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征稽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情况通报]关于上半年全市征稽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情况通报 为了进一步巩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取得的新成果,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市处组织工作专班,对上半年各所...+阅读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我们总结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当前贯彻落实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有的单位领
导对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关心、不重视,甚至认为这是党委的事,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把责任制工作当成额外负担,认为抓经济、业务工作是务实,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务虚,责任制工作抓不抓无所谓,与己无关;有的党政领导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特别是进行责任追究得罪人,会丢选票;有的行政领导则认为这是党务工作,行政只要把生产、财政抓上去就行了等等,其结果常常出现“党委领导忙得团团转,行政领导一旁冷眼看”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关键是有的领导干部思想上还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斗争”,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缺乏正确的认识。
(二)工作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组织领导方面。有的单位和部门还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而把这项工作完全推给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二是在责任分解方面。有的单位没有进行责任分解,没有明确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有的责任条款过于笼统,责任内容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有的结合实际不够,基本上是照搬上级的责任分工办法,没有本单位、本部门落实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三是在责任考核方面。有的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具体操作时随意性大。本来责任制《规定》中明确提出党委负责对下级党委(党组)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而有的部门和单位则是以纪委的名义进行考核,使纪委对下级党委、政府抓责任制工作的检查变成了对下级纪委工作的检查。四是在责任追究方面。什么情况下应追究,什么情况下不应追究,实施追究时,追究到什么程度,各单位各部门也没有很好地探索,量纪处理时随意性较大,往往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三)措施不到位。有的单位和部门虽然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但措施不具体,往往是为了应付检查,没有把实行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看作是促进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有的单位和部门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布置只满足于按上级的口径提要求、喊口号,不注意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所以很难落实到行动上。
(四)奖惩不到位。虽然每年都对责任制工作进行了专门的考核,但由于考核指标体系还不太科学,对落实责任制工作的好坏没有明确的评价标准,没有形成一整套客观、公正、可靠的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因此,考核结果一搬都是对前几名进行一定的奖励,而对落实责任制较差的单位追究责任的力度不大,这样,抓责任制工作基本上是抓与不抓、抓好抓差一个样。
(五)监督不到位。有的单位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只满足于开会作布置、发文提要求,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发动、帮助指导和督促检查;有的单位虽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了一定检查,但常常是“一阵风”,雨过地皮湿,督促落实的方法存在诸多不足;有的单位没有真正从组织上形成一套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体系,常常是上级有要求了,才抓一下,上级不要求,就忘乎所以,没有人去理采。
(六)追究不到位。有的单位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故意回避,甚至还捂着、盖着;有的单位主要领导故意“揽过”,尽力为班子副职开脱,以讲“团结”为虚名,通过“保他人”为手段,最终达到“保自己”的目的;有的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故意从轻处理了事;有的垂直管理部门,出了问题地方管不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则基于部门利益考虑,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当前贯彻落实责任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领导重视不够。有的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尤其是部门党委(党组)、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抓责任制工作重视不够。本来这项工作的主体应该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委的参谋助手,而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都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来承担,名不正言不顺,工作很难推开。
(二)指导下级不够。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对下级的工作指导不够,主要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研究都比较粗浅,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来指导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没有总结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做法供各级各部门参考。
(三)建章立制不够。有些单位和部门没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责任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制度,即使制定了,也是照抄照转,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有的单位和部门没有很好地进行责任分解,责任不明确,致使贯彻落实责任制工作落不到实处。
(四)组织协调不够。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机构之间、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执纪执法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
调机制,致使责任追究案源流失。
(五)大胆工作不够。有的党政主要领导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严重,好人主义盛行,放弃党性原则,不得罪人,或者是对被追究者有同情心理,消除不了心理上的障碍。有的党委(党组)一把手本身有问题,担心被追究者在受到追究之后捅自己的漏子,加之有些被追究者“后台”硬,担心进行追究会惹火烧身。
三、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对策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深化干群对责任制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从加大反腐败力度的高度来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并把它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认真执行。要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体意识,履行好各自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总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反腐倡廉与经济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同步考核。
(二)进一步形成“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执行责任制,尤其是主要领导不仅要管好自己,而且要带好班子,全面负责。党政“一把手”在贯彻落实责任制中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落实责任制过程中必须注意抓好自己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主动当好党委的参谋。各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既要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又要切实承担起反腐倡廉整体工作中的各自责任,尤其是落实好落实责任制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的责任,实现各负其责。确保责任主体工作到位,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同时,还要充分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将责任目标尽可能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进一步量化责任目标。制定目标时,在责任分工上,要紧密结合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宜条则条,宜块则块,或者条块结合;在责任形式上,要紧紧围绕年度目标和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在责任分解中,一是要抓好静态责任分解。要按照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各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负的领导责任,分清主次,明确职责。二是要进行动态任务分解。要把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并明确工作标准、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和监督主体,确保责任制工作目标明确。
(四)进一步抓好责任考核。一是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年底必须对所辖地区、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门考核。二是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方案,建立科学的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应包括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反腐败任务的完成情况,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分管地区和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当前尤其要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还要明确考核的方法、程序和考核结果的运用等。三是在考核时,要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减少随意性和不合理因素,努力使考核结果准确地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四是考核结果应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并且切实与干部奖惩、任用挂起钩来,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降职或免去职务。只有这,才能使各级领导干部提高抓这项工作的责任意识,使责任制不至于流于形式。
(五)进一步严格责任追究。一是要明确政策界线。如果一个地方或部门发生了重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查清有关领导干部是否负有失职责任,如果负有失职责任,要分清是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然后,再进一步查清发生问题的原因。是领导干部纵容造成的,还是因为领导干部官僚主义、平时对下属疏于管理造成的或者还是领导干部虽然对下属严格管理,但下属阳奉阴违、我行我素造成的?一定要准确地予以确认。对纵容下属违纪违法和官僚主义严重、平时对下属疏于管理而出现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或者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等问题的领导干部,要实行连带责任制,从重追究;对平时能严格要求下属,下属出了问题不是包着、捂着,而是坚决查处的领导干部,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或者从轻处理,或者免予追究,以服人心。这样,才能使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二是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执纪机关的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通报查处案件情况,扩大追究线索,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三是要实行终身追究,特别是一些重大决策,重大建筑工程项目更应实行终身追究,避免领导干部的短期责任行为和侥幸心理。对于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论什么时候暴露出来,也不论其职务发生了什么变化,都应终身负责,追究其领导责任。
(六)进一步抓好责任落实。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主管部门应监督检查下属单位落实责任制情况,各基层单位要把责任制的内容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监督的重点主要是对党政“一把手”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大对责任制牵头部门、工作落后地区和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责任制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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