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驰名商标为企业争取了广泛的市场和较高的效益。而对于国家来说,驰名商标的名牌效应,为国家赚取了大量的外汇。可以说驰名商标的数量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一国的经济实力。所以必须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合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
【关键词】驰名商标 保
护 重要意义驰名商标指的是那些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人们俗称为名牌商标。名牌是消费者所钟爱的。因为它意味着优良的品质和较高的信誉,而且往往有周到的售后服务,消费者何乐而不为呢?也因此,驰名商标为企业争取了广泛的市场和较高的效益。而对于国家来说,驰名商标的名牌效应,为国家赚取了大量的外汇。可以说驰名商标的数量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一国的经济实力。在世界十大驰名商标中,经济强国美国占了一半,这就是一个有力的说明正因为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必须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合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
一、驰名商标的效应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英文称之“famous trade mark " ,台湾称之为“著名标章”。虽然叫法不同,其实所指相同。但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各国学者有不同理解,比如法国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共知目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日本学者纹谷畅男认为:“驰名商标是制作为特定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标志,已在交易或消费者中间为公众所熟悉的商标。”1996 年8 月14 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第2 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作为专有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公认。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识别和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驰名商标与其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它产生的“认牌购物”、“顾客吸引力”的功能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对商标所有人而言,拥有驰名商标意味着其商品广泛占有市场的能力和强大的创利能力。第二,商品质量恒定、优良。驰名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尽管有高、中、低不同档次,但其质量水平都能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具有优良品质。我国企业由于受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商标意识比较薄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和商标法律知识的宜传与普及,企业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参于竞争,积极争创驰名商标,出现了一批像“同仁堂”、“海尔”、“长虹”等享誉国内外的商标群体,成为企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1989 年我国第一件驰名商标“同仁堂”是应解决日本一厂商在日本抢先注册“同仁堂”药膳纠纷而认定的。1991 年初,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力支持下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联合举办了“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并于1991 年9 月评出了中国的十大驰名商标:茅台(酒)、凤凰(自行车)、青岛(啤酒)、琴岛一利渤海尔(电冰箱)、中华(香烟)、北极星(钟表)、永久(自行车)、霞飞(化妆品)、五粮液(白酒)、沪州(白酒)。至此,中国给他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而自己却没有驰名商标的历史结束了,中国的驰名商标在国外同样要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产生,标志着我国民族品牌的崛起,推动了我国民族工业的蓬勃发展。
(二)驰名商标的重要性。由于驰名商标具有名牌效应,对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这使得消费者纷纷解囊为企业带来了滚滚财源。驰名商标是国家工商业的精华和骄傲,也是国家难以估价的财富。用驰名商标拥有的多寡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有一定的道理。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抓质量、树品牌方面下了大力,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从世界企业的发展历史来看,争创驰名商标不仅仅是商标的单一问题,它和企业的整体发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驰名商标是对驰名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前提。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方法,目前世界上大致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问卷调查的方式。由消费者评选推荐,然后由官方确认,比如德国和美国。在德国,如果一商标的知名度高于60 % ,就属于驰名商标。这种认定方式主要考虑了商标的知名度,认定标准单一化。我国以前也采用过这种方法认定驰名商标。1990 年“首界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的评选结果得到了我国商标局的肯定,但商标局对第二届驰名商标的评选持否定态度。因为这种方法不易做到公平、科学.而且对参加评选的消费者的法律素质要求很高,目前我国还不宜采取这种方法12全文查看。第二种方法:由法院判定,以法国最为典型。1989 年法国巴黎一审法院判例中称“foker ”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主要原因在于所标识的果酱年销售量达到了85 万瓶。另外,1984 年法国巴黎七诉法院在“ibert 广商标案中,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理由是,该商标自1893 年起就获得了注册,而且从未间断过,1962 年被记入法国有名
的商标事典。这无疑是认定驰名商标最灵活的一种方式,采取的标准也很灵活,不拘泥于一种或几种标准。但它要求有很高的司法水平与之相适应。第三种方法:由商标主管机关确认。可见: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方式或程序,一是被动认定、二是主动认定。被动认定也称个案认定,即只有当驰名商标受到侵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才山主管机关认定。《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时,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这种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认定的作法是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上述第二种方法即为被动认定。而第一种和第三种则属于主动认定,即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依职权认定驰名商标。主动认定是依据职权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的认定工作。在我国无论是被动认定还是主动认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认定,这是《 巴黎公约》 第六条又确定的原则。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和管理驰名商标法律地位的确定,给前些年我国曾出现过的新闻单位主办,群众评选驰名商标的活动画上了句号。今后,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认定或采取变相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其认定结果没有法律效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可以作为著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近两年来,地方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浙江省通过了我国第一部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我们认为,为了保证商标法制的统一性,有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问题,包括认定机关,认定标准等问题,应由商标法或实施细则做出原则性规定。
