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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接生致新生儿损伤1例诉讼分析

03月28日 编辑 fanwen51.com

[新生儿肺炎及其并发症护理体会]毕业论文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一件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临床医学毕业论文范文,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目的:探讨新生儿肺炎及其并发症护理体会。方法:120例新生儿肺炎患儿通过合理...+阅读

【关键词】生产;肩位难产;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085—02

案情

原告母亲盛某因怀孕于2002年3月开始就诊于

l医院,建立了门诊病历,遵医嘱进行了各项检查,并

坚持随诊,l医院一直告知母子正常。2003年9月

18

日,原告母亲妊娠期满,于l医院产房待产,入院诊断

为: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中度)、发热待查、胎儿窘迫,l

医院决定行阴道试产。当夜7时出现胎儿呼吸窘迫,

医生决定使用产钳助产,将孩子多处夹伤,头部拉出

后又出现肩难产,反复牵拉,才将孩子拉出,结果造成

原告头颈部多处皮肤牵拉伤、右肩关节脱位、右臂丛

神经损伤、缺血缺氧性脑病、头和脸部变形。

2003年12月22日原告家属以l医院产后不顾

母婴安全,不积极抢救患儿,却急于摆脱责任.强迫家

属转院,以及严重违反医疗规范。致使原告生下来就

右臂残废,还要经受一次又一次的治疗,给其身心和

今后生活造成严重损害为由,起诉法院.要求医院赔

偿医疗费12 4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

11 140元、护理费24 000元、交通费1 373元、继续治

疗费350 000元、住宿费12 800元、复印费230元、误

工费3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上褚项

合计515 395元。

鉴定

2003年6月12日经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鉴定.

结论为:(1)本病案诊断正确,采用阴道分娩的方式无

不当;(2)选择产钳助产的指征正确;(3)产钳操作符

合规范;(4)肩难产是巨大儿阴道分娩中难以预测的

并发症,臂丛神经损伤则是肩难产时常见的并发症之

一;(5)本病例中医方应在患方初诊时建立产前检查

病历,以便及早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但本案中发生的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与医疗不当之处不存在因果关

系。因此本例应不构成医疗事故。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某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进行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2005年4月8日。该法

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鉴定,其分析说明为:

(一)关于分娩方式的问题

盛某,孕41周临产入院,宫高42cm,腹围117(3m,

有糖代谢异常,估计胎儿体重4 ,提示胎儿大,胎头可

塑性差;孕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诊断明确,且发热,不除

外有宫内感染;经产妇产程进展迟缓;入院时既有“胎儿

窘迫?”的诊断,且在产程进展过程中胎心逐渐减慢.因

而在6时3o分左右,有终止妊娠、行剖宫产手术的指

征,应该积极准备手术。7时发现羊水粪染ⅲ。,虽然应该

立即终止妊娠,但没有阴道助产的条件。

(二)医院的问题及其与原告伤残后果的关系

王某目前头、面部不对称,斜颈,右上肢功能障

碍,与产伤有关,对其容貌、生活和劳动有一定程度的

影响,参照有关标准,属七级残疾。

被告医院在为王某之母盛某分娩接产过程中.对

产妇及胎儿的情况估计不足,对产程进展情况观察判

断不到位,在有剖宫产指征的情况下处理不积极.行

产钳助产术的适应证掌握欠妥当。因此鉴定认为.医

院存在的问题与胎儿产伤的形成有关,在王某目前的

伤残后果中的参与度在e级(责任程度为大部分.

75%)。

法院判决

因原告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案由提起诉讼.本案

属于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

释,法院以鉴定作为判决根据,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

讼请求。

案件评析

、法医鉴定和医学会鉴定为什么会得出完全相

反的鉴定结果?

(一)医学鉴定的情况分析

首先医学会的鉴定由医疗专家进行,由医学会组

织,专家疗单位是否存在过失,其必然会有一定主观倾向性,

导致结论的偏差。

其次医疗专家非法律人士,对客观材料以及当事

人双方的陈述缺乏法律角度的判断力,对证据材料的

【作者简介】唐泽光(1971一),男,法学学士,执业律师,曾从事过临床外科工作。tel:+86—10—65007027; m—mail:tangzeguang#sohu.tom

