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滦县人民法院刑一庭 赵健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搔扰他人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
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是流氓罪,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明确表达各类犯罪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口袋”罪。1997年刑法对之作出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即由此而来。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逞强争霸、开心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目前,寻衅滋事罪多发的现状应引起重视。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文化市场建设呈多元化趋势,各种各样的娱乐场所如歌厅、酒吧等迅猛发展,这无疑为人们提供了休闲娱乐场所,但由于监管、教育不到位等原因,也埋下了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从我院2006年至2008年三年内受理的寻衅滋事案件来看,三年共受理该类案件25案59人,其中2006年受理6案13人,2007年受理8案18人,2008年受理11案28人。具体情况见下表:年度受理案件数涉案人数受理案件总数占刑事案件比例案件同比上升20066131504.00%20.00%20078181634.91%33.33%200811281596.92%37.50%合计25594725.30%据上述,寻衅滋事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参与犯罪的人数逐年增加,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不断提高。分析这些案件情况,大多数案件中涉及多名被告,且全部是青少年犯罪。在这些案件中,发生在歌厅、酒吧等餐饮娱乐场所的有13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52%。从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理来看,有很多涉嫌犯罪者至今仍在逃。从我院审理的案件看,在过去三年中,案发时在逃的有30余人,而此后被抓捕归案的却寥寥无几。另外,还有一些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受到追究,只是进行了劳动教养等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行为。这不仅使法律的严肃性被置疑,而且也使社会治安问题愈来愈突出,严重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为进一步打击犯罪,整治社会治安,笔者建议应当高度重视寻衅滋事罪多发的现状,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应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通俗易懂地向群众宣传法律,从而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抵御违法犯罪和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二是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加大监管力度,整顿文化市场,净化娱乐场所,加强娱乐场所内部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严格治安管理,规范各种公共行为,减少犯罪。如可采取对娱乐场所定期检查、要求娱乐场所定期自查以及严禁在娱乐场所酗酒等方法;三是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在逃的犯罪分子的抓捕力度,加大对寻衅滋事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四是检察机关应加大对寻衅滋事类案件的监督检查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进一步震慑、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