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急也该把问题说清楚啊,是《行政诉讼法》吧?害人查法条!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解释”第93条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期间的规定,未区分特别情形下适用的具体期限,这与明年1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有关稍有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