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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12月01日 编辑 fanwen51.com

[解放思想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解放思想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新一轮思想解放的大潮滚滚而来,抢抓机遇、趁势而上、奋力崛起已成为时代主旋律。 思想决定思路...+阅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新世纪、新阶段,我国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当前,我们党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

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社会矛盾、预防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正、服务改革发展的重要职责,在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中担负着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所以检察机关一定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认真履行检察职能,明确新形势新任务,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自身建设,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一、履行检察职能要以维护和谐为首要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贾春旺检察长强调指出:检察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必须把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积极开展平安建设。平安是和谐的基础。平安建设就是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平安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及有组织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破坏资源环境、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刑事犯罪。在打击刑事犯罪中,要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地分析、准确地判断,从我国目前面临的影响社会和谐的深层次社会矛盾中找到刑事犯罪发生的根源;用和谐的标准衡量打击刑事犯罪的效果,在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处理时,要充分考虑处理结果对社会和谐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将有利于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作为确保案件处理效果的价值追求。运用和谐的理念,实施平和司法,突出司法职能的谦抑性,注重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自行化解、及时化解。充分运用说理,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表达诉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抓住重点,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对犯罪多发人群的监控,遏制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关键是减少社会上的犯罪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用统筹兼顾的方法,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追求效率与实现公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建立司法公开机制、司法和解机制、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机制、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机制、社会矫正机制,构建保持社会长治久安的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基础。

(二)惩治预防职务犯罪,净化社会风气促进和谐。“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当前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同时腐败现象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和谐的社会问题,如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社会成本增加。“腐败现象是和谐社会的大敌,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削弱了全社会的凝聚力。”。检察机关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就是找准了服务和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要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为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一是抓打击。狠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建筑领域、土地出让、医药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营造诚信、公平、守法、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打击影响民生问题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重点打击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滋生的职务犯罪。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要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取得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使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遭人人喊打,无处藏身。检察机关也要通过专项打击行动,形成打击声势,震慑犯罪分子,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二是抓预防。预防的目的就是保护,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将职务犯罪产生的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防患于未然。预防是减少职务犯罪数量的有效途径,针对重点行为、重点部门、重点系统、重点岗位,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开展有效的预防活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预防、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参与预防的机制。认真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将预防的触角延伸到每个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角落,编织严密的预防网络,形成大预防格局。三是抓机制。腐败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中去研究去解决,因此,检察机关的查办和预12全文查看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置于党的反腐格局中,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有效的反腐机制,注重反腐机制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以使反腐机制发挥应有的效能。既注意查办腐败案件,又注重制度建设;既注意针对某种突出问题制定相应规范,又注意规范与规范之间的融会贯通;既注重制度创新,又注重制度执行;既注重实体制度建设,又注重程序制度建设,形成不敢贪、不愿贪、不能贪

的工作机制。在机制的规范和制约下,通过构建和谐社会,统筹考虑社会各种因素对腐败形成的影响,逐步减少和消除腐败现象。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屏障。因此,检察机关要强化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坚持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保障诉讼活动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一是突出监督重点。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权益和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无处不在并能够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二是强化监督措施。以监督维护和谐,监督促进和谐,监督体现和谐为着力点,通过各种途径、方法,将监督范围、监督措施、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使人民群众对于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有着充分而广泛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推动社会公众信仰法律,感受法律监督的权威,确保法律监督的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三是完善监督机制。严格遵循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原则,用发展的眼光推进检察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体系。一些监督工作机制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程度,妥善照顾各方面群众的关切;监督工作机制的实施,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通过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营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的法治环境和法律运行机制的制度性措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有保障,能够持续不断实现生活在和谐社会中的权利。

二、规范执法行为要以促进和谐为首要追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法治的基本特征就是一切行为必须在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下进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化的重要保证,所以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首先做到规范。规范的执法行为是外在的、表象的和谐,是人民群众能够直接感受到的和谐,也是实现内在的、实质的和谐的必经途径,所以,规范的执法行为能使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充分信仰,对社会和谐能积极追求。

一是规范执法行为,与当事人实现和谐。规范权利告知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应当知晓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政策问题,告知和提醒当事人所拥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中应注意的事项,从而真正让当事人理解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和正确运用法律。规范检务公开制度,所有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都应当一律公开,消除司法活动的神秘感,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偏见和不解,让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规范服务承诺制度,采取规范的途径和渠道向诉讼当事人承诺办理事项,用最短的时间、最简的方式、最佳的服务为诉讼当事人创造良好便利的条件,以充分地让其主张权利、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规范办案流程,通过透明、公开、规范的流程化设计,充分地让当事人享受执法文明成果,更直观地增进当事人实现权利方式方法的正确认识,树立检察机关务实亲民的法律监督形象,减少办案阻力,还能够从根本上减少上访和申诉,实现当事人和办案机关之间关系的和谐。规范涉法信访案件处理机制,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建立涉法信访案件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涉法信访问题,多从自身执法查找不规范、不合法、有瑕疵的地方,敢于承认错误,纠正错误,求得当事人理解和尊重,在协商沟通中消除矛盾,实现和谐。

