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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劳动合同

06月23日 编辑 fanwen51.com

[当劳动合同遇上OFFER LETTER]小王是某电器设备制造公司的(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一名财务人员,当初小王来电器公司面试合格后,电器公司向小王发出了一份OFFER LETTER,该录用信中明确电器公司每年发给小王14个月工...+阅读

Offer Letter,也称为《录用通知》或者《聘用要约》,是用人单位向候选人发出的希望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要约。录用前先发Offer是目前大多数外资企业、外企代表处以及知名企业比较普遍的操作模式,雇员也都习惯在收到Offer后,再与原单位提出解除关系。实务操作中,一些企业的HR认为,既然发了Offer Letter,明确了合同期限、岗位、工资、福利、工作地、社会保险、报到时间等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差不多,还有必要再签一份劳动合同吗?也有一些雇员认为,Offer Letter只有企业相关人员的签字,没有盖章,而且是英文的,能算作劳动合同吗?粗看下来,似乎两种意见都有点道理。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去理解Offer Letter和劳动合同的性质以及它们之间的微妙关系,本期法律专栏将就此问题与大家做探讨。

我们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2008年9月,王某到某公司应聘高级软件工程师一职。经过数轮面试,公司向王某发出Offer Letter,注明职位、工作职责、工作地点、福利待遇、入职须知等。公司承诺:凡在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试用期且在公司工资名册中的员工,公司将随当年度最后一个月工资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奖金(注:即十三薪或Double Pay)。Offer Letter未约定有效期。王某对此很满意,便按照Offer约定的时间到岗工作。

2008年12月底,王某在工资单中并没有看到十三薪,于是找到公司HR,得到的解释是,虽然Offer中有说明,但是公司基于在经济危机形势下管理成本的考虑,公司随后决定所有员工都不再发放这部分薪酬。公司认为,无论是从时间还是效力上看,都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双方争执不下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如下问题:Offer Letter、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Offer Letter是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向候选人签发的法律文件,是企业希望建立聘用关系的要约,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则是企业在实际用工后的一个月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与雇员签署的一份法律文件,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有Offer Letter,是否还要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仅有这一份录用通知不能完全构成劳动关系的建立,只有在候选人做出承诺(签回Offer Letter)时,这份文件才能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Offer Letter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八项必备条款,不完全等同于劳动合同。实务操作中,企业在实际用工后,劳资双方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才算完整。

Offer Letter内容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Offer Letter包含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例如岗位名称、工作职责、工作地点、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等。当劳动合同与Offer Letter的内容不一致或冲突时,就会产生到底以哪份文件为准的问题。对此,应当分情况看:

1.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 Letter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Offer Letter的内容,应视为用人单位与雇员就同一问题做了新的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Offer Letter。例如,用人单位在Offer Letter中说明候选人的职位为技术工程师,而劳动合同中约定职位是技术服务经理,则应当按照技术服务经理的职位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2.Offer Letter中的某些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哪份文件的效力更高,而是要看Offer Lett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明确约定Offer Letter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反过来,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Offer Letter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不履行Offer Letter,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并且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撤销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因此,Offer Letter作为一种要约,一旦候选人承诺,企业就应当履行后续义务。如果企业取消Offer Letter,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毕竟有可能出现雇员签署Offer Letter后与原单位提出辞职,而这时企业又毁约,造成雇员失业。同样,如果候选人在签署Offer Letter后,有更合适的工作岗位或基于其他原因不履行Offer Letter,也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各方在作出决定前,建议仔细、谨慎、全盘考虑,避免毁约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日臻完善的今天,Offer Letter已逐渐成为大多数企业HR习惯使用的入职文件之一,也被雇员理解和接受,成为一种潜规则。实务操作中,除了尽量使Offer Letter的约定与劳动合同约定一致外,建议更多地关注一些细节,例如明确Offer Letter的有效期、报到日期、中英文版不一致的处理方式等,同时要慎重看待取消Offer Letter的问题,避免因此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目前既有Offer Letter,又有劳动合同,且两者某些约定不一致时,可通过劳动合同备忘录或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后期修正,解决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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