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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申请资格

06月17日 编辑 fanwen51.com

[保障房申请条件2016]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1】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阅读

每个城市保障房申请资格都不一样,小编在此列举几个比较著名的城市为大家讲解保障房申请资格,欢迎大家阅读!

由于部分城市2017年政策还未出台,现在申请政策仍然沿用2016年的标准!山东省德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1】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三年以上的城镇户口并且在县城长期居住的(暂不包括城中村);

(2)申请家庭必须是低保户;

(3)无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现已享受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及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不再纳入本次保障范围。

2.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三年以上的城镇户口并且在县城长期居住的(暂不包括城中村);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6000元以下(含6000元);

(3)无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

现已享受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及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不再纳入本次保障范围。

3.家庭人口数的认定。

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应首先确定家庭人口数。

(1)户口在一起,但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人口,不视为家庭人口数。

(2)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和义务兵,视为家庭人口数。

(3)离异家庭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民政部门登记的协议书认定家庭人口数。

4.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

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家庭中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及非生活必需品的。

(2)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者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4)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者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5)故意不履行给付法定赡养、抚(扶)养费义务和转移个人资产的,对依法应登记财产不登记的,将已有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

(6)家庭日常生活消费(衣食行)水平明显高于城镇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的。

(7)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8)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或违法收养,造成生活困难的。

(9)县民政部门认定,其它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5.住房情况的认定

(1)无房户是指申请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在城镇无私有住房或者未承租福利性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并且三年内没有转移(买卖、继承、交换、抵押、赠予、受赠、判决等)过住房的家庭。

(2)无私房,租住共有住房,但租金标准明显超过当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视为无房户。

(3)在外地有私房,但在当地无私房也未租住福利性公房的,视为无房户。

外地私房可在认定收入时计算为财产收入。

(4)居住子女或者父母房屋,视为有房户;婚后借住已婚兄弟姐妹住房的视为无房户。

(5)有私房或已买房,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视为有房户。

(6)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今,原私房转移后未再买房的,视为有房户,仍按原私房认定。

(7)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今,原私房拆迁的,仍视为有房户。

其中,已领取货币补偿未再买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拆迁安置协议上的安置面积认定;原租住的福利性公房拆迁的,如果公房产权单位未再安置福利性公房,申请人也未买房的,可视为无房户;已安置公房的,按安置面积认定。

(8)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有购买合同或者租赁协议的,以购买合同或者租赁协议上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建筑面积证明或者对现有建筑面积证明有疑问的,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计算为准;两处及以上房屋合并计算面积。

(9)低矮、简陋或者有安全隐患,不适合居住的简易房、危房,不计入住房面积。

(10)用作营业等其它用途的房屋计入住房面积。北京申请保障房的条件【2】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二、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组织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所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三、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

东莞保障房申请条件【3】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20元以下(含1220元)

3、家庭人均资产在73200元以下(含73200元)

4、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说明: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家庭的认定: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2、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3、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4、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二)从2013年1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线为510元。

办理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

(一、

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免交本条第

3、第4项规定的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 :

申请→受理→镇级公示→审核→市级公示→登记

实物配租用表

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选择租赁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审核→划拨补贴

租赁补贴用表

租金核减办理程序:

公房管理单位受理→发出核减通知单→存档

租金核减用表

房屋修葺办理程序:

修葺预算表→核定补助资金→下拨补助资金50%→验收结算→下拨余下补助资金→公示→交付使用

房屋修葺用表

说明:

(一)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租赁住房补贴=(10-1)×(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

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

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3、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二)廉租房租金为每月1元/㎡。

(三)实物配租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或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

(四)房屋修葺的人均补助标准上限为1.44万元(按人均18平方米,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计算)。

一人家庭最高按1.5倍给予补助,即人均补助标准上限为2.16万元;二人家庭最高按1.25倍给予补助,即人均补助标准上限为1.8万元。

补助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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