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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家医院的医疗纠纷相关责任认定1例

04月01日 编辑 fanwen51.com

[助产失误娩下脑瘫儿引发医疗纠纷1例分析]【关键词】助产;脑瘫;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081—02 田 侃 虞 凯z 2 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法学教研室,江苏南京210046...+阅读

【关键词】医疗纠纷;责任认定

【中图分类号】13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166-02

案例

某男,39岁。因右颈部、左腋下肿块1周伴发热于

某年10月l1日至某乡卫生院就诊,查:体温38℃ 右

颈部、左腋下、双侧腹股沟均扪及数枚直径0.5~

3.0

cm不等的淋巴结,右下肺呼吸音稍粗,偶闻湿性罗音。

该院以“发热待查(恶性淋巴瘤?)、右下肺炎”收住院

治疗,给予每天8 g氨苄青霉素静脉滴注。3天后体温

下降,淋巴结有缩小,第7天出现全身皮疹,停氨苄青

霉素。次日转某县人民医院,该医院给予甲基强的松

龙、炉甘石洗剂等抗过敏治疗,皮疹渐退,同时出现皮

肤剥脱,诊断为剥脱性皮炎。10月26日皮疹基本消退

即停药观察,5天后体温又升高,并出现全身黄染,转

氨酶升高,l1月3日转氨酶升到2 000以上。l1月4

日转某三甲医院,人院在进行血液及肝脏等方面的检

查的同时给予护肝、抗感染治疗,但转酶一直在2 000

左右。l1月l1日出现昏迷,次日夜ll:55死亡,死亡

诊断为亚急性重症性肝炎。病程中血培养、hv抗体、

结核抗体、嗜异性凝集试验等检查均阴性,抗“0’、类

风湿因子、afp及多次病毒标志物检查、两次骨穿检查

均正常。

死亡原因

为查清死亡原因,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法医鉴定部

门对某男的尸体进行解剖。解剖于死后43 h进行。尸

表见:尸体腐败,全身皮肤高度黄染;解剖中见肝脏体

积缩小:镜检:肝细胞变性、体积缩小,肝小叶中央静

脉区肝细胞呈大片坏死,坏死区伴炎细胞弥漫性浸

润:肺淤血水肿、出血,间质炎细胞浸润;心肌灶性坏

死,炎细胞浸润;脾红髓区域扩大并淤血;胃粘膜层及

胃平滑肌内慢性炎细胞浸润;脑淤血、水肿,神经细胞

变性、坏死;肾灶性肾小管坏死,间质炎性细胞浸润。

经过专家会诊认为,本例直接死因是以肝坏死为主的

多器官损害。而引起肝坏死的原因,专家会诊中,根据

某男临床表现、治疗情况、各项检查以及病理结果排

除了肝脏本身病变、肝外原发疾病、药物及其他中毒

等原因.最后认定系氨苄青霉素迟发性过敏所致。

处理结果

某男死亡后其家属即要求某乡卫生院赔偿,卫生

行政部门只委托法医进行了死因鉴定,未进行医疗责

任的鉴定.双方亦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法医鉴定后

有关部门也没有按正常的解决程序进行处理,于是死

者家属带人整天到该乡卫生院纠缠,闹得医院无法正

常开展工作.在当地行政部门的干涉下,乡卫生院赔

偿16万元而解决。

讨论

、医疗责任的认定

根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2项规

定.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

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对医疗

意外医疗单位不承担责任。本例医疗纠纷是以乡卫生

院赔偿而告终。而事实上,本例患者某男系因氨苄青

霉素过敏产生的迟发变态反应致以肝坏死为主的多

器官损害而死亡,氨苄青霉素过敏是因其特殊体质而

发生,属于医疗意外。那么,医疗单位是否要承担责

任?如果要承担责任,因同时涉及3家医疗单位,医疗

责任如何承担?