(二)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商标机关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要明确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即认定标准,是实行特殊保护时需首先解决的问题。它不仅为商标主管部门所重视,而目一直是理论界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三)有关法规对驰名商标构成条件的规定。中外法规对驰名商标构成条件的规定。《知识产权协议》第16 条又指出,确认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应考虑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国地域内宜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这一规定仅是原则性的。1997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第三次驰名商标保护专家会议通过了一份草案,其中第三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儿项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l)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范围、地域,特别是商标宣传持续时间、范围和地域、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广告、公开宣传、展示;(2)使用该商标或服务在受保护国所占市场份额,在其它国家的市场份额;(3)商标内在的或者后来取得的显著性程度;(4)商标而取得的质量形象;(5)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注册情况;(6)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使用情况;(7)商标具有的价值;( 8)该商标被成功保护的记录;( 9)有关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诉讼结果。尽管该草案尚未形成最终文件,但上述内容基本上反映了各国采用的大同小异的认定标准。根据《 暂行规定》 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依据上述各因素综合考虑作出认定:(l)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销售量及销售地区;(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晴况;(5)该商标的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根据修改后的《 商标法》 新增加的十四条之下: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宜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将上述因素与《 暂行规定》 第2 条驰名商标的定义结合起来可以看出,在中国认定某一商标“驰名”与否,是以中国市场为准的,以中国“相关公众”是否熟知为依据的。这体现了商标保护问题上着重维护本国利益的取向。此外,从《 暂行规定》 第2 条的定义来看,驰名商标应当是注册商标。那么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但确在我国驰名的外国商标应如何保护呢?新修改后的《 商标法》 在此方面有了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一)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良好信誉和商品所有人长时间辛勤努力与财力、物力的大量投人分不开的。然而,在工商活动中,驰名商标受假冒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程度远甚于普通商标。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现状令人担忧… …
1、“抢注”风潮涌起。我国企业由于受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商标意识比较薄弱.从而使些外商屡屡抢注我国“名牌”,使我国企业损失惨重,比如,众所周知的“同仁堂”中药,信誉良好,畅销中外,但在颇信中医的日本,却难觅其踪。因为时在1983 年,“同仁堂”就已被一家经营食品和饮料的日本企业在日本注册。遭此厄运的除“同仁堂”外.还有“全聚德”在韩国被抢注:“狗不理”在日本被抢注:“蝴蝶”在印尼被抢注:“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天坛”(清凉油)在尼日利亚被抢注等等,外商的抢注严重阻碍了我国名牌商品进人该国市场,对企业、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2、“变相”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我国《 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做了列举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商标侵权行为仍屡禁不止。如广州番禺糖果有限公司与西班牙亚克利民糖果集团合作生产的“大大”泡泡糖、“大大卷”泡泡糖系列产品,质量优良,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小朋友们的喜爱。于是福建省晋江市一些厂家就采用鱼目混珠的手段用“太大”、“大太”、“太大卷”、“特大卷”等进行包装,生产质量低劣的糖果产品,使广州番禺糖果有限公司仅1994 年销售额就下降了近亿元。这类行为严重侵犯了名牌厂家的合法利益。但因为此种“类似”行为,在诉讼中往往难以认定其成为商标侵权,所以被一些厂家堂而皇之的使用。
3、“淡化”行为盛行。驰名商标的“淡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用于该驰名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上,从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减弱。驰名商标总是和某种特定商品联系在一起的,比如一提到“可口可乐”人们马上会想到饮料一样,“可口可乐”的特殊吸引力使该品牌的饮料风靡全世界。如果“可口可乐”大量用于服装、电器、卫生用品等其他商品上久而久之。“可口可乐”与其代表的饮料间的联系便会被大大减弱。这样做对名牌产品的存在与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而这种行为在我国正日渐盛行。
4、传统名牌被取代。我国的许多传统名牌在面临上述冲击的同时,还存在一个严重危机被“洋名牌”所取代。如广州“洁花”牌香皂与美国合资后,推出了“海飞丝”、“潘婷”等品牌。这些洋商标在声势浩大的广告攻势下,已经声名显赫,而“洁花”却渐渐被人遗忘再如.上海家化与美国合资成立的上海庄臣公司之后,市场上很长一段时间不见“露美”的踪迹,为什么?合资时被吃掉了。一个品牌的创立,需要经过几年、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需要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一经合资变被取代,多年的努力付之东流。这对中方合资者是极不公平的,对我国传统名牌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各种侵权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广大消费者蒙受损失。因此,建立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不仅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禁止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早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性公约是《 巴黎公约》。我国自1985 年加人《 巴黎公约》 后就开始了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纳人日程。我国还是《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简称《 马德里协定》 的成员国。《 巴黎公约》 为驰名商标的抢注提供了救助的途径。《 马德里协定》 则为商标的国际注册提供了简便决捷的途径。其它的一些条约: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将驰名商标列人保护范围。一些关于其保护的地区性公约也纷纷出台,如《 卡塔赫那协定(1993 年文本)》 等等。无论是地区性的,还是国际性的商标国际条约,均不同程度地涉及了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我国在此方面也应加大力度,究其原因,有以下几大方面。
