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失误娩下脑瘫儿引发医疗纠纷1例分析]【关键词】助产;脑瘫;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081—02 田 侃 虞 凯z 2 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法学教研室,江苏南京210046...+阅读
【关键词】胆囊息肉切除术;肝管损伤;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j 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l~0018—02
案 例
高某,男,24岁,农民。因右上腹阵发性疼痛二年
多,反复发作,于2004年3月7 et人某县医院诊治。
体查:t 36.5 cc,
p 80次/min,r 20次/min,bp 110/70
mmhg,神志清楚,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体查合作。
右上脐部压痛明显,无反跳痛,叩诊无移动性浊音,
肠鸣音正常。b超检查:胆囊76mm x 33 mm,囊壁
毛糙,壁厚4 mm,透声良好,囊腔内前壁上可见4
mm的强光点,不伴声影,不随体位移动。提示:(1)慢
性胆囊炎;(2)胆囊息肉。实验室血常规检查:hb
125 g/l,wbc 6.6×10 ,l,n0.66,l0.34。临床诊断:
胆囊息肉并炎症。次et(3月8 et)在硬膜外麻醉下
行胆囊切除术,术中见胆囊肿大,与周围组织粘连严
重,胆囊肝脏面有一约1 cm x 0.4 cm大小息肉,蒂
为一管性组织,一端通过胆囊与息肉相连,一端显露
后发现与右肝管相通,为右肝一分支直接人胆囊,行
钳夹双重结扎,切除胆囊,手术过程顺利,安返病房,
支持治疗。术后1周(3月15日)自觉腹胀,叩诊移
动性浊音,b超检查:右肝下液性包块,考虑可能为
结扎的胆囊管性息肉蒂因胆汁排除压力大而滑脱.
引起胆汁漏,当日遂行引流术,引流物为胆汁,约
500ml。连续观察5天,引流管无引流物,拔除引流
管。b超检查:右肝叶前下仍有积液。遂于2004年4
月7日遂转上级医院诊治。该院经检查,诊断:(1)胆
囊切除术后;(2)右肝管损伤;(3)右肝下包裹性积胆
汁;部分小肠粘连。行右肝总管t管引流,肠粘连松
解术,腹腔引流术。术中发现右肝管前壁已缺损4
mm,局部水肿严重,无法行胆一肠内引流术,故用
f14 t管引流术,术后给予利胆、抗炎、保肝支持治
疗,于2004年5月16日治愈出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4年12月24日,某市医学会受某县卫生局
的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第2条、第4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之规定,鉴定
认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判
通过开庭审理,认真调查取证,经双方辩论、质
证,并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法院判决认定医
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慎损伤右肝管,具有过错,构
成医疗事故,应负主要责任(70%),判决赔偿相关经
济损失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
助费、及承担医疗事故鉴定费共计20 553.82元。
讨论
一
、关于本例医疗事故分析
1.胆囊息肉是黏膜发育异常而形成的肉质赘生
物,由于黏膜内富有血管,息肉也逐渐生长,较大时
影响胆囊功能和引起局部疼痛。某县医院在诊断明
确和有手术适应证的情况下,采取手术切除治疗是
正确的。
2.胆囊切除手术是日常临床医疗工作中常做的
手术.手术效果一般较好。但本例由于医方在施术过
程中,造成右肝总管前壁损伤,胆汁漏,部分小肠粘
连,导致二次手术修补,肠粘连松解术,放置t型管
引流及腹腔引流,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
构成医疗事故。
3.本例因胆囊切除术误伤肝管,是医方手术疏
忽大意,责任心相对不强,技术水平存在一定差异,
在施术过程中未注意和察觉肝管的损伤,缺乏充分
的注意义务,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二、关于本例的法理分析
[作者简介]柴振兴(1955~),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副主任医师,供职于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医临床学及司法
检案。tel:+86—0932-4862274;e-mail:zxfyzxchai#163.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
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而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根据对
人身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划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
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
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害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一般功能 12全文查看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
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本例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方疏忽大意,责任心不
强及技术水平存在一定差异,而损伤右肝管,致胆汁
漏,部分小肠粘连,施行二次手术治疗,造成人身损
害,构成医疗事故无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四级医
疗事故,笔者分析认为:主要是考虑到:(1)右肝管损
伤。机能障碍为一时性,右肝管损伤虽然导致胆汁
· 1 ·
漏,部分小肠粘连等器官机能障碍,但机能障碍分为
一时性障碍和永久性障碍,经过再治疗修补术痊愈,
