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发展的起源是什么]人类起源方面的资料 关于人类将来会变成什么模样,有着各种各样的猜测。科学家总结过去的历史,探索社会发展的规律,推测未来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古人类学家也希望找出我们祖先...+阅读
程序正义原则的起源是什么
美国最知名的辛普森案就是个很好的例子。案中最关键的证物,血手套就是警方在未拿到搜查令的前提下,强行翻墙而入取得的。美国立法规定:美国公民私人财产与领地高于一切,也就是说,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入美国公民私人领地,否则有权将其击毙。但是此案中的关键证物即是在非法的程序下去的的。所以在审理此案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以程序正义为主要原则认定辛普森杀妻案中的唯一嫌疑人辛普森无罪。这就是程序正义的最好的一个体现。程序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而言)的公平。
至于起源嘛,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着实深远,推荐你去找文献,叫做程序正义论。
辛普森杀妻案的审理和判决反映了英美法系的哪些特点
从辛普森杀妻案看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特点 辛普森杀妻案是指1994年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Simpson)谋杀其妻子和另一男子的刑事案件。此案当时的审理很具有戏剧性,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从而使辛普森逃脱了法律制裁案件简介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 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逃脱法律制裁,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无罪推定的最大漏洞案件。 警方办案三大失误: 1忽视现场勘查常识 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3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十分注重和解。
二、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彰显司法的严肃性
三、坚持陪审团制度,彰显司法的公开与公信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缺陷:
(1)大陪审团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2)金钱了影响法律审判的公正性。
(3)法律技术超越了法律的正义。
(4)美国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使得当事人往往无所适从,并导致整个司法活动,甚至整个司法制度过于依赖于律师
(5)辛普森案反映了美国种族歧视问题还很严重,走向种族平等之路还很漫长。 辛普森案一出来就被称之为“世纪大审判”。主角是名人,美国一流的律师团,检方也摆出决一死战的最强阵容。法官的确定都必须同时被双方所接受,经过双方再三讨论同意,由日裔法官伊藤出任。伊藤的公正无私是出了名的,他的妻子恰好是承办此案的洛杉机警察局的警官,他居然还能被极其挑剔的辩方律师所接受,可见其声誉好到什么程度。 第二轮的陪审团的删选进行了近两个月,可见其困难和慎重的程度。候选人首先要接受法官的审查,比如,有一名女候选人曾经有过被丈夫虐待的经历,由于辛普森曾经打过他的前妻,所以,这名候选人的资格立即被法官取消了,以免她在作判断时触景生情,不由自主地“公报私仇”。“除了法官的审查,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由于最终的判决将出自这些陪审员之口,双方谁也不敢掉以轻心,他们都有否决权,所以稍有疑惑就被删除了。这也是初选选出了三百多人的原因。 有一点必须强调的是,双方的律师团都只有否决权,而没有“绝对录取权”。这就是说,任何一方都只能说不要哪一个,而不能说非要哪一个做陪审员的。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这很不容易。尤其在这个案子里,被告是黑人的体育英雄,而他被害的前妻是一个白人,你很难说陪审员种族成分就完全不影响他的判断。另外,由于被告和一名被害者之间是离异的夫妻,因此,普遍认为,陪审团的性别比例也可能成为一个有影响的因素。不管怎么说,到去年11月,陪审团终于建立起来了。其中大多数是黑人。 在美国,各个州对于是否允许电视台进入法庭是有不同规定的。有些州是绝对不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上既不准录像,也不准录音,甚至也不可以拍照。因此,电视观众就只能在新闻节目中听到一些简单说明。这也为一批画画的提供了一种专门的职业,因为新闻媒体为了弥补电视观众对法庭审理的视觉了解,总要雇一些艺术家画现场速写。有些州的法律使现场的电视传播具有可能性,但是,必须考虑辩方和检方的意见,最后,由法官裁决。加利福尼亚州就属于此列。好在伊藤法官批准了辛普森案的电视转播,使所有的人都有了一个难能可贵的机会,去了解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如何运转的。但是,电视转播有一个非常严格的规定,就是不可以“暴露”陪审员。 法庭的四大要素,检方、辩方、法官、陪审团都好不容易齐全了,但是还不能开庭,因为要由法官先决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可以真的算证据。这话可怎么说呢?实际上,这个问题在我以前的信中已经提到过了,你还记得在阿巴拉其山区受到地方治安警察无理搜捕的那对年轻夫妇的故事吗?在那个故事里,我已经提到过宪法第四修正案,以及最高法院依据这个修正案所定出的“排斥原则”。我又一次体会到,美国的权利法案中的每一个字都不是白写的。只要你能够找到条文对得上号,你就可以切切实实地用它来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 这一个过程叫审前听证。在审前听证开始的时候,被告也必须先回答法官提出的是否认罪的问题。如果承认有罪,一般都可以事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一些有限的讨价还价。在电视机前,我们看到辛普森无精打采的地回答说,不认罪。于是,听证开始。辛普森的辩护律师一开头就提出,在辛普森案发的当天晚上,警察在他家里所找到的一大堆证据,都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在法庭上提供给陪审团。他们的依据证是宪法修正案的第四条:“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压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 当警察接到报案,查看现场之后,很快就去了辛普森的家...