· 86 ·

认定能力较差,单从医学角度出发进行理解分析,难

免出现偏差。

再次医疗专家的水平参差不齐.而决定鉴定结论

的往往只是其中一两名人员,受鉴定人员的知识 12全文查看结构

与技术水平的限制,鉴定结论也难免存在偏差。

再次医疗事故鉴定只认定该医疗行为是否构成

事故,如果够不上医疗事故,那么,对于医疗单位其他

过失行为的认定以及责任的确定就比较牵强.甚至根

本不再评价。

最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在鉴定结论上专家不署

名,无人承担责任,对其公正性、严谨性产生影

响,结

果也难免偏差。

(二)法医鉴定情况分析

首先法医鉴定是由独立于医患双方的法医来主

持做出,更能客观公正的做出结论。

其次法医对法律有深厚的掌握.对证据材料认定

有很强的判断力和认知力,更能做出客观的判断。

再次法医又属于医疗业内人士.了解医学各学科前沿

发展,对于临床医学深层次问题.可以广泛咨询相关

专家,容易形成一种客观公正的判断,避免鉴定受个

别人员左右。

最后法医鉴定由鉴定人员署名.必要时还要接受法

庭质询,其严肃性、责任感很强,其效力更加让人信服。

(三)两种鉴定结果比较

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

处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也是追究医疗单位和个人

行政责任的依据。对于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来讲,医疗

事故鉴定作为证据使用,在解决事故赔偿纠纷中起到

一定作用.但其不能除外不构成事故而存在医疗过错

与过失的情况,其作用也当然降低。

而法医鉴定是一种过错鉴定。它不确定是否构成

医疗事故.法医只考虑医疗单位是否有过失或过错,

以及过失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关系,所以法医鉴定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2期)

价的范围更加广泛,涉及整个医疗行为.更能清晰地

确定各方责任。而且法医学鉴定,由于我国鉴定传统

的关系,其主要为解决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专业问题而

产生的,就是为诉讼准备的,其效力、作用更强。

综上分析,医学会鉴定与法医鉴定产生不同的结

果,出现偏差,甚至完全相反的结果,是可以理解的。

二、同时存在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法院应采

纳哪个鉴定结论?

从法律角度来讲.两个鉴定在诉讼中都属于证

据,无孰高孰低之分,但医学会鉴定主要解决医疗事

故赔偿纠纷.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纠纷认定责任的关键

证据。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采

纳法医学鉴定.根据法医学鉴定确定责任,作为判决

依据。在法医鉴定确定医疗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医

疗单位可以提出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的抗辩,经鉴定确

实构成医疗事故了.应该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和项目

解决。

本案属于典型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法医鉴定

结论不同的案件。因医学会鉴定不构成事故,无因果

关系,所以不能按事故解决。再有原告起诉医疗过错

赔偿,而不是医疗事故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应

以法医鉴定为主,并按一般民事侵权案件赔偿项目和

标准解决。

法院以法医鉴定结论做出判决是正确的.但本案

鉴定结论的截然相反还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本案例中.医疗单位应汲取的经验是:在产妇分

娩方式选择上,医院应在病历中做充分的风险提示,

并充分征询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将患者及家属的意见

完整地记入病历,一旦发生滞产,应采取对母婴更加

安全的生产方式.尽量避免产伤,避免医疗纠纷的发

生。不要过分考虑患者的经济负担能力来决定助产方

式,而首先应从技术和安全角度决定。

(收稿:2005—06—16:修回:2005—10—10) 12全文查看【关键词】生产;肩位难产;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085—02

案情

原告母亲盛某因怀孕于2002年3月开始就诊于

l医院,建立了门诊病历,遵医嘱进行了各项检查,并

坚持随诊,l医院一直告知母子正常。2003年9月

18

日,原告母亲妊娠期满,于l医院产房待产,入院诊断

为: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中度)、发热待查、胎儿窘迫,l

医院决定行阴道试产。当夜7时出现胎儿呼吸窘迫,

医生决定使用产钳助产,将孩子多处夹伤,头部拉出

后又出现肩难产,反复牵拉,才将孩子拉出,结果造成

原告头颈部多处皮肤牵拉伤、右肩关节脱位、右臂丛

神经损伤、缺血缺氧性脑病、头和脸部变形。

2003年12月22日原告家属以l医院产后不顾

母婴安全,不积极抢救患儿,却急于摆脱责任.强迫家

属转院,以及严重违反医疗规范。致使原告生下来就

右臂残废,还要经受一次又一次的治疗,给其身心和

今后生活造成严重损害为由,起诉法院.要求医院赔

偿医疗费12 4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

11 140元、护理费24 000元、交通费1 373元、继续治

疗费350 000元、住宿费12 800元、复印费230元、误

工费3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上褚项

合计515 395元。

鉴定

2003年6月12日经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鉴定.

