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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途径

11月05日 编辑 fanwen51.com

[解放思想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解放思想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新一轮思想解放的大潮滚滚而来,抢抓机遇、趁势而上、奋力崛起已成为时代主旋律。 思想决定思路...+阅读

内容摘要本文针对新形势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的挑战,联系工作实际,对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途径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服务大局新形势分析途径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工作是党领导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局下思考,围绕大局履职,是检察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检察事业得以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和可

靠保证。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是指一个地区的检察工作要在党委领导下,围绕中心主动服从并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去谋划、去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这样,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方向和动力就得以保证。①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检察干警,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和服务的角度,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因此,如何探索出一条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服务大局便捷之路,是当前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新时期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历史使命。笔者结合基层检察院工作实践,就当前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途径提出一点肤浅看法。

一、准确把握形势,明确检察机关当前的使命和面临的挑战

,是全国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做好当前的检察工作,服务好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准确把握形势,明确工作要求。

准确把握形势,首先要明确新时期检察机关承担的历史使命。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全面部署。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与法律监督职能密切相关,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也是和谐社会的维护者,不仅要通过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巩固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而且要通过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具体职责,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和服务。

准确把握形势,还要看到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和考验。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因素很多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任务十分繁重;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如何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增强和谐执法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是检察机关必须深入研究和认真落实的重大课题;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规范执法行为活动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提高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解决好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与和谐社会、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得更加紧迫;近几年我们采取有力措施优化办案结构、提高案件质量,取得了明显进步,进一步落实好总体要求,把检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需要有新的举措;检察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执法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经费困难、装备落后仍是当前制约基层院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

面对新形势的要求,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就要求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牢固树立服务大局观念,积极主动地把检察工作融入到发展的大局中去。

二、理顺三大关系,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

检察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实践者和推动力量,必须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为完成社会主义法治所肩负的重要使命而不懈努力,保障党和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中心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主动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检察工作和广大检察干警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目前,少数领导干部和检察干警,在服务大局的观念上还存在着一定偏差:有的不能全面把握大局,把服务经济建设片面理解为服务经济利益,在工作内容和政绩评价上出现偏差:有的把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党的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上,在执法活动中搞利益驱动或搞挂牌保护、特殊保护等;有的片面理解和割裂检察工作与大局的关系,缺乏大局观念和服务大局的意识,存在单纯业务观点。因此,为在检察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为大局服务的作用,就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履行职责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不能离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服务搞服务,或超越职能搞服务,也不能置大局于不顾,盲目地抓监督抓办案。脱离检察工作职责搞服务,不仅是不能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优势的问题,也是“瞎服务、乱服务”的问题,服务工作不可能做好,甚至会出乱子。脱离大局搞监督抓办案也不行,是单纯业务观点在作怪,不能根据大局的需要及时确定检察工作重点,检察工作很难取得理想成效。

二是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12全文查看对立统一关系。当执法工作与发展产生冲突时,应以有利于发展为指导思想;当执法工作与稳定发生冲突时,应以有利于稳定为指导原则;当执法工作与改革相矛盾时,要善于用党的刑事政策指导执法。要坚决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绝不能充当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保护伞”。当了“保护伞”,检察机关的工作就迷失了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方向,就不能实现

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

三是要处理好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监督别人执法,自身绝不能做超越法律甚至违反法律的事。要坚持适用法律与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相统一,根据法律规定,在政策指导下开展执法办案工作;坚持执法办案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依靠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办好各类案件;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防止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坚决打击与服务、保护相结合,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结合工作实际,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

1、全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紧密配合,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监所检察等职能,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积极参与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破坏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设备,绑架、伤害、敲诈勒索企业投资经营者等刑事犯罪,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依法打击各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保障农民群众安居乐业。

积极参加“平安乐平”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依法及时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切实解决检察环节涉法上访问题,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有效化解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2、积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促进“信用政府”建设。重点打击偷税骗税、金融诈骗、制假售假、非法经营、走私、洗钱、传销等犯罪案件;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依法批捕、起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和预防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犯罪,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出版发行、金融保险等商业活动中的贿赂犯罪,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安全和稳定。加大力度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及专利、销售侵权复制品、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自主创新,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依法打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3、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密切关注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动向,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执法司法等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市场法治环境,侵害投资经营者权益,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的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依法查办和预防国有企业、金融机构改革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等犯罪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打击严重行贿犯罪的力度。依法追缴赃款赃物,积极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积极查办和预防能源水电、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田水利、电网及饮水改造、村村通公路、义务教育、合作医疗、村庄整治、移民安置、土地整理、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保障国家促进中西部地区崛起和支农惠农的政策得到落实。