笔者认为,虽然氨苄青霉素过敏是因特殊体质而

发生.过敏本身属于医疗意外,但在出现过敏后医疗

单位的治疗上存在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某男的死亡有

直接关系,故医疗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医疗过错认定

虽然过敏是乡医院使用氨苄青霉素所致,但该乡

医院的处理并无不当,对发热、淋巴结肿大病人,在皮

试阴性时给予氨苄青霉素抗炎治疗并无过错,住院治

疗3天后体温下降、淋巴结有缩小说明治疗有效.氨

【作者简介]徐红平(1969一),男,汉族,江苏海安人,医学本科及法律本科,学士,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检验鉴定工作。

tel:+86—5l3-85l16351.e--rmi l:xuhpnt# 26.t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3期)

苄青霉素过敏是因某男特异体质所致,属于医疗意

外.在出现皮疹后立即停药并及时转院;医院怀疑恶

性淋巴瘤但未进行化疗,所以乡医院不存在医疗过

错。

剥脱性皮炎型药疹是一种严重型药疹,其病程可

持续1月或更久,常伴有肝、肾损害,甚至死亡。对于

重型药疹的治疗,必须采取抢救措施,早期给予大剂

量的激素静脉滴注,皮损好转后将 12全文查看激素逐渐减量,并

逐渐换成口服。每减一次需观察3~5日,随时注意减

量中的反跳现象。在处理重症药疹中存在的问题往往

是出在激素的用量或用法不当方面,如开始剂量太小

或以后减量太快。[1】某县人民医院在接诊后虽给予甲

基强的松龙、炉甘石洗剂等抗过敏治疗,也诊断是剥

脱性皮炎,但在某男皮疹刚退时就全

部停药观察,违

背了剥脱性皮炎的治疗原则,存在医疗过错。

氨苄青霉素过敏引起的剥脱性皮炎虽不常见,但

临床上也时有报到。某三甲医院在接诊后虽然进行了

护肝治疗.但在了解某男有过敏史的情况下,一直在

考虑血液等原发疾病引起的肝损。忽视了过敏引起肝

损害的情况,没有进行这方面的治疗,作为三甲医院

是不应该的。故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责任分配

通过上述分析.乡医院没有医疗过错,不承担医

疗责任。对于县人民医院与三甲医院如何分担责任,

笔者认为,县医院在经过治疗后某男体温下降、皮疹

消退,说明原治疗有效,如按常规治疗,病情应会进一

步好,由于错误地停药观察,导致病情反弹,出现体温

升高、转氨酶升高、全身黄染等肝坏死的严重情况,是

· 医疗纠纷与诉讼·

· l67 ·

导致某男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三

甲医院虽有过错,但某男转至该院时病情已较危重,

转氨酶升高至2000以上,病情发展较快,住院时间相

对较短,一般过敏反应出现反弹时多器官损害已较明

显,该院这时即使再使用激素治疗挽救的可能性已微

乎其微.三甲医院的过错是某男死亡的次要因素,应

承担次要责任。

反思

通过上述分析,乡医院没有医疗过错,本不应承

担医疗责任,某县人民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某三甲

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但结果是应该承担责任的两家

医院均未承担责任,而本没有责任的乡医院却在死者

家属的纠缠中和行政部门的干涉下承担了责任.这不

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而且医疗单位无责任被赔偿的

为数不少。究其原因。首先,一方面是医患双方法律意

识淡薄.另一方面医疗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较

弱,行政干涉过多;其次“患方吵闹就有钱、医方拿钱

买太平”的思想助长了上述情形的出现。所以,一方面

要加大法律的宣传普及,让医患双方都依法行事.出

现医疗纠纷后尽可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纠纷

法医学鉴定,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同时卫生行

政部门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减少行政干涉,只有这

样,医疗纠纷的处理才能走上正轨。才能更好地保护

医患双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陈灏珠主编.实用内科学【m].第10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2045

