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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有感

08月06日 编辑 fanwen51.com

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是整理的学习《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有感,欢迎阅读。

学习《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有感【1】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意见》对各级机关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离职管理、防止离职腐败和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规范公务员离职管理

包括公务员法在内,此前关于公务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规范较为零碎,分散在多个法规和文件中,有些规范口径不统一,有些表述比较模糊。《意见》明确了辞职公务员的限制类型、限制时间,明确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意见》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从业现象进行处罚,不仅罚当事人,而且罚接收企业。相比以往的公务员辞职规定,此次新规更细化、更具体、更规范,也更严厉。

二、防止离职腐败

《意见》提出,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于非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处级以下公务员的离职后从业行为,《意见》规定,这些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从近几年的一些贪腐案例来看,一些公职人员辞职后,或在原管辖范围、主管领域内的企业‘二次就业’,利用之前权力的影响力搞利益输送,这一方面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是变相腐败。此次《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建立权力监督的追溯机制,规范公务员辞职管理,防止公务员离职腐败和变相腐败,将惩治腐败提高到包括公务员辞职在内的全过程。

三、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就业创业多元选择空间扩大,公务员辞职现象较为普遍,一定比例的公务员辞职是公务员队伍正常人才流动的现象,有利于公务员队伍补充新的力量、增强队伍活力,促进人才资源的有效配置。针对公务员的辞职行为,《意见》也提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只要在制度许可范围内,公务员队伍的正常人员流动应该给予支持。

学习《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有感【2】

“期权腐败”亦即权力“期权化”,有些领导干部在任时以权谋私,但因党规法纪不敢收受好处,留待退休或辞职后才要回报,故这种腐败的隐蔽性强,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难以被定性,难以被查处,违规成本很小,造成的危害性却更大。正因为“期权腐败”的交易当时“不求回报”,日后“变现”,在高压反腐的今天,打击“期权腐败”也很难取得成效。

近日,中组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公务员申请辞职时要报告从业去向,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是对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一大完善,也是从源头上遏制“期权腐败”的制度性举措。公职人员特别是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在岗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辞职也要报告个人从业去向,这样就是建立了权力监督的追溯机制,由始至终给权力带上“紧箍咒”。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是防止干部腐败的关键。要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只有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机制,加强执纪惩处力度,才能逐步达到让官员们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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