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部署,围绕履行检察职能,发挥检察机关办案和监督的治本作用,抓好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围绕职务犯罪的发案状况,深入分析原因、特点和规律;围绕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预防工作。坚持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4、制定和落实执法便民措施。开展创建“文明接待室”活动,热情接待、微笑服务,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设立网上举报、申诉、投诉受理中心;推行程序告知、预约接待、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探索实行下访、巡访等方便、适用的接待方法;完善检察长接待制度和首办责任制;坚持对实名举报、控告实行逐件答复。深入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开展以案讲法、警示教育、法律咨询等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

5、改革不利于服务大局的工作机制。搞好机制引导,要按照检察业务工作的规律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在要求,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制定从宽处理的原则和基本条件,完善业务工作考评体系和评价标准,形成正确的执法导向。当前要注意对撤案率、不捕率、不起诉率、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并通过合理的工作机制进行引导,做到既要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的提高,又不能不适当地束缚撤案权、不批捕权、不起诉权、立案监督权、追捕权、追诉权的正确适用,影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

6、创新检察队伍建设。《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治队伍。”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一定要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做为一项紧迫的重要途径来抓。”②面对新形势任务和时代机遇,检察机关要更好地肩负起检察工作重要任务,必须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和江泽民同志的重要指示,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摆在战略地位。要突出“素质兴检”、“机制活检”、“科技强检”的新理念,以创新的精神、务实的作风、优良的服务、高效的形象,取信于党委、政府,取信于民,提升服务形象。笔者认为创新主要体现在“严”、“善”、“培”、“活”四个方面。“严”即严管。严格执行检察机关禁止性规定,对干警违反制度和出现违纪现象,给予严厉查处。还要求干警做好家属的工作,对干警家属出现违纪现象的,干警要负连带责任。“善”即善用。推行中层干部、主诉检察官等实行竞争上岗制度。对科员和中层干部实行双向选择和优化组合制度。对科室负责人和一般干警的工作实绩实行分类管理,对一年内综合考评实绩排名末位的中层干部,实行主动申请辞职的淘汰办法,同时对排名最后的干警实行定期学习提高的办法进行管理。“培”即培源。为培育干警创新的原动力,要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来强化干警的素质教育。

同时对创新能力强的干警在选拔任用上优先考虑,使他们逐步培养成为业务骨干。与此同时,要对干警和中层干部实行定期交流制度,避免干警在一个工作岗位上产生思维定势,促使干警最大限度地释放个人的潜能。“活”即激活。为发挥干警的最大工作效能,要注意通过开展比提合理化建议活动,吸收和汇集干警的智慧,为全面加强业务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智力资源。对干警提出的建议一经采纳,并使检察工作取得突破的,对提建议的干警实行奖励。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新要求,紧贴大局,找准服务的切入点、着力点,把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大局最基本最直接的手段,既防止不顾大局孤立地抓办案,又防止脱离职能、超越职能搞服务,坚持结合职能搞好服务,在服务中履行职能,在履行职能中开展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实效,为实现乐平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2全文查看内容摘要本文针对新形势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的挑战,联系工作实际,对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途径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服务大局新形势分析途径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工作是党领导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局下思考,围绕大局履职,是检察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检察事业得以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和可

靠保证。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是指一个地区的检察工作要在党委领导下,围绕中心主动服从并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去谋划、去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这样,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方向和动力就得以保证。①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检察干警,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和服务的角度,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因此,如何探索出一条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服务大局便捷之路,是当前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新时期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历史使命。笔者结合基层检察院工作实践,就当前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途径提出一点肤浅看法。

一、准确把握形势,明确检察机关当前的使命和面临的挑战

,是全国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做好当前的检察工作,服务好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准确把握形势,明确工作要求。

准确把握形势,首先要明确新时期检察机关承担的历史使命。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全面部署。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与法律监督职能密切相关,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也是和谐社会的维护者,不仅要通过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巩固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而且要通过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具体职责,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和服务。