1、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一项国际义务。自1985 年对《 巴黎公约》 修改并增加了驰名商标的规定后,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知识产权协议》也将驰名商标列人了保护范围。亚太经合组织还拟在知识产权领域采取共同行动的设想,也使商标法律保护进一步面临着国际化的趋势这也就必然导致了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作为一个标准,来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作为《 巴黎公约》 的成员国,就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2、打击假冒侵权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由于驰名商标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信誉,其商品质量得到广大消费者的信赖,所以消费者在认牌购货时大多喜爱购买名牌。一些商家为了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就会千方百计地假冒名优产品,驰名商标理所当然的成了其首选目标。近几年来,从外国的:“可口可乐”、到国内的“茅台”、“凤凰”等驰名商标,在我国都有被假冒的经历。国内大规模的生产销售假冒的商品,伪劣产品之风越演越烈,除了一些商人不讲商业道德之外,也和没有建立起一个健全的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有关。假冒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犯了驰名商标权人的权益,还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严重地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将假冒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同等处理,不利于对假冒侵权行为的打击。
3、维护公平竞争、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竞争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开。而进人市场经济后经济竞争的发展到了更加激烈的程度。一些不法商人,不从自身找原因,反而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来获取非法的利益.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直接用于自己的产品仁.利用他人的驰名商标的声誉来获取非法利润的行为相当普遍,淡化行为也不断出现。还有利用广告宜传,进行不适当的比较,或是抬高自已,或是踩低别人,来争取消费者的关注。无论是明目张胆的假冒,还是隐性的侵仅,都表现为一种严重违反商业道德,利用非法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来谋取非法利润的行为。市场是法制经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要讲究合法、公平竞争,要使市场经济朝着有序、健康的道路发展,鼓励正当竞争,打击非法行为,真正体现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
4、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际仁要获得特殊的法律保护,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个别超级大国利用“两权”问题对别国内政加以粗暴的干涉,以为世界人民所共同反对。但是,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确已经进人到了国际化保护的时期。世界经济的开放性,使得国际经济贸易连为一体,在国际经济技术交往中就要遵循一定的国际惯例,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要使我国的名优产品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相应的份额、扩大销售,就首先要解决销售地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工业产权的商标法律保护问题。要得到别国对我国企业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前提就是根据涉外法律中的“平等原则”处理。尽管我国对一些叶界范围的别国驰名商标给予了特殊的法律保护,但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地法律制度的话,别人就不会相信我们,甚至不给我国的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的某些国家会找到借口。
四、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增强公民的商标法律意识。经过第
一、第二个五年全社会普法教育,人们普遍从过去“不学法”、“不知法”的状况中走了出来,广大的消费者对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已经慢慢形成了“认牌购货”,进而增强了“依牌索赔”的意识。企业管理人员的商标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在积极运用品牌策略的同时,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对假冒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加强执法。《 巴黎公约》 中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暂行规定》 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并递交有关证明文件。商标局在接受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齐全的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得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认定。由于我国的商标管理局工作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的,因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也应当由其负责,纠正以往多个部门进行所谓“名优”评比的行为,这种规定是合理的,但还应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认定、监督、重新认定等制度。加强执法还应加蝇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我国的商标管理工作实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的体制。对驰名商标的日常管理工作要通过驰名商标注册人的举报,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诉,驰名商标保护组织的住处通报等予以加强,特别是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平时的商标管理工作中宣传《 商标法》 ,指导企业商标工作,纠正违法行为等来体现。因此,执法机构的建立,人员的充实,知识的更新就要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三)驰名商标保护之法律竞合及解决对策。如果被仿冒或假冒的商标已注册且具有相当知名度时,可能会发生法律适用竞合问题。此时适用《商标法》 还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就显得尤为重要。