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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查与思考

07月28日 编辑 fanwen51.com

[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20世纪80年代我国对刑事犯罪的“严打”,展示了刑罚的威严,对社会稳定作了积极的贡献,我国刑政策呈重刑化趋势,但多年的“严打”未能遏制刑...+阅读

一、在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措施和效果

近年来,固始县检察院在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和不少成功经验。

(一)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xx县检察院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要位置,充分运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手段,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

的高压态势,对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两抢一盗”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做到快捕快诉,严厉打击。

三年来,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681件1032人,审查起诉1132案1358人,提起公诉的案件均被法院作有罪判决。如从快批捕了“11.29”“超越手机城”特大抢劫案、卢春乐恶性雇凶杀人案;适时介入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郭恒格等10余人盗窃小汽车团伙案;依法对指定管辖的信阳市出租车司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等提起公诉并已判决有果。

(二)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精神,审慎行使逮捕和起诉权

xx县检察院在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的同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对一些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案件,能不捕、不诉的就尽量不捕、不诉。

三年来,以因“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共68件81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共54人。

(三)重视刑事和解工作

xx县检察院十分重视刑事和解工作,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各种有利于进行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通过转达双方意见、为双方对话提供方便和创造条件、为双方和解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作出类似于辨诉交易的某种程度的承诺等方式促成、参与甚或主持和解工作,促使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谅解,化解矛盾,尽快恢复原本良好的社会关系,并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犯罪人员认罪服法,安心改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审查批准逮捕中通过各种方式促成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共有64件,和解后不捕的有36人,不起诉9人,建议法院从轻处理的19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积极开展量刑建议,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精神

xx县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很重视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对确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公诉人在法庭上明确提出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意见来,作为公诉意见的重要部分给法院量刑参考,提高了审判效率,也提高了被告人的认罪服判率。

(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区别对待

从增加和谐因素出发,坚持打击和教育挽救并重,积极探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方式,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采用轻缓适度、惩教结合的刑事政策,慎用或少用逮捕措施和刑事处置方法。同时,对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不捕的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回访,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对其中困难的给予帮教。

如在办理未成年人李某寻衅滋事犯罪案时,鉴于李某是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在外省服刑,母亲已改嫁,监护人是年过七旬的奶奶。根据其犯罪性质和情节,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后被依法判处缓刑。为帮其解决生活困难,我院主动与李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及村委会联系,建议将其纳入低保照顾对象,避免了其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同步。

当“宽”则“宽”的轻缓的刑事政策最早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提出,随后,高检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具体要求,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执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未能与公安、法院系统的刑事执法形成很好地对接,一方面,公安机关的绩效考评强调刑拘转捕率和逮捕数,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后,降低了刑拘转捕率和逮捕数,势必影响其绩效考评。

对此,公安机关有反响,检察机关有难处,还对两家关系造成了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法院对无逮捕必要不批捕的被告人,起诉过去即决定逮捕,使检察机关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失去意义。法院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也有利益驱动的因素,对于这样的结果,检察机关无可奈何,只能听之任之。

(二)、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冲突。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固然能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但是审查逮捕环节往往是矛盾集中的阶段,象轻伤害和交通肇事等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于审查逮捕阶段距案发不久,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没有调解好,被害方未得到赔偿,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后,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埋下治安隐患,或者引起涉法上访;有的被害方情绪激烈,召集人员到检察机关和县里相关部门上访闹事,不仅严重影响办公秩序,而且损害干警的名誉,危及干警的人身安全,成为困扰基层检察干警的重大社会问题,最后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甚至出现不批捕后旋即改成批捕的现象。

对于这种情况,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候,难免顾虑重重,致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不下去。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未得到充分运用。一是不当逮捕的情况是较为严重。逮捕应适用于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逮捕必要的案件,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及宣告缓刑的案件,特别是被单处附加刑甚至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不应逮捕。我院2007年共逮捕286人,而同期法院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共有76人,占逮捕总人数的25.1%。

这说明不当逮捕的情况是较为严重的。二是相对不起诉率普遍偏低。三年来共起诉1358人,相对不起诉54人,相对不诉率仅为4%,而起诉到法院判处三年以下徒刑以下刑罚及宣告缓刑的案件占46%,有许多可诉可不诉的案件都起诉到法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未得到充分体现。

典型案例:我院将帮教工作贯彻到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全过程,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拟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案件,在提审时,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使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弃恶从善。

不批捕决定作出后,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以掌握被帮教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避免被帮教人员重新犯罪。如李洋涉嫌敲诈勒索案,李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适用了轻缓刑事政策。在办案中,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李的父亲在外地服刑,母亲改嫁他乡,监护人是年过七旬的奶奶,温饱问题难以保障,因此滋生向附近学校学生索要少量钱财的问题,如果李的生活问题解决不了,就很难保证其能走正道。

对此,他们主动与李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及村委会联系,帮助其解决了生活困难,并多次对其现实表现进行考察、帮教,避免了其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延伸阅读:

贯彻宽严相济把握刑事和解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个重大课题,全市检察机关认真研究具体措施,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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