准确把握形势,还要看到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和考验。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因素很多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任务十分繁重;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如何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增强和谐执法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是检察机关必须深入研究和认真落实的重大课题;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规范执法行为活动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提高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解决好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与和谐社会、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得更加紧迫;近几年我们采取有力措施优化办案结构、提高案件质量,取得了明显进步,进一步落实好总体要求,把检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需要有新的举措;检察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执法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经费困难、装备落后仍是当前制约基层院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

面对新形势的要求,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就要求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牢固树立服务大局观念,积极主动地把检察工作融入到发展的大局中去。

二、理顺三大关系,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

检察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实践者和推动力量,必须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为完成社会主义法治所肩负的重要使命而不懈努力,保障党和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中心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主动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检察工作和广大检察干警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目前,少数领导干部和检察干警,在服务大局的观念上还存在着一定偏差:有的不能全面把握大局,把服务经济建设片面理解为服务经济利益,在工作内容和政绩评价上出现偏差:有的把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党的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上,在执法活动中搞利益驱动或搞挂牌保护、特殊保护等;有的片面理解和割裂检察工作与大局的关系,缺乏大局观念和服务大局的意识,存在单纯业务观点。因此,为在检察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为大局服务的作用,就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履行职责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不能离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服务搞服务,或超越职能搞服务,也不能置大局于不顾,盲目地抓监督抓办案。脱离检察工作职责搞服务,不仅是不能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优势的问题,也是“瞎服务、乱服务”的问题,服务工作不可能做好,甚至会出乱子。脱离大局搞监督抓办案也不行,是单纯业务观点在作怪,不能根据大局的需要及时确定检察工作重点,检察工作很难取得理想成效。

二是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对立统一关系。当执法工作与发展产生冲突时,应以有利于发展为指导思想;当执法工作与稳定发生冲突时,应以有利于稳定为指导原则;当执法工作与改革相矛盾时,要善于用党的刑事政策指导执法。要坚决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绝不能充当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保护伞”。当了“保护伞”,检察机关的工作就迷失了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方向,就不能实现

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

三是要处理好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监督别人执法,自身绝不能做超越法律甚至违反法律的事。要坚持适用法律与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相统一,根据法律规定,在政策指导下开展执法办案工作;坚持执法办案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依靠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办好各类案件;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防止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坚决打击与服务、保护相结合,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结合工作实际,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

1、全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紧密配合,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监所检察等职能,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积极参与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破坏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设备,绑架、伤害、敲诈勒索企业投资经营者等刑事犯罪,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依法打击各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保障农民群众安居乐业。

积极参加“平安乐平”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依法及时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切实解决检察环节涉法上访问题,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有效化解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2、积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促进“信用政府”建设。重点打击偷税骗税、金融诈骗、制假售假、非法经营、走私、洗钱、传销等犯罪案件;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依法批捕、起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和预防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犯罪,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出版发行、金融保险等商业活动中的贿赂犯罪,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安全和稳定。加大力度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及专利、销售侵权复制品、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自主创新,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依法打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3、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密切关注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动向,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执法司法等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市场法治环境,侵害投资经营者权益,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的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依法查办和预防国有企业、金融机构改革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等犯罪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打击严重行贿犯罪的力度。依法追缴赃款赃物,积极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积极查办和预防能源水电、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田水利、电网及饮水改造、村村通公路、义务教育、合作医疗、村庄整治、移民安置、土地整理、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保障国家促进中西部地区崛起和支农惠农的政策得到落实。

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部署,围绕履行检察职能,发挥检察机关办案和监督的治本作用,抓好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围绕职务犯罪的发案状况,深入分析原因、特点和规律;围绕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预防工作。坚持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4、制定和落实执法便民措施。开展创建“文明接待室”活动,热情接待、微笑服务,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设立网上举报、申诉、投诉受理中心;推行程序告知、预约接待、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探索实行下访、巡访等方便、适用的接待方法;完善检察长接待制度和首办责任制;坚持对实名举报、控告实行逐件答复。深入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开展以案讲法、警示教育、法律咨询等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

5、改革不利于服务大局的工作机制。搞好机制引导,要按照检察业务工作的规律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在要求,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制定从宽处理的原则和基本条件,完善业务工作考评体系和评价标准,形成正确的执法导向。当前要注意对撤案率、不捕率、不起诉率、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并通过合理的工作机制进行引导,做到既要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的提高,又不能不适当地束缚撤案权、不批捕权、不起诉权、立案监督权、追捕权、追诉权的正确适用,影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

6、创新检察队伍建设。《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治队伍。”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一定要把建设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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