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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合同法司法考试真题

02月19日 编辑 fanwen51.com

[合同法107条]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释义)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条...+阅读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试题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考点】民事法律关系【司法部答案】C【万国答案】 C【解析】乙的请求权要得到支持必须甲乙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受法律调整的。本题A项甲应允同看演出而爽约,D项承诺陪同旅游都是属于道德范畴,因此不能产生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权。B项转述听闻的消息产生的损失,乙作为成年人自己承担该风险,也不能产生相应的请求权,只有C项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的补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要求,甲乙之间有协议存在,乙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因此应选C。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D。买卖有效【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部答案】D【万国答案】 D【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17岁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慈善拍卖会上以1000元的积蓄拍得价值100元的表演道具,是其年龄智力都能理解的,因此该行为有效。C错误,本题应选D。由于拍卖会上的商品往往价值和实际价值不符,所以不属于显示公平,题目也没有显示甲存在误解,AB错误。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考点】监护【司法部答案】B【万国答案】 B【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A错误。《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因此D错误。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先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错误。第14条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B正确。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考点】法人【司法部答案】C【万国答案】 C【解析】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律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并不是成立所有社团法人都需要登记,A错误。B项表述太绝对,例如人民银行就是中央银行,其性质不是企业法人,错误。《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即关于合伙型联营的规定。C正确。D说法错误,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就属于法人。5。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考点】一物二卖【司法部答案】A【万国答案】无【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因甲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所以应当归丙,AB项排除。但是只有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所以本题没有答案。司法部答案为A,但是本题甲乙之间的买卖并没有完成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到乙,即使丙知道交易,但是由于甲出卖给丙是自己的汽车不是无权处分,所以本题A不正确。对于甲丙赔偿乙的损失问题,甲丙不属于恶意串通,所有权没有转移,丙侵害的只是债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只能甲对乙承担赔偿责任。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考点】共有【司法部答案】C【万国答案】 C【解析】《物权法》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该楼为按份共有,B正确。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红光公司的份额没有达到三分之二,故不能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C错误,应选。第98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A正确。第101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D正确。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考点】物业服务合同【司法部答案】B【万国答案】 B【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故A错误。第6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错误。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正确。第8条第2款,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故C错误。9。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A。相邻权B。地役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宅基地使用权【考点】地役权【司法部答案】B【万国答案】 B【解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地役权提供较高程度的便利利益,而相邻关系是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和容忍义务。本题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B正确,A错误。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本题与此无关,可以排除CD。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司法部答案】C【万国答案】 C【解析】《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对企业之间的留置规定较为宽松,不要求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题应选C,双方没有对担保达成合意,所以AB排除,本题属于留置权行使行为,D可以排除。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考点】合同签订地【司法部答案】C【万国答案】 C【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在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张某首先在乙地签字,李某后来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李某的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本题的情形属于《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再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结合本题,即后签字的李某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即丙地为合同签订地。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12。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考点】缔约过失责任【司法部答案】C【万国答案】 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

(一)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该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本题,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即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因此,合同当事人丁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题的答案为C。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导致另一方的损失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乙和丙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A、B是错误的。丁需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1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考点】先履行抗辩权【司法部答案】D【万国答案】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结合本题,甲乙在图书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后交付图书,双方当事人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即甲先履行,乙后履行。但后来甲只交付了五万元,属于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此情形下,后履行的一方乙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注意这里是“相应”的履行请求,甲已经履行了5万元的义务,乙应当交付其5万元的图书,而对于未交付的5万元,乙有权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对于A项,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在本题中,甲乙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因此,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条件。A是错误的。对于B项,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应当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特定情形下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当事人的权利,本题中甲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因此,B是错误的。对于C项,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后履行一方只能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已经支付了5万元。尚有5万元未支付,因此,乙只能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而不能拒绝交付全部图书。因此,C是错误的。14。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考点】定金【司法部答案】B【万国答案】B【解析】本题中,甲乙约定,买卖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即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后来乙未交付定金,但甲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即并不影响甲乙中间主合同即买卖合同的生效。故B是正确的。对于A选项,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结合本题,定金尚未交付,定金合同还没有生效,乙并没有交付定金的义务。甲不可以请求乙支付定金。因此A是错误的。对于C选项,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C是错误的。对于D选项,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甲有权请求乙支付价款。D是错误的。15。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考点】《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司法部答案】D【万国答案】 D【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是对《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该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依据该条的规定,无国籍人的作品要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只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第一,无国籍人经常居住地国与我国有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本题中,乙国为无国籍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如果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我国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D项正确,ABC错误。16。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考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司法部答案】C【万国答案】C【解析】《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说明剧本为合作作品,应当由甲乙共同享有,A项正确,不当选;《著作权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可见,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B项正确,不当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因此C项错误,当选;D项正确,不当选。17。甲公司注册了商标“霞露”,使用于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B。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甲公司有权禁止C。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注销D。甲公司签订该商标转让合同后,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考点】注册商标的申请、转让和保护【司法部答案】B【万国答案】B【解析】《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可见,改变注册标志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而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甲公司要将“霞露”商标改成“露霞”属于改变注册标志,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A项错误,不当选;《商标法》第52条第

(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甲公司的“霞露”用于日用化妆品上,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甲公司有权禁止,B项正确,当选;《商标法》第44条第

(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因此,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撤销而不是注销,C项错误,不当选;《商标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D项认为甲公司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18。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0万元B。250万元C。300万元D。500万元【考点】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司法部答案】A【万国答案】A【解析】《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该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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