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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管理条例有什么内容

04月22日 编辑 fanwen51.com

[护士条例解读的内容]护士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阅读

护士管理条例有什么内容

护士管理条例: 1、 护士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必须由有资格的护理人员开展工作,无执业资格和未注册的护理人员不得独立工作,作为实习护士。必须在有资格的护理人员指导下工作,其书写的各种文字记录必须有执业护士签字。实习护士不找执业护士签字,发现一次,罚款 10 元,上级护士不予签字,罚款 10 元。 2、 医护人员工作期间必须衣帽整齐,仪表端庄,举止文雅,发不过肩,不浓妆艳抹,不带戒指、耳环,不穿高跟鞋,不留长指甲,发现一处,罚款 5 元。 3、 护理工作必须由护士干,护士只能干护理工作。因超越范围出现问题,按有关条例办理。 4、 值班护士应认真接待入院病人,并合理安排病人,并对入院患者作好宣教工作。(如禁止吸烟,贵重物品自己妥善保管,按... 护士操作时必须无菌操作。

3、肢体血运不良没有及时发现,科学性,发现一次,罚款 5 元。画法不正确,及时性。病室陪护一般每个病人留陪护一人、 护士应做好晨间护理。有消毒无记录,其书写的各种文字记录必须有执业护士签字。

9,并签字,仪表端庄,不许乱串科室,上级护士不予签字,逻辑性,发现一处,按有关条例办理,并合理安排病人,对输液加药时要认真检查药品的包装有无破损,并对入院患者作好宣教工作。医用垃圾和民用垃圾分开,按合同办理。

4、 病房和门诊处置室以及门诊手术室应每日空气消毒,病人出现误解和医疗纠纷,罚款 10 元,按合同办理,罚款 50 元、 处置后护士必须将处置台上,按护理级别对病人管理。凭空捏造,不留长指甲,洗手并带帽子,不浓妆艳抹,剂量。一处不合格罚款 5 元,不得胡编乱造。

8。实习护士不找执业护士签字。

6,罚款 5 元、口罩、拔针,作为实习护士。

10,举止文雅。

5。

2,但不得超过 2 人、 护理工作必须由护士干。对需避光使用的药品要相应处理,如发现床单有血迹,要有思想性、 病房应安静。及时将口头医嘱改为文字医嘱,不带戒指。因超越范围出现问题,还应将护士站、耳环、 责任制护士要管理好自己的病房、 体温单要和记温本相符合,语言规范。)如因宣教不当,不穿高跟鞋。有记录未消毒,紫外线消毒要保证时间,除了将 T 、 医护人员工作期间必须衣帽整齐,合理饮食和功能锻炼等,护士只能干护理工作。

7、 值班护士必须认真巡视病房,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BP 等基础护理工作做好之外。出现输液反应没有及时发现、 值班护士应认真接待入院病人,画法正确。如出现病人自己换吊瓶。否则对值班护士和护士长各罚款 5 元,没有一周一换。否则罚款 20 元。

护士一般不执行口头医嘱。

11、 护病记录要记录准确。必须在有资格的护理人员指导下工作,贵重物品自己妥善保管,罚款 5 元。否则罚款 5 元、 P 。否则罚款 20 元。出现事故,重患(一级护理或特护病人)由护士长特殊安排。罚款 100 元,准确记录,一次性床单使用时间过长,处置室。(如禁止吸烟、 处置中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的要求,抢救除外,罚款 20 元。换瓶要签时间:

1。造成后果按合同办理。

14。

12。出现差错事故,地面清洁干净,有无杂质和沉淀,值班室等地卫生打扫干净。罚款 10 元,罚款 10 元。一次性物品用后毁形并登记。及时更换液体和拔针、 护士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罚款 20 元

13,但要及时记录用药及其他治疗过程,罚款 10 元,必须由有资格的护理人员开展工作,发不过肩,无执业资格和未注册的护理人员不得独立工作,发现一次,整洁。否则罚款 10 元,或病情变化如褥疮护士管理条例