属于一时性机能障碍;(2)右肝管损伤,经修补术后
无无机能障碍,右肝管虽然损伤,但肝功检查正常,
说明损伤造成了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经修补
治疗痊愈后无机能障碍。所以本例符合《医疗事故分
级标准(试行)》四级8项“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
补术后无功能障碍”之规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是
正确的。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
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条款规
定,法院最终做出医方赔偿患者相关经济损失的判
决。
(收稿:2006—10—30;修回 12全文查看【关键词】胆囊息肉切除术;肝管损伤;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j 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l~0018—02
案 例
高某,男,24岁,农民。因右上腹阵发性疼痛二年
多,反复发作,于2004年3月7 人某县医院诊治。
体查: 36.5 cc,
p 80次/min,r 20次/min,bp 110/70
mmh,神志清楚,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体查合作。
右上脐部压痛明显,无反跳痛,叩诊无移动性浊音,
肠鸣音正常。b超检查:胆囊76mm 33 mm,囊壁
毛糙,壁厚4 mm,透声良好,囊腔内前壁上可见4
mm的强光点,不伴声影,不随体位移动。提示:(1)慢
性胆囊炎;(2)胆囊息肉。实验室血常规检查:hb
125 /l,wbc 6.6×10 ,l,n0.66,l0.34。临床诊断:
胆囊息肉并炎症。次(3月8 )在硬膜外麻醉下
行胆囊切除术,术中见胆囊肿大,与周围组织粘连严
重,胆囊肝脏面有一约1 cm 0.4 cm大小息肉,蒂
为一管性组织,一端通过胆囊与息肉相连,一端显露
后发现与右肝管相通,为右肝一分支直接人胆囊,行
钳夹双重结扎,切除胆囊,手术过程顺利,安返病房,
支持治疗。术后1周(3月15日)自觉腹胀,叩诊移
动性浊音,b超检查:右肝下液性包块,考虑可能为
结扎的胆囊管性息肉蒂因胆汁排除压力大而滑脱.
引起胆汁漏,当日遂行引流术,引流物为胆汁,约
500ml。连续观察5天,引流管无引流物,拔除引流
管。b超检查:右肝叶前下仍有积液。遂于2004年4
月7日遂转上级医院诊治。该院经检查,诊断:(1)胆
囊切除术后;(2)右肝管损伤;(3)右肝下包裹性积胆
汁;部分小肠粘连。行右肝总管管引流,肠粘连松
解术,腹腔引流术。术中发现右肝管前壁已缺损4
mm,局部水肿严重,无法行胆一肠内引流术,故用
f14 管引流术,术后给予利胆、抗炎、保肝支持治
疗,于2004年5月16日治愈出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4年12月24日,某市医学会受某县卫生局
的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第2条、第4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之规定,鉴定
认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判
通过开庭审理,认真调查取证,经双方辩论、质
证,并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法院判决认定医
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慎损伤右肝管,具有过错,构
成医疗事故,应负主要责任(70%),判决赔偿相关经
济损失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
助费、及承担医疗事故鉴定费共计20 553.82元。
讨论
一
、关于本例医疗事故分析
1.胆囊息肉是黏膜发育异常而形成的肉质赘生
物,由于黏膜内富有血管,息肉也逐渐生长,较大时
影响胆囊功能和引起局部疼痛。某县医院在诊断明
确和有手术适应证的情况下,采取手术切除治疗是
正确的。
2.胆囊切除手术是日常临床医疗工作中常做的
手术.手术效果一般较好。但本例由于医方在施术过
程中,造成右肝总管前壁损伤,胆汁漏,部分小肠粘
连,导致二次手术修补,肠粘连松解术,放置型管
引流及腹腔引流,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
构成医疗事故。
3.本例因胆囊切除术误伤肝管,是医方手术疏
忽大意,责任心相对不强,技术水平存在一定差异,
在施术过程中未注意和察觉肝管的损伤,缺乏充分
的注意义务,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二、关于本例的法理分析
[作者简介]柴振兴(1955~),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副主任医师,供职于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医临床学及司法
检案。l:+86—0932-4862274;-mil:zfyzchi#163.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
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而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根据对
人身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划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
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
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害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
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本例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方疏忽大意,责任心不
强及技术水平存在一定差异,而损伤右肝管,致胆汁
漏,部分小肠粘连,施行二次手术治疗,造成人身损
