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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院惩防体系的实践与思考

12月01日 编辑 fanwen51.com

[行业文化建设在构建和谐港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世纪之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已经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党的十六...+阅读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与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形势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必须全面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行使以及其他法院工作的监督,通过细化和完善各项内部监督制度,真正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构筑起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一、目前法院落实惩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建立和健全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工作。重在建设,关键在落实。落实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必须加强党组对建立和健全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工作领导,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协调作用,形成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但目前一些反腐倡廉制度和措施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法院内部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机制、监督机制积弊不容忽视。

表现之一,认识不到位,削弱了惩防体系功能。虽然法院出台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细则,而事实上从上到下形成了思维定势:党风廉政建设就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情。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本应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的管理和监督职责,陆续集中到了纪检监察部门的身上。这恰恰背离了纪检监察固有的职能定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而纪检监察部门目前人手比较紧缺,力量始终不足,无力承担额外事无巨细的监督重任,日常工作难免挂一漏万。

表现之二,管理不到位,甚至出现断层现象。党组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比较重视,能做到逢会必讲,而有的分管领导却忽视了抓队伍建设,特别是有些中层干部不但不抓不管,甚至参与其中一些违纪事件,对反映部门干警的问题,往往强调客观因素,姑息迁就,不予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表现之三,监督不到位,惩防体系形同虚设。我们法院虽然有人大的权力监督,检察的法律监督以及我们内部纪检监察的监督,但监督往往不到位,检查督促少,事后监督多。对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特别对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执行人员的自由处置权如何去监督缺乏有效的措施。一是监督主客体信息不对称,无法实施有效监督。监督主体只有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真实情况,才有条件对其实施到位有效的监督。当监督主体是来自于监督客体外部的组织或个人时,由于监督客体权力集中度高、透明度低等因素,对监督客体行使权力、从事活动一无所知或知情甚少,也就无法对监督客体实施有针对性、有份量的监督,权力能否公正行使完全取决于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个体素质。总之,相当程度上存在权力监督弱于权力滥用的现象。二是监督力量分散,尚未形成监督合力。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法院内部各部门均负有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责。因此内部各类管理、监督机构数量不少,分工较细,这是其他组织所无法比拟的,而在监督实践中却没有收到与之相称的监督效果。原因首先在于错误认识支配下“纪检监察单枪匹马打天下,其他部门隔岸观火”所导致的结果,此外还在于其他监督主体和监督力量或者怠于履责,或者各自为战,相互间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没有形成对腐败行为具有高压态势的监督合力和监督网络。

由此看来,不革除现行体制机制的积弊,腐败发生的诱因就不会消灭,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就不会铲除,腐败的源头就不会得到根本治理。只有紧紧抓住体制机制这个根本,立足改革创新,建立起对腐败有免疫力的新体制新机制,才能真正做到存利去弊,未雨绸缪,预防在先。

二、如何构建法院防腐体现的几点思考。

法官是公正的象征,廉洁的化身,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卫者。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当代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显著,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如何建设一支一个公正、高效、廉洁的法院队伍,是我们法院管理者的重中之重的任务。我认为法院反腐败工作要筑好三道防线。

一是不想腐败

1、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纪律教育,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法院的思想教育要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司法廉洁为目标,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执行各类案件,从思想上真正解决好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促进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12全文查看观。同时,要坚持教育与管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要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安排专题学习。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一周内要进行廉政谈话,并适时进行一次廉政培训。各法院院长每年必须在全院讲一次廉政课,副院长和其他领导成员每年必须在分管部门讲一次廉政课。同时,要注意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及时掌握干

警的思想动态,发现违纪苗头,要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拉袖子,把违纪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2、提高法官待遇,确保法官的公正和独立。法官法已实施10年多了,而法官的待遇仍然参照公务员的级别,基层法院的普通法官还不如一个行政部门的股级干部。由于法官的地位不高、工资福利待遇偏低,也是导致法官违法违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建议要尽快出台法官等级与工资挂钩的制度,法官的工资待遇要高于公务员,并享受法官津贴,使法官再不为衣、食、住、行操心,在当地过上体面的生活,使法官真正成为一个独立、公正、权威的法官。法院的管理者在不断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还应当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法官待遇从优的各项政策,积极探索确保法官“不必为”的保障机制。要切实关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生活,努力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尽可能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能够安居乐业。有条件的法院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逐步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促进法官“不必为”保障机制的形成,激励法官公正、廉洁地行使权力。

二是不敢腐败

1、建立严密的审判监督制度和防范措施。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的重要诉讼制度和审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继续完善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回避、合议、人民陪审员、案件审理期限等制度。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全面监控立案、审判、执行、审限、结案等重要诉讼环节和执行环节。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按照工作性质和职责权限明确案件质量评查机构,重点评查发回重审、二审改判和再审改判的案件,抽查其他案件,并将评查结果与法官考核、晋级相结合。对评查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监察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追究违纪违法行为。

2、查处及时,惩罚严厉,提高腐败成本。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面对当前人民法院腐败现象仍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必须以查办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为重点,继续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惩治在惩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违纪违法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袒护,坚决把少数害群之马清除出法院队伍。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不能腐败。