结论为:(1)本病案诊断正确,采用阴道分娩的方式无

不当;(2)选择产钳助产的指征正确;(3)产钳操作符

合规范;(4)肩难产是巨大儿阴道分娩中难以预测的

并发症,臂丛神经损伤则是肩难产时常见的并发症之

一;(5)本病例中医方应在患方初诊时建立产前检查

病历,以便及早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但本案中发生的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与医疗不当之处不存在因果关

系。因此本例应不构成医疗事故。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某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进行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2005年4月8日。该法

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鉴定,其分析说明为:

(一)关于分娩方式的问题

盛某,孕41周临产入院,宫高42cm,腹围117(3m,

有糖代谢异常,估计胎儿体重4 ,提示胎儿大,胎头可

塑性差;孕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诊断明确,且发热,不除

外有宫内感染;经产妇产程进展迟缓;入院时既有“胎儿

窘迫?”的诊断,且在产程进展过程中胎心逐渐减慢.因

而在6时3o分左右,有终止妊娠、行剖宫产手术的指

征,应该积极准备手术。7时发现羊水粪染ⅲ。,虽然应该

立即终止妊娠,但没有阴道助产的条件。

(二)医院的问题及其与原告伤残后果的关系

王某目前头、面部不对称,斜颈,右上肢功能障

碍,与产伤有关,对其容貌、生活和劳动有一定程度的

影响,参照有关标准,属七级残疾。

被告医院在为王某之母盛某分娩接产过程中.对

产妇及胎儿的情况估计不足,对产程进展情况观察判

断不到位,在有剖宫产指征的情况下处理不积极.行

产钳助产术的适应证掌握欠妥当。因此鉴定认为.医

院存在的问题与胎儿产伤的形成有关,在王某目前的

伤残后果中的参与度在级(责任程度为大部分.

75%)。

法院判决

因原告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案由提起诉讼.本案

属于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

释,法院以鉴定作为判决根据,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

讼请求。

案件评析

、法医鉴定和医学会鉴定为什么会得出完全相

反的鉴定结果?

(一)医学鉴定的情况分析

首先医学会的鉴定由医疗专家进行,由医学会组

织,专家疗单位是否存在过失,其必然会有一定主观倾向性,

导致结论的偏差。

其次医疗专家非法律人士,对客观材料以及当事

人双方的陈述缺乏法律角度的判断力,对证据材料的

【作者简介】唐泽光(1971一),男,法学学士,执业律师,曾从事过临床外科工作。l:+86—10—65007027; m—mil:nzun#sohu.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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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能力较差,单从医学角度出发进行理解分析,难

免出现偏差。

再次医疗专家的水平参差不齐.而决定鉴定结论

的往往只是其中一两名人员,受鉴定人员的知识[]结构

与技术水平的限制,鉴定结论也难免存在偏差。

再次医疗事故鉴定只认定该医疗行为是否构成

事故,如果够不上医疗事故,那么,对于医疗单位其他

过失行为的认定以及责任的确定就比较牵强.甚至根

本不再评价。

最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在鉴定结论上专家不署

名,无人承担责任,对其公正性、严谨性产生影

响,结

果也难免偏差。

(二)法医鉴定情况分析

首先法医鉴定是由独立于医患双方的法医来主

持做出,更能客观公正的做出结论。

其次法医对法律有深厚的掌握.对证据材料认定

有很强的判断力和认知力,更能做出客观的判断。

再次法医又属于医疗业内人士.了解医学各学科前沿

发展,对于临床医学深层次问题.可以广泛咨询相关

专家,容易形成一种客观公正的判断,避免鉴定受个

别人员左右。

最后法医鉴定由鉴定人员署名.必要时还要接受法

庭质询,其严肃性、责任感很强,其效力更加让人信服。

(三)两种鉴定结果比较

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

处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也是追究医疗单位和个人

行政责任的依据。对于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来讲,医疗

事故鉴定作为证据使用,在解决事故赔偿纠纷中起到

一定作用.但其不能除外不构成事故而存在医疗过错

与过失的情况,其作用也当然降低。

而法医鉴定是一种过错鉴定。它不确定是否构成

医疗事故.法医只考虑医疗单位是否有过失或过错,

以及过失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关系,所以法医鉴定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2期)

价的范围更加广泛,涉及整个医疗行为.更能清晰地

确定各方责任。而且法医学鉴定,由于我国鉴定传统

的关系,其主要为解决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专业问题而

产生的,就是为诉讼准备的,其效力、作用更强。

综上分析,医学会鉴定与法医鉴定产生不同的结

果,出现偏差,甚至完全相反的结果,是可以理解的。

二、同时存在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法院应采

纳哪个鉴定结论?