害,构成医疗事故无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四级医
疗事故,笔者分析认为:主要是考虑到:(1)右肝管损
伤。机能障碍为一时性,右肝管损伤虽然导致胆汁
· 1 ·
漏,部分小肠粘连等器官机能障碍,但机能障碍分为
一时性障碍和永久性障碍,经过再治疗修补术痊愈,
属于一时性机能障碍;(2)右肝管损伤,经修补术后
无无机能障碍,右肝管虽然损伤,但肝功检查正常,
说明损伤造成了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经修补
治疗痊愈后无机能障碍。所以本例符合《医疗事故分
级标准(试行)》四级8项“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
补术后无功能障碍”之规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是
正确的。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
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条款规
定,法院最终做出医方赔偿患者相关经济损失的判
决。
(收稿:2006—10—30;修回【关键词】胆囊息肉切除术;肝管损伤;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j 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l~0018—02
案 例
高某,男,24岁,农民。因右上腹阵发性疼痛二年
多,反复发作,于2004年3月7 et人某县医院诊治。
体查:t 36.5 cc,
p 80次/min,r 20次/min,bp 110/70
mmhg,神志清楚,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体查合作。
右上脐部压痛明显,无反跳痛,叩诊无移动性浊音,
肠鸣音正常。b超检查:胆囊76mm x 33 mm,囊壁
毛糙,壁厚4 mm,透声良好,囊腔内前壁上可见4
mm的强光点,不伴声影,不随体位移动。提示:(1)慢
性胆囊炎;(2)胆囊息肉。实验室血常规检查:hb
125 g/l,wbc 6.6×10 ,l,n0.66,l0.34。临床诊断:
胆囊息肉并炎症。次et(3月8 et)在硬膜外麻醉下
行胆囊切除术,术中见胆囊肿大,与周围组织粘连严
重,胆囊肝脏面有一约1 cm x 0.4 cm大小息肉,蒂
为一管性组织,一端通过胆囊与息肉相连,一端显露
后发现与右肝管相通,为右肝一分支直接人胆囊,行
钳夹双重结扎,切除胆囊,手术过程顺利,安返病房,
支持治疗。术后1周(3月15日)自觉腹胀,叩诊移
动性浊音,b超检查:右肝下液性包块,考虑可能为
结扎的胆囊管性息肉蒂因胆汁排除压力大而滑脱.
引起胆汁漏,当日遂行引流术,引流物为胆汁,约
500ml。连续观察5天,引流管无引流物,拔除引流
管。b超检查:右肝叶前下仍有积液。遂于2004年4
月7日遂转上级医院诊治。该院经检查,诊断:(1)胆
囊切除术后;(2)右肝管损伤;(3)右肝下包裹性积胆
汁;部分小肠粘连。行右肝总管t管引流,肠粘连松
解术,腹腔引流术。术中发现右肝管前壁已缺损4
mm,局部水肿严重,无法行胆一肠内引流术,故用
f14 t管引流术,术后给予利胆、抗炎、保肝支持治
疗,于2004年5月16日治愈出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4年12月24日,某市医学会受某县卫生局
的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第2条、第4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之规定,鉴定
认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判
通过开庭审理,认真调查取证,经双方辩论、质
证,并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法院判决认定医
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慎损伤右肝管,具有过错,构
成医疗事故,应负主要责任(70%),判决赔偿相关经
济损失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
助费、及承担医疗事故鉴定费共计20 553.82元。
讨论
一
、关于本例医疗事故分析
1.胆囊息肉是黏膜发育异常而形成的肉质赘生
物,由于黏膜内富有血管,息肉也逐渐生长,较大时
影响胆囊功能和引起局部疼痛。某县医院在诊断明
确和有手术适应证的情况下,采取手术切除治疗是
正确的。
2.胆囊切除手术是日常临床医疗工作中常做的
手术.手术效果一般较好。但本例由于医方在施术过
程中,造成右肝总管前壁损伤,胆汁漏,部分小肠粘
连,导致二次手术修补,肠粘连松解术,放置t型管
引流及腹腔引流,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
构成医疗事故。
3.本例因胆囊切除术误伤肝管,是医方手术疏
忽大意,责任心相对不强,技术水平存在一定差异,
在施术过程中未注意和察觉肝管的损伤,缺乏充分
的注意义务,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二、关于本例的法理分析
[作者简介]柴振兴(1955~),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副主任医师,供职于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医临床学及司法
检案。tel:+86—0932-4862274;e-mail:zxfyzxchai#163.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
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而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根据对
人身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划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
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
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害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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