(收稿:2006—01—24:修回:2006—06—11) 12全文查看【关键词】医疗纠纷;责任认定

【中图分类号】13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166-02

案例

某男,39岁。因右颈部、左腋下肿块1周伴发热于

某年10月l1日至某乡卫生院就诊,查:体温38℃ 右

颈部、左腋下、双侧腹股沟均扪及数枚直径0.5~

3.0

cm不等的淋巴结,右下肺呼吸音稍粗,偶闻湿性罗音。

该院以“发热待查(恶性淋巴瘤?)、右下肺炎”收住院

治疗,给予每天8 氨苄青霉素静脉滴注。3天后体温

下降,淋巴结有缩小,第7天出现全身皮疹,停氨苄青

霉素。次日转某县人民医院,该医院给予甲基强的松

龙、炉甘石洗剂等抗过敏治疗,皮疹渐退,同时出现皮

肤剥脱,诊断为剥脱性皮炎。10月26日皮疹基本消退

即停药观察,5天后体温又升高,并出现全身黄染,转

氨酶升高,l1月3日转氨酶升到2 000以上。l1月4

日转某三甲医院,人院在进行血液及肝脏等方面的检

查的同时给予护肝、抗感染治疗,但转酶一直在2 000

左右。l1月l1日出现昏迷,次日夜ll:55死亡,死亡

诊断为亚急性重症性肝炎。病程中血培养、hv抗体、

结核抗体、嗜异性凝集试验等检查均阴性,抗“0’、类

风湿因子、fp及多次病毒标志物检查、两次骨穿检查

均正常。

死亡原因

为查清死亡原因,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法医鉴定部

门对某男的尸体进行解剖。解剖于死后43 h进行。尸

表见:尸体腐败,全身皮肤高度黄染;解剖中见肝脏体

积缩小:镜检:肝细胞变性、体积缩小,肝小叶中央静

脉区肝细胞呈大片坏死,坏死区伴炎细胞弥漫性浸

润:肺淤血水肿、出血,间质炎细胞浸润;心肌灶性坏

死,炎细胞浸润;脾红髓区域扩大并淤血;胃粘膜层及

胃平滑肌内慢性炎细胞浸润;脑淤血、水肿,神经细胞

变性、坏死;肾灶性肾小管坏死,间质炎性细胞浸润。

经过专家会诊认为,本例直接死因是以肝坏死为主的

多器官损害。而引起肝坏死的原因,专家会诊中,根据

某男临床表现、治疗情况、各项检查以及病理结果排

除了肝脏本身病变、肝外原发疾病、药物及其他中毒

等原因.最后认定系氨苄青霉素迟发性过敏所致。

处理结果

某男死亡后其家属即要求某乡卫生院赔偿,卫生

行政部门只委托法医进行了死因鉴定,未进行医疗责

任的鉴定.双方亦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法医鉴定后

有关部门也没有按正常的解决程序进行处理,于是死

者家属带人整天到该乡卫生院纠缠,闹得医院无法正

常开展工作.在当地行政部门的干涉下,乡卫生院赔

偿16万元而解决。

讨论

、医疗责任的认定

根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2项规

定.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

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对医疗

意外医疗单位不承担责任。本例医疗纠纷是以乡卫生

院赔偿而告终。而事实上,本例患者某男系因氨苄青

霉素过敏产生的迟发变态反应致以肝坏死为主的多

器官损害而死亡,氨苄青霉素过敏是因其特殊体质而

发生,属于医疗意外。那么,医疗单位是否要承担责

任?如果要承担责任,因同时涉及3家医疗单位,医疗

责任如何承担?

笔者认为,虽然氨苄青霉素过敏是因特殊体质而

发生.过敏本身属于医疗意外,但在出现过敏后医疗

单位的治疗上存在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某男的死亡有

直接关系,故医疗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医疗过错认定

虽然过敏是乡医院使用氨苄青霉素所致,但该乡

医院的处理并无不当,对发热、淋巴结肿大病人,在皮

试阴性时给予氨苄青霉素抗炎治疗并无过错,住院治

疗3天后体温下降、淋巴结有缩小说明治疗有效.氨

【作者简介]徐红平(1969一),男,汉族,江苏海安人,医学本科及法律本科,学士,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检验鉴定工作。

l:+86—5l3-85l16351.--rmi l:uhpn# 26.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3期)

