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员工做不到最低工资怎么办]网友的困惑: 我们公司是一家大规模的公司 我做为这家公司的一名计件制员工现在缴纳的是小城镇的险金。我们签的合同是和一家名为中企人力的外包公司签的(中国上海企业合作公司...+阅读
计件工资制有加班费吗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制度。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含实物和服务)来计算劳动报酬。
有人说计件工资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工资,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实行多劳多得。不过,这种说法值得我们质疑。陆敬波律师表示,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的标准。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该属于加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这里也间接肯定了加班事实的存在。所以一般认为,当员工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即通常所说的双超,可以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
相关案例
王某系某厂合同制工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该厂实行计件工资。次年6月,工厂接受大批来料加工业务,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厂方征得工会同意后要求王某等人加班加点工作,多劳多得。王某等人同意了厂方的加班要求,并在7月至11月间多完成正常定额1倍以上的工作量,但厂方却一直按正常计件标准支付王某的报酬。王某认为其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超额完成定额,厂方应支付加班费。厂方认为本厂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工资一说,并且提出《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不适于计件工资。王某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获得了支持。问题二:计件工资制如何计算加班费
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有人认为,由于每个计件制企业对计件单价是有自主制定权的,因此对于加班工资也可以以超额计件单价的形式来支付。超额计件单价因每个企业具体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其支付比例也可以不相同。
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汪烨琼认为,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应与计时工资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相同,至少其比例应一致。即按照加班时段的不同,分别提高1.5至3倍的计件单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指出,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也就是说,如果计时工资制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是每小时收入基础上的150%~300%的话,那么计件工资制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则是计件单价基础上的150%~300%。
汪烨琼举例说,如果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一个产品需要10元的话,那么平时的加班一个产品就是15元,休息日的加班一个产品就是20元,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一个产品就是30元。
这与某些企业实行的超额计件单价的概念是不同的(超额计件单价是企业为了鼓励劳动者的积极性,针对劳动者在完成了既定份额基础上多完成的部分,专门规定的高于计件单价的价格)。对于申请了综合计时制又以计件为标准发放工资的企业,他们的法定工作时间按照他们申请的月、季、年为标准计算,在法定工作时间范围之外的按照平日150%、法定节假日300%的标准支付,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概念。
相关案例
王小姐等9名姑娘都是外来民工,在上海某公司担任EPE车间加工人员。公司实行计件工时制度,王小姐她们除完成劳动定量外,还超额完成产品件数,而且每周工时超过40小时。不过,长期以来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于是,9名女工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她们各自不等时间的加班工资4800余元到7700余元,还有25%的经济补偿金1300余元到2100余元的补偿。法院支持王小姐她们存在加班行为的主张,根据双休日200%的加班工资标准,额外判决用人单位支付1倍的工资报酬作为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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