二是规范执法行为,在与执法机关的监督关系中实现和谐。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关系衔接配合、监督制约关系。检察机关要在配合、协商、衔接、制约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法律监督,实现监督关系的和谐,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一是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规范公检法三机关的定期联系制度、案件协商制度、工作配合制度,就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和冲突及时进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统一思想,实现和谐,确保执法效果。二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通过三机关间以及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研究协商,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监督的回复、监督的落实等方面进行规范,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监督意见的落实,维护监督的权威。三是建立合作交流机制。采取理论研讨会、业务交流会、案件评析会等交流平台,增强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交流,吸取其他机关的经验和体会,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和交流学习关系,共同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境界,在诉讼监督上达成共识,形成乐于接受监督的和谐氛围。

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在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上实现和谐。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必须首先服务发展。所以检察机关要增强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将执法对象作为服务对象,将法律监督作为服务发展重要手段,在服务发展中促进与执法对象的和谐。通过规范执法行为,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惩治与预防的关系,正确处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的关系,正确处理综合治理与专项治理的关系,正确处理稳定与发展的关系,提高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管理社会事务、协商利益关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开展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三、加强自身建设要以实现和谐为首要目标。检察机关是社会的一个细胞,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分子,其自身的和谐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目的,就是达到检察机关内部的高度和谐,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领检察人员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根本思想基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精神力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本内容的价值体系。社会的和谐既要靠制度和法律的维护,又要靠人们思想道德的自觉。在现阶段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相互交织的关键时期,难免会有一些检察官产生疑惑、误解,甚至迷失方向。作为执法者,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素养,没有基本价值观的认同,是难以将良好的法律制度实施好、贯彻好、执行好的。所以,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成为检察官的行动指南、主心骨和灵魂,使检察人员道德风尚和精神风貌成为社会风尚的导向和风标,成为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精神力量。

二是营造健康向上的院风。一个社会有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作为检察机关也要有自己健康向上的主导风气。要形成健康向上的主流风气,必须丰富检察官的思想内涵,要使检察官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风尚。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和传统文化教育,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形成民主文明充满活力的风气,发扬民主是使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的重要途径,在全体检察干警中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创新出活力,创新促和谐,检察机关的改革创新就是不断推动工作创新、机制创新、理论创新,实现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司法活动的需求。在检察机关内部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在检察人员之间形成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团结互助、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提倡保护环境,勤俭节约,关注健康,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工作习惯。

三是积极开展和谐机关创建活动。把“五好检察院”创建活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和谐机关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突出创建的特色,活跃创建的载体,充实创建的内容,发挥创建主体的积极性,广泛吸引干警参与,推动形成“我为单位发展添光彩,单位为我发展创平台”创建互动机制。实施“文化育检”和“科技强检”,提高检察机关创建活动的品位和水平,增强检察业务工作的人文色彩和技术含量。经常性地开展以“共创和谐单位”为主题专题创建活动,使和谐成为创建的永恒主题,取得广大干警广泛而深刻的价值认同,增强干警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促进检察机关团结和谐、务实创新、进取向上风气的形成。12全文查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新世纪、新阶段,我国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当前,我们党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

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社会矛盾、预防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正、服务改革发展的重要职责,在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中担负着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所以检察机关一定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认真履行检察职能,明确新形势新任务,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自身建设,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一、履行检察职能要以维护和谐为首要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贾春旺检察长强调指出:检察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必须把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积极开展平安建设。平安是和谐的基础。平安建设就是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平安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及有组织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破坏资源环境、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刑事犯罪。在打击刑事犯罪中,要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地分析、准确地判断,从我国目前面临的影响社会和谐的深层次社会矛盾中找到刑事犯罪发生的根源;用和谐的标准衡量打击刑事犯罪的效果,在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处理时,要充分考虑处理结果对社会和谐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将有利于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作为确保案件处理效果的价值追求。运用和谐的理念,实施平和司法,突出司法职能的谦抑性,注重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自行化解、及时化解。充分运用说理,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表达诉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抓住重点,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对犯罪多发人群的监控,遏制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关键是减少社会上的犯罪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用统筹兼顾的方法,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追求效率与实现公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建立司法公开机制、司法和解机制、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机制、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机制、社会矫正机制,构建保持社会长治久安的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基础。

