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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可以随意降低员工岗位工资吗

02月03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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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调整劳动工作岗位,也不能随意降低其工资报酬。能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要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岗位及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及工资报酬的,需要取得劳动者同意,否则,不得调整。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岗位,或者劳动者不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调整岗位及工资报酬。劳动者不同意调整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出现的用人单位任意调整劳动者岗位的情况,多是为了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或是为了逼迫劳动者自行辞职,甚至是用人单位领导为打击报复劳动者,以单位需要或者用工自主权等名义,通过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并按调整后岗位的工资核定并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来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应当首先审视其合法性,再作出正确处理,切不可莽撞行事,以旷工等形式消极抵触。

一、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条件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既包含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的合同关系,又包含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与劳动者形成的管理关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根据其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并明确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和薪资水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情况,通过对劳动者的岗位调整与职、薪升降来实现自己管理自主的权利,确实是必要的。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对此,《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第103号令》第18条规定:“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其中规定企业对未上岗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作岗位上工作;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第19条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其中规定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主要体现在招用劳动者之前,其可以自行设置岗位及其相应的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招用了劳动者之后,虽然可以通过行使用工自主权进行岗位调整,但会受到很大限制,除此之外,只能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调整劳动者岗位和工资待遇。《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劳动合同:一是要依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由对方限期表示意见,最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劳动合同双方就可以就劳动岗位进行变更。

二、用工自主权的限制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主要体现在招用劳动者之前,企业可以自行设置工作岗位和各岗位的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企业在招用了劳动者后,就不能再以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来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待遇。这时,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合法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实现对员工工作岗位和薪资的调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和对员工进行依法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得出的结果,如员工的身体状况、工作表现与业绩,判断该劳动者与岗位的要求是否相符合,决定该劳动者的岗位是否需要调整。所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可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但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如果不符合上面所列条件,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并降薪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所以说只有对于那些确实不胜任某一岗位的劳动者,企业才有权调整其岗位。但企业对此应当提供证明,证明岗位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其到适当的岗位的。至于岗位调整后可否按调整后的岗位核定其工资待遇,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减少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如要调整工资待遇则既要考虑调整岗位后工资待遇的合理性,但又不能因此导致劳动者的收入明显减少,更不能影响到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当然,在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企业与劳动者就调整岗位或者降低工资协商不成时,企业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想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滥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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