1、是推进阳光工程,广泛接受监督。权力失去监督必将导致腐败,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要推进阳光工程,建立陪审团或监审团制度,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从而避免了法官的独断专行与“暗箱操作”,对防止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有着特殊的意义。因为监审团始终处于冷静旁观者的地位,负责对法官审判活动的监督和评审,且这种监督不仅是事前监督,也是一种过程监督,更具实效性。同时,审判要一律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旁听,对新闻媒体报道或反映的有关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一经查实,立即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以进一步增强阳光制腐的有效性。

2、是完善制度,规范司法权力运作。进一步完善法院监察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积极探索与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相适应的法院监察体制、机制和制度,进一步明确法院监察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树立监察机构的权威。继续完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要进一步整合现有纪律规范,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法官行为规范和法官惩戒制度。

3、是审判权力合理配置,有完善、严密的监督机制,使想腐败的人也无法腐败。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要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充分发挥二审和再审的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要强化执行工作中的监督,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分离,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实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有效制衡。院长、庭长要按照岗位职责和管理规定,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法官审判权力的基础上,强化审判管理监督。要强化法院监察机构的监督,将监察监督渗透到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去,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形成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四是继续深化法院改革,不断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全面推进法院改革,加强法官精英化建设。现代社会,主张法治的国家都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包括信仰法律、精通法律、具有高度的职业操守、要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正确的思考方式等。如何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法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有关司法人员的选拔、考核、培训、提升、免职、降级等制度;明确法院内部各类人员的划分、并建立相应的分类管理制度,理顺法院内部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逐步建立起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与法院工作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相适应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评价标准,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认真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同时,要建立统一的法官行为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要把好进人关,疏通出口关,把那些政治业务素质差,不符合法官条件的人员坚决清调出法官队伍。

五是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机制。

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关键在领导。首先领导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管住自己,做廉政勤政的表率。领导干部的威信和号召力不单在于你怎样讲的,更重要在于你是怎样做的,古人讲:“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要管住自己,要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律。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做到,不准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保证党风廉政制度落到实处。

同时,各法院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一是各法院党组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组议事日程。尤其是一把手,要总负责,亲自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各负其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审判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做到年初专门研究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全年召开专题会议两次,查找和分析问题,部署廉政工作。二是开展检查考核。对院、庭两级领导实行捆绑式管理,凡干警出现违法违纪的,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从而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党风廉政责任网络。三是警钟常鸣。党组一班人,要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树法院形象的基础工作来抓,做到廉政建设逢会必讲、逢节必讲、逢有这方面反面典型出现时必讲。

总之,各法院的领导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上级法院要每年组织一次对下级法院的专项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2全文查看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与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形势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必须全面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行使以及其他法院工作的监督,通过细化和完善各项内部监督制度,真正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构筑起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一、目前法院落实惩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建立和健全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工作。重在建设,关键在落实。落实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必须加强党组对建立和健全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工作领导,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协调作用,形成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但目前一些反腐倡廉制度和措施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法院内部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机制、监督机制积弊不容忽视。

表现之一,认识不到位,削弱了惩防体系功能。虽然法院出台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细则,而事实上从上到下形成了思维定势:党风廉政建设就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情。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本应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的管理和监督职责,陆续集中到了纪检监察部门的身上。这恰恰背离了纪检监察固有的职能定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而纪检监察部门目前人手比较紧缺,力量始终不足,无力承担额外事无巨细的监督重任,日常工作难免挂一漏万。

表现之二,管理不到位,甚至出现断层现象。党组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比较重视,能做到逢会必讲,而有的分管领导却忽视了抓队伍建设,特别是有些中层干部不但不抓不管,甚至参与其中一些违纪事件,对反映部门干警的问题,往往强调客观因素,姑息迁就,不予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表现之三,监督不到位,惩防体系形同虚设。我们法院虽然有人大的权力监督,检察的法律监督以及我们内部纪检监察的监督,但监督往往不到位,检查督促少,事后监督多。对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特别对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执行人员的自由处置权如何去监督缺乏有效的措施。一是监督主客体信息不对称,无法实施有效监督。监督主体只有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真实情况,才有条件对其实施到位有效的监督。当监督主体是来自于监督客体外部的组织或个人时,由于监督客体权力集中度高、透明度低等因素,对监督客体行使权力、从事活动一无所知或知情甚少,也就无法对监督客体实施有针对性、有份量的监督,权力能否公正行使完全取决于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个体素质。总之,相当程度上存在权力监督弱于权力滥用的现象。二是监督力量分散,尚未形成监督合力。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法院内部各部门均负有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责。因此内部各类管理、监督机构数量不少,分工较细,这是其他组织所无法比拟的,而在监督实践中却没有收到与之相称的监督效果。原因首先在于错误认识支配下“纪检监察单枪匹马打天下,其他部门隔岸观火”所导致的结果,此外还在于其他监督主体和监督力量或者怠于履责,或者各自为战,相互间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没有形成对腐败行为具有高压态势的监督合力和监督网络。

