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无忧网面试笔试简历简介

不能证明员工无故缺勤用人单位被判要赔偿

11月15日 编辑 fanwen51.com

[带薪缺勤会计处理]【摘要】:基于最新修订、即将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针对带薪缺勤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结合实例,深入详尽探讨,为下步准则施行后的会计实务操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阅读

北京某科技公司被该公司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公司称并没有拖欠工资,是员工擅自离职,但是该公司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6月27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的两月工资10500元(税后)及各项经济补偿金6825元。周女士是某科技公司的地区销售经理,2005年12月,她和公司签订了《入职通知》,双方约定,周女士任深圳区域销售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200元。试用期届满后,周女士仍在该公司工作,月工资不变。周女士向法院诉称,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6年6月15日,公司就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在此情况下周女士被迫解除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在仲裁委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周女士又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15日的工资10500元及经济补偿金2625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并支付损失42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辩称,周女士在2005年4月11日至6月15日期间擅自离职,公司已向其支付了2006年3月的工资,并不拖欠其工资。

因周女士系深圳区域销售经理,故单位未对其做严格的考勤管理,但其必须每周五与单位联系汇报工作。

但是,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双方曾就此工作方式进行协商的证据,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周女士自2006年4月11日后一直未来公司上班。

法院认为,周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入职通知》,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的考勤与工资标准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公司主张周女士自2006年4月11日后就未到公司上班,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可周女士一直工作至2006年6月15日。

周女士以公司未按时向其支付2006年4月至6月15日期间的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用人单位延付工资,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延伸阅读:

教师工作10年却无故被辞用人单位借此规避劳动法再有两个月,工龄就满10年了,马上就能与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然而,在这个节骨眼上,单位却终止了劳动合同,只支付很少的经济补偿金。我将我最好的10年青春献给了单位,现在42岁了,却...

试用期内无故解除合同需赔偿案情简介: 2008年1月,黄某参加了北京市某区主办的专场招聘会,经面试,被一家模具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2008年1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

推荐阅读
图文推荐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