、法律问题、案件事实、涉案证据存在的争议予以总结、固定的行为。
而何谓争点整理的主体,学界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在争点整理程序中自行确定争议焦点,法官不直接参与争点整理,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争点的方式制约法官的争点确定权力。 但在当前民事审判必须追求案结事了的目标追求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有向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回归趋向,在此大背景下,笔者认为,在争点整理主体上,法官应为主角,当事人则处于协同地位。当然,为了消解对民事诉讼中处分权主义的冲击,在法官对争点进行释明后,若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坚持己见,法官应在告知其可能遭受的法律后果后,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依以上的概念界定进行实务操作,可能产生四个问题:1.在一则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从何处入手进行争点整理工作。
此涉及对三种类型争点间逻辑关系的把握。2.若出现诉讼标的争点不明朗情形,法官应如何应对?此涉及诉讼标的争点的固定化问题。3.在繁杂的法律争点中,法官如何理清头绪?此涉及法律争点整理的位序性问题。 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出现争点变动,法官应持何种立场?此涉及纠纷一次性解决目的与争议恒定原则的协调问题。
民事庭2016年工作思路
——规范法官细节行为,提升法官形象。印发《法官行为提示》150条,对法院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细节问题,提示法官正确的处理方法和应当避免的情形,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维护法官的形象公正。实行院风院貌督查制度,采取实地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全院各部门的院风院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督促改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督查,全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得到了增强,工作效率、工作作风以及庭风庭貌、办公环境都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实施庭审考核,规范庭审行为。成立庭审考评委员会,以观摩庭为主线,通过旁听审判人员庭审,从法官着装、言谈举止、指挥当事人举证质证、归纳争议焦点等方面进行考核,对查明案件事实、调控庭审节奏、掌握庭审气氛的能力进行点评,按庭审规范记分,从而有效促进审判人员克服庭审随意性,严格按规范办案。
组织司法警察进行业务素质集中培训,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使值庭、羁押进一步规范化。 ——规范执行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把“改善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思想、规范执行行为”作为执行工作重点,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进一步做到公正、公开、规范、文明,以程序合法确保实体公正;认真贯彻执行省高院关于执行九项制度,严格落实执行权分权行使、扣押查封物品拍卖以及分配公示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拍卖委托抽签制度和执行听证制度,确保执行各环节公开、公正、规范;高度重视规范、文明执行,坚持以思想工作为主、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工作方法,注意文明用语,重视做好被执行人思想疏导工作,努力消除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解决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强化审判监督,保障司法公正。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违法的裁判,按照“有错必究”的原则,坚决依法提起再审,共办理审监案件6件,审结再审案件5件;严格落实内部案件质量监督制度,全面落实立审、审执和审监分立,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强化不同诉讼环节间的相互制约;严格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督察室共检查案件2593件,编发《督察简讯》5期,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案件裁判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 ——切实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对全院5个基层法庭的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进行了全方位检查和监督,并根据“严格、规范、科学”的要求,查漏补缺,努力提高人民法庭管理水平,使法庭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促进法庭各项工作的开展。
——规范人民陪审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确定了28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由省高院组织的封闭式法律知识培训,并接受了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使人民陪审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性权利是一个什么权利
法官认为:“这起案件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一定典型性,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很难遇到。被告通过自我承诺和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积极促成与原告的同居生活,原告是在对婚姻的憧憬下与被告相识、同居、怀孕、流产,得知被告尚未离婚时出现抑郁状态。 被告这种欺骗和隐瞒行为明显违背社会提倡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诚信,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的处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院对该判决的解释来看,无疑侵犯的是该女的性拒绝权,在受骗的情况下,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了。 我们知道,就目前法律体系而言,婚外侵犯性拒绝权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虽然是上当受骗,但是对于该女而言,其性行为是有自主意识下的自愿行为,并不存在强制。
所以并不是强奸或者猥亵,法院做民事审判也认定了这点。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受骗与不受骗是否是性拒绝权的前置条件呢?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这个应该是否定的。 就是说,这个情况根本就没有侵犯该女的性权利。只要当时是自愿行为,法律上不做刑事追究,是否做民事追究,目前也无明文规定。 性权利与婚姻在法律层面无关,成年人有成年人的性权利,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不同的性价值观,也会催生出不同的性权利。 但无论从哪个角度罗列,人们都普遍享有以下八种最基本的性权利:性平等权、性教育权、性表达权、性保护权、性健康权、性拒绝权、性隐私权、性缓压权。就性行为本身而言,该女当时应该也是爽了的吧?何来的侵犯呢?如何“侵犯”根本就交代不清楚,所以法院的该判决是在无现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的荒唐判决。
一生可能无婚,但不可无性。哪怕是自慰,有权利缓解性压抑、释放性能量。在贞节牌坊倒掉的年代,满大街充斥着成人用品,不乏女性用品。你能在用过之后,说受骗了不再纯洁了,影响到以后结婚了,反而诉请商家、厂家赔偿性权利吗?因为你宣传的仅仅是爽,没告知后果! 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爱情是指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客观物质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对对方的最真挚的倾心爱慕,并且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的一种最强烈、最稳定、最专一的感情。 虽然婚姻离不开性,但也未直指。因此,婚姻与性是不同层面的问题,婚姻属于法律范畴,由《婚姻法》等规范调整。性排除非自愿外即属于道德范畴,目前也没有制定《性保护法》。 法律强行借入道德,后果是可怕的。
不能将性处置权上升到婚姻的高度。婚前同居不再少数,不能因为某种原因分开就认为受到侵犯,国家一纸政令将一方应征入伍,导致分手、分居,是不是国家侵犯了性权利?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性缓压权亦是生理范畴,不应受法律约束。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法院为何不强行判决、强制执行履行呢,因为会侵犯人权。“食色性也,法官还是不干预私生活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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