苄青霉素过敏是因某男特异体质所致,属于医疗意

外.在出现皮疹后立即停药并及时转院;医院怀疑恶

性淋巴瘤但未进行化疗,所以乡医院不存在医疗过

错。

剥脱性皮炎型药疹是一种严重型药疹,其病程可

持续1月或更久,常伴有肝、肾损害,甚至死亡。对于

重型药疹的治疗,必须采取抢救措施,早期给予大剂

量的激素静脉滴注,皮损好转后将[]激素逐渐减量,并

逐渐换成口服。每减一次需观察3~5日,随时注意减

量中的反跳现象。在处理重症药疹中存在的问题往往

是出在激素的用量或用法不当方面,如开始剂量太小

或以后减量太快。[1】某县人民医院在接诊后虽给予甲

基强的松龙、炉甘石洗剂等抗过敏治疗,也诊断是剥

脱性皮炎,但在某男皮疹刚退时就全

部停药观察,违

背了剥脱性皮炎的治疗原则,存在医疗过错。

氨苄青霉素过敏引起的剥脱性皮炎虽不常见,但

临床上也时有报到。某三甲医院在接诊后虽然进行了

护肝治疗.但在了解某男有过敏史的情况下,一直在

考虑血液等原发疾病引起的肝损。忽视了过敏引起肝

损害的情况,没有进行这方面的治疗,作为三甲医院

是不应该的。故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责任分配

通过上述分析.乡医院没有医疗过错,不承担医

疗责任。对于县人民医院与三甲医院如何分担责任,

笔者认为,县医院在经过治疗后某男体温下降、皮疹

消退,说明原治疗有效,如按常规治疗,病情应会进一

步好,由于错误地停药观察,导致病情反弹,出现体温

升高、转氨酶升高、全身黄染等肝坏死的严重情况,是

· 医疗纠纷与诉讼·

· l67 ·

导致某男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三

甲医院虽有过错,但某男转至该院时病情已较危重,

转氨酶升高至2000以上,病情发展较快,住院时间相

对较短,一般过敏反应出现反弹时多器官损害已较明

显,该院这时即使再使用激素治疗挽救的可能性已微

乎其微.三甲医院的过错是某男死亡的次要因素,应

承担次要责任。

反思

通过上述分析,乡医院没有医疗过错,本不应承

担医疗责任,某县人民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某三甲

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但结果是应该承担责任的两家

医院均未承担责任,而本没有责任的乡医院却在死者

家属的纠缠中和行政部门的干涉下承担了责任.这不

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而且医疗单位无责任被赔偿的

为数不少。究其原因。首先,一方面是医患双方法律意

识淡薄.另一方面医疗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较

弱,行政干涉过多;其次“患方吵闹就有钱、医方拿钱

买太平”的思想助长了上述情形的出现。所以,一方面

要加大法律的宣传普及,让医患双方都依法行事.出

现医疗纠纷后尽可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纠纷

法医学鉴定,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同时卫生行

政部门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减少行政干涉,只有这

样,医疗纠纷的处理才能走上正轨。才能更好地保护

医患双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陈灏珠主编.实用内科学【m].第10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2045