就适用的法律后果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侵犯商标的行为的处罚比《商标法》 的规定更为严厉。如果一仿冒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违法行为的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较为合理。因为侵害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侵害“私权”,其行为往往已妨碍正常的交易秩序,而《反不正当竟争法》 又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核心法律。因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加以保护,能更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广大消费者230101 。2301 的合法权益。同时,驰名商标也能得到更充分保护。如果一仿冒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违法行为的规定时,应优先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较为合理。因为侵害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侵害“私松,其行为往往已妨碍正常的交易秩序,而《反不正当竟争法》又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核心法律。因此,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加以保护,能更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驰名商标也能得到更充分保护。12全文查看【摘要】驰名商标为企业争取了广泛的市场和较高的效益。而对于国家来说,驰名商标的名牌效应,为国家赚取了大量的外汇。可以说驰名商标的数量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一国的经济实力。所以必须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合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
【关键词】驰名商标 保
护 重要意义驰名商标指的是那些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人们俗称为名牌商标。名牌是消费者所钟爱的。因为它意味着优良的品质和较高的信誉,而且往往有周到的售后服务,消费者何乐而不为呢?也因此,驰名商标为企业争取了广泛的市场和较高的效益。而对于国家来说,驰名商标的名牌效应,为国家赚取了大量的外汇。可以说驰名商标的数量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一国的经济实力。在世界十大驰名商标中,经济强国美国占了一半,这就是一个有力的说明正因为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必须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合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
一、驰名商标的效应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英文称之“fmous rd mrk " ,台湾称之为“著名标章”。虽然叫法不同,其实所指相同。但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各国学者有不同理解,比如法国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共知目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日本学者纹谷畅男认为:“驰名商标是制作为特定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标志,已在交易或消费者中间为公众所熟悉的商标。”1996 年8 月14 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第2 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作为专有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公认。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识别和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驰名商标与其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它产生的“认牌购物”、“顾客吸引力”的功能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对商标所有人而言,拥有驰名商标意味着其商品广泛占有市场的能力和强大的创利能力。第二,商品质量恒定、优良。驰名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尽管有高、中、低不同档次,但其质量水平都能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具有优良品质。我国企业由于受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商标意识比较薄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和商标法律知识的宜传与普及,企业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参于竞争,积极争创驰名商标,出现了一批像“同仁堂”、“海尔”、“长虹”等享誉国内外的商标群体,成为企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1989 年我国第一件驰名商标“同仁堂”是应解决日本一厂商在日本抢先注册“同仁堂”药膳纠纷而认定的。1991 年初,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力支持下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联合举办了“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并于1991 年9 月评出了中国的十大驰名商标:茅台(酒)、凤凰(自行车)、青岛(啤酒)、琴岛一利渤海尔(电冰箱)、中华(香烟)、北极星(钟表)、永久(自行车)、霞飞(化妆品)、五粮液(白酒)、沪州(白酒)。至此,中国给他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而自己却没有驰名商标的历史结束了,中国的驰名商标在国外同样要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产生,标志着我国民族品牌的崛起,推动了我国民族工业的蓬勃发展。
(二)驰名商标的重要性。由于驰名商标具有名牌效应,对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这使得消费者纷纷解囊为企业带来了滚滚财源。驰名商标是国家工商业的精华和骄傲,也是国家难以估价的财富。用驰名商标拥有的多寡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有一定的道理。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抓质量、树品牌方面下了大力,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从世界企业的发展历史来看,争创驰名商标不仅仅是商标的单一问题,它和企业的整体发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驰名商标是对驰名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前提。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方法,目前世界上大致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问卷调查的方式。由消费者评选推荐,然后由官方确认,比如德国和美国。在德国,如果一商标的知名度高于60 % ,就属于驰名商标。这种认定方式主要考虑了商标的知名度,认定标准单一化。我国以前也采用过这种方法认定驰名商标。1990 年“首界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的评选结果得到了我国商标局的肯定,但商标局对第二届驰名商标的评选持否定态度。因为这种方法不易做到公平、科学.而且对参加评选的消费者的法律素质要求很高,目前我国还不宜采取这种方法[]。第二种方法:由法院判定,以法国最为典型。1989 年法国巴黎一审法院判例中称“fokr ”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主要原因在于所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