(二)惩治预防职务犯罪,净化社会风气促进和谐。“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当前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同时腐败现象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和谐的社会问题,如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社会成本增加。“腐败现象是和谐社会的大敌,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削弱了全社会的凝聚力。”。检察机关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就是找准了服务和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要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为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一是抓打击。狠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建筑领域、土地出让、医药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营造诚信、公平、守法、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打击影响民生问题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重点打击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滋生的职务犯罪。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要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取得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使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遭人人喊打,无处藏身。检察机关也要通过专项打击行动,形成打击声势,震慑犯罪分子,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二是抓预防。预防的目的就是保护,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将职务犯罪产生的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防患于未然。预防是减少职务犯罪数量的有效途径,针对重点行为、重点部门、重点系统、重点岗位,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开展有效的预防活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预防、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参与预防的机制。认真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将预防的触角延伸到每个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角落,编织严密的预防网络,形成大预防格局。三是抓机制。腐败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中去研究去解决,因此,检察机关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置于党的反腐格局中,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有效的反腐机制,注重反腐机制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以使反腐机制发挥应有的效能。既注意查办腐败案件,又注重制度建设;既注意针对某种突出问题制定相应规范,又注意规范与规范之间的融会贯通;既注重制度创新,又注重制度执行;既注重实体制度建设,又注重程序制度建设,形成不敢贪、不愿贪、不能贪

的工作机制。在机制的规范和制约下,通过构建和谐社会,统筹考虑社会各种因素对腐败形成的影响,逐步减少和消除腐败现象。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屏障。因此,检察机关要强化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坚持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保障诉讼活动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一是突出监督重点。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权益和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无处不在并能够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二是强化监督措施。以监督维护和谐,监督促进和谐,监督体现和谐为着力点,通过各种途径、方法,将监督范围、监督措施、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使人民群众对于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有着充分而广泛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推动社会公众信仰法律,感受法律监督的权威,确保法律监督的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三是完善监督机制。严格遵循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原则,用发展的眼光推进检察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体系。一些监督工作机制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程度,妥善照顾各方面群众的关切;监督工作机制的实施,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通过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营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的法治环境和法律运行机制的制度性措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有保障,能够持续不断实现生活在和谐社会中的权利。

二、规范执法行为要以促进和谐为首要追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法治的基本特征就是一切行为必须在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下进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化的重要保证,所以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首先做到规范。规范的执法行为是外在的、表象的和谐,是人民群众能够直接感受到的和谐,也是实现内在的、实质的和谐的必经途径,所以,规范的执法行为能使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充分信仰,对社会和谐能积极追求。

一是规范执法行为,与当事人实现和谐。规范权利告知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应当知晓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政策问题,告知和提醒当事人所拥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中应注意的事项,从而真正让当事人理解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和正确运用法律。规范检务公开制度,所有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都应当一律公开,消除司法活动的神秘感,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偏见和不解,让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规范服务承诺制度,采取规范的途径和渠道向诉讼当事人承诺办理事项,用最短的时间、最简的方式、最佳的服务为诉讼当事人创造良好便利的条件,以充分地让其主张权利、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规范办案流程,通过透明、公开、规范的流程化设计,充分地让当事人享受执法文明成果,更直观地增进当事人实现权利方式方法的正确认识,树立检察机关务实亲民的法律监督形象,减少办案阻力,还能够从根本上减少上访和申诉,实现当事人和办案机关之间关系的和谐。规范涉法信访案件处理机制,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建立涉法信访案件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涉法信访问题,多从自身执法查找不规范、不合法、有瑕疵的地方,敢于承认错误,纠正错误,求得当事人理解和尊重,在协商沟通中消除矛盾,实现和谐。

二是规范执法行为,在与执法机关的监督关系中实现和谐。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关系衔接配合、监督制约关系。检察机关要在配合、协商、衔接、制约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法律监督,实现监督关系的和谐,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一是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规范公检法三机关的定期联系制度、案件协商制度、工作配合制度,就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和冲突及时进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统一思想,实现和谐,确保执法效果。二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通过三机关间以及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研究协商,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监督的回复、监督的落实等方面进行规范,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监督意见的落实,维护监督的权威。三是建立合作交流机制。采取理论研讨会、业务交流会、案件评析会等交流平台,增强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交流,吸取其他机关的经验和体会,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和交流学习关系,共同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境界,在诉讼监督上达成共识,形成乐于接受监督的和谐氛围。

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在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上实现和谐。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必须首先服务发展。所以检察机关要增强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将执法对象作为服务对象,将法律监督作为服务发展重要手段,在服务发展中促进与执法对象的和谐。通过规范执法行为,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惩治与预防的关系,正确处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的关系,正确处理综合治理与专项治理的关系,正确处理稳定与发展的关系,提高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管理社会事务、协商利益关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开展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三、加强自身建设要以实现和谐为首要目标。检察机关是社会的一个细胞,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分子,其自身的和谐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目的,就是达到检察机关内部的高度和谐,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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