(收稿:2006—01—24:修回:2006—06—11)【关键词】医疗纠纷;责任认定

【中图分类号】13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166-02

案例

某男,39岁。因右颈部、左腋下肿块1周伴发热于

某年10月l1日至某乡卫生院就诊,查:体温38℃ 右

颈部、左腋下、双侧腹股沟均扪及数枚直径0.5~

3.0

cm不等的淋巴结,右下肺呼吸音稍粗,偶闻湿性罗音。

该院以“发热待查(恶性淋巴瘤?)、右下肺炎”收住院

治疗,给予每天8 g氨苄青霉素静脉滴注。3天后体温

下降,淋巴结有缩小,第7天出现全身皮疹,停氨苄青

霉素。次日转某县人民医院,该医院给予甲基强的松

龙、炉甘石洗剂等抗过敏治疗,皮疹渐退,同时出现皮

肤剥脱,诊断为剥脱性皮炎。10月26日皮疹基本消退

即停药观察,5天后体温又升高,并出现全身黄染,转

氨酶升高,l1月3日转氨酶升到2 000以上。l1月4

日转某三甲医院,人院在进行血液及肝脏等方面的检

查的同时给予护肝、抗感染治疗,但转酶一直在2 000

左右。l1月l1日出现昏迷,次日夜ll:55死亡,死亡

诊断为亚急性重症性肝炎。病程中血培养、hv抗体、

结核抗体、嗜异性凝集试验等检查均阴性,抗“0’、类

风湿因子、afp及多次病毒标志物检查、两次骨穿检查

均正常。

死亡原因

为查清死亡原因,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法医鉴定部

门对某男的尸体进行解剖。解剖于死后43 h进行。尸

表见:尸体腐败,全身皮肤高度黄染;解剖中见肝脏体

积缩小:镜检:肝细胞变性、体积缩小,肝小叶中央静

脉区肝细胞呈大片坏死,坏死区伴炎细胞弥漫性浸

润:肺淤血水肿、出血,间质炎细胞浸润;心肌灶性坏

死,炎细胞浸润;脾红髓区域扩大并淤血;胃粘膜层及

胃平滑肌内慢性炎细胞浸润;脑淤血、水肿,神经细胞

变性、坏死;肾灶性肾小管坏死,间质炎性细胞浸润。

经过专家会诊认为,本例直接死因是以肝坏死为主的

多器官损害。而引起肝坏死的原因,专家会诊中,根据

某男临床表现、治疗情况、各项检查以及病理结果排

除了肝脏本身病变、肝外原发疾病、药物及其他中毒

等原因.最后认定系氨苄青霉素迟发性过敏所致。

处理结果

某男死亡后其家属即要求某乡卫生院赔偿,卫生

行政部门只委托法医进行了死因鉴定,未进行医疗责

任的鉴定.双方亦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法医鉴定后

有关部门也没有按正常的解决程序进行处理,于是死

者家属带人整天到该乡卫生院纠缠,闹得医院无法正

常开展工作.在当地行政部门的干涉下,乡卫生院赔

偿16万元而解决。

讨论

、医疗责任的认定

根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2项规

定.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

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对医疗

意外医疗单位不承担责任。本例医疗纠纷是以乡卫生

院赔偿而告终。而事实上,本例患者某男系因氨苄青

霉素过敏产生的迟发变态反应致以肝坏死为主的多

器官损害而死亡,氨苄青霉素过敏是因其特殊体质而

发生,属于医疗意外。那么,医疗单位是否要承担责

任?如果要承担责任,因同时涉及3家医疗单位,医疗

责任如何承担?

笔者认为,虽然氨苄青霉素过敏是因特殊体质而

发生.过敏本身属于医疗意外,但在出现过敏后医疗

单位的治疗上存在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某男的死亡有

直接关系,故医疗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医疗过错认定

虽然过敏是乡医院使用氨苄青霉素所致,但该乡

医院的处理并无不当,对发热、淋巴结肿大病人,在皮

试阴性时给予氨苄青霉素抗炎治疗并无过错,住院治

疗3天后体温下降、淋巴结有缩小说明治疗有效.氨

【作者简介]徐红平(1969一),男,汉族,江苏海安人,医学本科及法律本科,学士,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检验鉴定工作。

tel:+86—5l3-85l16351.e--rmi l:xuhpnt# 26.t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3期)

苄青霉素过敏是因某男特异体质所致,属于医疗意

外.在出现皮疹后立即停药并及时转院;医院怀疑恶

性淋巴瘤但未进行化疗,所以乡医院不存在医疗过

错。

剥脱性皮炎型药疹是一种严重型药疹,其病程可

持续1月或更久,常伴有肝、肾损害,甚至死亡。对于

重型药疹的治疗,必须采取抢救措施,早期给予大剂

量的激素静脉滴注,皮损好转后将 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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