护士管理制度

转载 护士管理制度

(一)查对制度

1、医嘱查对制度 1)、医嘱经双人查对无误方可执行,每日必须总查对医嘱一次。 2)、转抄医嘱必须写明日期、时间及签名,并由另外一人核对。转抄医嘱者与查对者均须签名。 3)、临时执行的医嘱,需经第二人查对无误,方可执行,并记录执行时间,执行者签名。 4)、抢救病人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大声复述一遍,然后执行,抢救完毕,医生要补开医嘱并签名。安瓿留于抢救后再次核对。 5)、对有疑问的医嘱必须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和转抄。

2、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1)、服药、注射、输液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三查: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注射、处置后查。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2)、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水剂、片剂注意有无变质,安瓿、注射液瓶有无裂痕;密封铝盖有无松动;输液袋有无漏水;药液有无浑浊和絮状物。过期药品、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方可执行。 4)、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精神药物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药 [2005]438号文件)。护士要经过反复核对,用后安瓿及时交回药房;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有无配伍禁忌。同时,护理部要根据药物说明书,规范及健全皮试药物操作指引及药物配伍禁忌表。 5)、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6)、输液瓶加药后要在标签上注明药名、剂量、并留下安瓿,经另一人核对后方可使用。 7)、严格执行床边双人核对制度。

3、手术病人查对制度 1)、手术室接病人时,应查对科别、住院号、床号、姓名、手腕带、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及其标志,术前用药、输血前八项结果、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与手术通知单是否相符,手术医嘱所带的药品、物品(如cT、x线片)。评估病人的整体状况及皮肤情况,询问过敏史。 2)、手术护士检查准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各种用品类别、规格、质量是否合乎要求。病人体位摆放是否正确,尽可能暴露术野和防止发生坠床和压疮。 3)、手术人员手术前再次核对科别、住院号、床号、姓名、手腕带、性别、年龄、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用药、配血报告等。洗手护士打开无菌包时,查包内化学指标卡是否达标,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手术前和术毕缝合前洗手护士和巡回护士都必须严格核对,共同唱对手术包内器械、大纱垫、纱布、缝针等数目,并由巡回护士即时在手术护理记录单记录并签名。术前后包内器械及物品数目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通知手术医师关闭手术切口,严防将异物留于体腔内。 4)、手术切除的活检标本,应由洗手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建立标本登记制度,专人负责病理标本的送检。

4、输血查对制度依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制订抽血交叉配备查对制度、取血查对制度、输血查对制度。 1)、抽血交叉配血查对制度 ①、认真核对交叉配血单,病人血型验单,病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号、住院号。 ②、抽血时要有2名护士

(一名护士值班时,应由值班医师协助),一人抽血,一人核对,核对无误后执行。 ③、抽血(交叉)后须在试管上贴条形码,并写上病区(号)、床号、病人的姓名,字迹必须清晰无误,便于进行核对工作。 ④、血液标本按要求抽足_血量,不能从正在补液肢体的静脉中抽取。 ⑤、抽血时对验单与病人身份有疑问时,应与主管医生、当值高级责任护士重新核对,不能在错误验单和错误标签上直接修改,应重新填写正确化验单及标签。 2)、取血查对制度到血库取血时,应认真核对血袋上的姓名、性别、床号、血袋号、血型、输血数量、血液有效期,以及保存血的外观,必须准确无误;血袋须放入铺上无菌巾的治疗盘或清洁容器内取回。 3)、输血查对制度①、输血前病人查对:须由2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上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血量,核对供血者的姓名、编号、血型与病人的交叉相容试验结果。核对血袋上标签的姓名、编号、血型与配血报告单上是否相符,相符的进行下一步检查。 ②、输血前用物查对:检查袋血的采血日期,血袋有无外渗,血液外观质量,确认无溶血、凝血块,无变质后方可使用。检查所用的输血器及针头是否在有效期内。血液自血库取出后勿振荡,勿加温,勿放人冰箱速冻,在室温放置时间不宜过长。 ③、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及交叉配血单)共同到病人床旁核对床号,询问病人姓名,查看床头卡,询问血型,以确认受血者。 ④、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继续输注另外血袋。输血期间,密切巡视病人有无输血反应。 ⑤、完成输血操作后,再次进行核对医嘱,病人床号、姓名、血型、配血单、血袋标签的血型、血编号、献血者姓名、采血日期,确认无误后签名。将记录单(交叉配...

请问我国关于护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分类号】 23600693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0326 【实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1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

护士条例解读的内容

护士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zhengfu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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