由此看来,不革除现行体制机制的积弊,腐败发生的诱因就不会消灭,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就不会铲除,腐败的源头就不会得到根本治理。只有紧紧抓住体制机制这个根本,立足改革创新,建立起对腐败有免疫力的新体制新机制,才能真正做到存利去弊,未雨绸缪,预防在先。

二、如何构建法院防腐体现的几点思考。

法官是公正的象征,廉洁的化身,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卫者。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当代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显著,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如何建设一支一个公正、高效、廉洁的法院队伍,是我们法院管理者的重中之重的任务。我认为法院反腐败工作要筑好三道防线。

一是不想腐败

1、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纪律教育,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法院的思想教育要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司法廉洁为目标,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执行各类案件,从思想上真正解决好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促进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同时,要坚持教育与管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要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安排专题学习。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一周内要进行廉政谈话,并适时进行一次廉政培训。各法院院长每年必须在全院讲一次廉政课,副院长和其他领导成员每年必须在分管部门讲一次廉政课。同时,要注意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及时掌握干

警的思想动态,发现违纪苗头,要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拉袖子,把违纪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2、提高法官待遇,确保法官的公正和独立。法官法已实施10年多了,而法官的待遇仍然参照公务员的级别,基层法院的普通法官还不如一个行政部门的股级干部。由于法官的地位不高、工资福利待遇偏低,也是导致法官违法违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建议要尽快出台法官等级与工资挂钩的制度,法官的工资待遇要高于公务员,并享受法官津贴,使法官再不为衣、食、住、行操心,在当地过上体面的生活,使法官真正成为一个独立、公正、权威的法官。法院的管理者在不断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还应当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法官待遇从优的各项政策,积极探索确保法官“不必为”的保障机制。要切实关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生活,努力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尽可能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能够安居乐业。有条件的法院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逐步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促进法官“不必为”保障机制的形成,激励法官公正、廉洁地行使权力。

二是不敢腐败

1、建立严密的审判监督制度和防范措施。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的重要诉讼制度和审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继续完善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回避、合议、人民陪审员、案件审理期限等制度。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全面监控立案、审判、执行、审限、结案等重要诉讼环节和执行环节。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按照工作性质和职责权限明确案件质量评查机构,重点评查发回重审、二审改判和再审改判的案件,抽查其他案件,并将评查结果与法官考核、晋级相结合。对评查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监察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追究违纪违法行为。

2、查处及时,惩罚严厉,提高腐败成本。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面对当前人民法院腐败现象仍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必须以查办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为重点,继续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惩治在惩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违纪违法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袒护,坚决把少数害群之马清除出法院队伍。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不能腐败。

1、是推进阳光工程,广泛接受监督。权力失去监督必将导致腐败,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要推进阳光工程,建立陪审团或监审团制度,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从而避免了法官的独断专行与“暗箱操作”,对防止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有着特殊的意义。因为监审团始终处于冷静旁观者的地位,负责对法官审判活动的监督和评审,且这种监督不仅是事前监督,也是一种过程监督,更具实效性。同时,审判要一律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旁听,对新闻媒体报道或反映的有关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一经查实,立即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以进一步增强阳光制腐的有效性。

2、是完善制度,规范司法权力运作。进一步完善法院监察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积极探索与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相适应的法院监察体制、机制和制度,进一步明确法院监察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树立监察机构的权威。继续完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要进一步整合现有纪律规范,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法官行为规范和法官惩戒制度。

3、是审判权力合理配置,有完善、严密的监督机制,使想腐败的人也无法腐败。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要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充分发挥二审和再审的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要强化执行工作中的监督,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分离,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实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有效制衡。院长、庭长要按照岗位职责和管理规定,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法官审判权力的基础上,强化审判管理监督。要强化法院监察机构的监督,将监察监督渗透到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去,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形成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四是继续深化法院改革,不断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全面推进法院改革,加强法官精英化建设。现代社会,主张法治的国家都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包括信仰法律、精通法律、具有高度的职业操守、要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正确的思考方式等。如何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法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有关司法人员的选拔、考核、培训、提升、免职、降级等制度;明确法院内部各类人员的划分、并建立相应的分类管理制度,理顺法院内部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逐步建立起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与法院工作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相适应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评价标准,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认真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同时,要建立统一的法官行为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要把好进人关,疏通出口关,把那些政治业务素质差,不符合法官条件的人员坚决清调出法官队伍。

五是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机制。

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关键在领导。首先领导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管住自己,做廉政勤政的表率。领导干部的威信和号召力不单在于你怎样讲的,更重要在于你是怎样做的,古人讲:“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要管住自己,要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律。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做到,不准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保证党风廉政制度落到实处。

同时,各法院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一是各法院党组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组议事日程。尤其是一把手,要总负责,亲自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各负其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审判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做到年初专门研究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全年召开专题会议两次,查找和分析问题,部署廉政工作。二是开展检查考核。对院、庭两级领导实行捆绑式管理,凡干警出现违法违纪的,除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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