从法律角度来讲.两个鉴定在诉讼中都属于证

据,无孰高孰低之分,但医学会鉴定主要解决医疗事

故赔偿纠纷.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纠纷认定责任的关键

证据。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采

纳法医学鉴定.根据法医学鉴定确定责任,作为判决

依据。在法医鉴定确定医疗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医

疗单位可以提出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的抗辩,经鉴定确

实构成医疗事故了.应该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和项目

解决。

本案属于典型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法医鉴定

结论不同的案件。因医学会鉴定不构成事故,无因果

关系,所以不能按事故解决。再有原告起诉医疗过错

赔偿,而不是医疗事故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应

以法医鉴定为主,并按一般民事侵权案件赔偿项目和

标准解决。

法院以法医鉴定结论做出判决是正确的.但本案

鉴定结论的截然相反还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本案例中.医疗单位应汲取的经验是:在产妇分

娩方式选择上,医院应在病历中做充分的风险提示,

并充分征询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将患者及家属的意见

完整地记入病历,一旦发生滞产,应采取对母婴更加

安全的生产方式.尽量避免产伤,避免医疗纠纷的发

生。不要过分考虑患者的经济负担能力来决定助产方

式,而首先应从技术和安全角度决定。

(收稿:2005—06—16:修回:2005—10—10)【关键词】生产;肩位难产;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085—02

案情

原告母亲盛某因怀孕于2002年3月开始就诊于

l医院,建立了门诊病历,遵医嘱进行了各项检查,并

坚持随诊,l医院一直告知母子正常。2003年9月

18

日,原告母亲妊娠期满,于l医院产房待产,入院诊断

为: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中度)、发热待查、胎儿窘迫,l

医院决定行阴道试产。当夜7时出现胎儿呼吸窘迫,

医生决定使用产钳助产,将孩子多处夹伤,头部拉出

后又出现肩难产,反复牵拉,才将孩子拉出,结果造成

原告头颈部多处皮肤牵拉伤、右肩关节脱位、右臂丛

神经损伤、缺血缺氧性脑病、头和脸部变形。

2003年12月22日原告家属以l医院产后不顾

母婴安全,不积极抢救患儿,却急于摆脱责任.强迫家

属转院,以及严重违反医疗规范。致使原告生下来就

右臂残废,还要经受一次又一次的治疗,给其身心和

今后生活造成严重损害为由,起诉法院.要求医院赔

偿医疗费12 4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

11 140元、护理费24 000元、交通费1 373元、继续治

疗费350 000元、住宿费12 800元、复印费230元、误

工费3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上褚项

合计515 395元。

鉴定

2003年6月12日经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鉴定.

结论为:(1)本病案诊断正确,采用阴道分娩的方式无

不当;(2)选择产钳助产的指征正确;(3)产钳操作符

合规范;(4)肩难产是巨大儿阴道分娩中难以预测的

并发症,臂丛神经损伤则是肩难产时常见的并发症之

一;(5)本病例中医方应在患方初诊时建立产前检查

病历,以便及早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但本案中发生的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与医疗不当之处不存在因果关

系。因此本例应不构成医疗事故。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某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进行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2005年4月8日。该法

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鉴定,其分析说明为:

(一)关于分娩方式的问题

盛某,孕41周临产入院,宫高42cm,腹围117(3m,

有糖代谢异常,估计胎儿体重4 ,提示胎儿大,胎头可

塑性差;孕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诊断明确,且发热,不除

外有宫内感染;经产妇产程进展迟缓;入院时既有“胎儿

窘迫?”的诊断,且在产程进展过程中胎心逐渐减慢.因

而在6时3o分左右,有终止妊娠、行剖宫产手术的指

征,应该积极准备手术。7时发现羊水粪染ⅲ。,虽然应该

立即终止妊娠,但没有阴道助产的条件。

(二)医院的问题及其与原告伤残后果的关系

王某目前头、面部不对称,斜颈,右上肢功能障

碍,与产伤有关,对其容貌、生活和劳动有一定程度的

影响,参照有关标准,属七级残疾。

被告医院在为王某之母盛某分娩接产过程中.对

产妇及胎儿的情况估计不足,对产程进展情况观察判

断不到位,在有剖宫产指征的情况下处理不积极.行

产钳助产术的适应证掌握欠妥当。因此鉴定认为.医

院存在的问题与胎儿产伤的形成有关,在王某目前的

伤残后果中的参与度在e级(责任程度为大部分.

75%)。

法院判决

因原告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案由提起诉讼.本案

属于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

释,法院以鉴定作为判决根据,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

讼请求。

案件评析

、法医鉴定和医学会鉴定为什么会得出完全相

反的鉴定结果?

(一)医学鉴定的情况分析

首先医学会的鉴定由医疗专家进行,由医学会组

织,专家疗单位是否存在过失,其必然会有一定主观倾向性,

导致结论的偏差。

其次医疗专家非法律人士,对客观材料以及当事

人双方的陈述缺乏法律角度的判断力,对证据材料的

【作者简介】唐泽光(1971一),男,法学学士,执业律师,曾从事过临床外科工作。tel:+86—10—65007027; m—mail:tangzeguang#sohu.tom

· 86 ·

认定能力较差,单从医学角度出发进行理解分析,难

免出现偏差。

再次医疗专家的水平参差不齐.而决定鉴定结论

的往往只是其中一两名人员,受鉴定人员的知识 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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