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
比如被捕嫌疑人有权知道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有效运用法律,因为逮捕他的警察机关对法律规定很熟系,为了保证嫌疑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警察在逮捕他的时候必须告知他所拥有的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有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被呈上法庭。” 又比如某人被判死刑,进行判决书上规定的正规死刑之前不能将其杀死。 因为社会存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双方会因为某些因素(比如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均衡等)造成不公平的发生,所以要通过一些手段使得强弱双方在交往中获得平等的权利。 《程序公平: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 徐显明 就我国目前司法不公问题看,首先不是实体不公正,也不是制度不正义,而是程序不公平。 司法公正的本质是公民正当的、合法的权利能够自由、平等地得以实现,如果一个人所拥有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利因司法人员不合法地滥用权力加以限制或剥夺,那么不公正问题即产生了。
如果说公正观的核心就是排除独断专行的权力的话,那么司法公正的核心则是拒绝任何司法权的专横行使。 公正是个体权利的理性感受,是正当权利顺利实现的理念评价;一般而言只要权利正当行使,国家就应给予权利上的正义保护,那么个人就会感到社会的公正,否则就会因社会的不公正而对社会丧失信心。从社会主体的主观评价看,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体对司法主体将法律平等地适用于相同的行为而得出相同结果的一种满意程序,即如果依照法律相同的行为产生出相同的结果,人们就会满意而感到司法的公正性,反之则会怨情陡生而感到司法的不公正。由于人们往往将司 法判决结果的公正即实体公正作为衡量是否公正的主要标准,所以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与司法行为中存有重实质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
但是,结果公正的实质正义却是人们主观最难评价与衡量的,由于评价主体法律认知能力的差异以及受主观期望与司法结果之间反差程度的影响,相同的结果而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公正感。这样程序公平对于司法公正的界定与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就我国目前司法不公问题看,首先的不是实体不正义,也不是制度不公正, 而是程序不公平。从该意义上说,程序公平自然就成了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和价值核心。 一旦缺失了程序过程的公平与客观,那实际上就为一切司法任性和专横的产生埋下了种子。 实体优先抑或程序优先是划分东西方司法文化传统和司法价值追求的分水岭。东方传统法文化是一种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的人情人治文化,重情轻法,重实体轻程序是司法文化特有的底蕴,概言为两大优位:一为天理优位。
天理难容者,国法必难容也;逆推之则不能成立,即国法难容者,天理则未必难容也!天理优位于国法的后果是,凡对伤“天”害“理”者,无论司法者如何处置哪怕是违法亦均受到传统司法价值的认可。二为人情优位。“法不外乎人情”是古代 人的一般共识。除立法须合乎人情外,司法活动更是“人情大于王法”,正所谓“人情所恶,国法难容”。因人情或曰人之常情无固定、客观的标准与内容,往往因人而异,从而演化为司法者为人情而循私枉法的藉口。无论是天理或人情,这种司法传统和司法价值所追求的是最终结果,而重结果的司法传统是以牺牲程序公平、过程客观为代价的。我们认为,关注结果公正的实体正义固然不失为一种善,但是一旦缺失了程序与过程的公平与客观,那实际上就是为一切司法任性与专横的产生埋下了种子,从体制上为司法专横提供了制度性保护,因而为了求得结果合乎“天理”、“人情”的伦理性公正,即使使出人间最不人道、最不仁义的手段、措施也会为制度、传统、人情所容忍而接受,从而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合理性的生存空间。
所以东方那种以实体公正为价值追求的司法传统往往会出现以摧残人为特征的负面效应。 西方法文化传统则是以法律形式合理性为特征的。所谓形式法律是指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审判原则的法律体系,它是由一整套形式化的、意义明确的法律条文组成的。它赋予每个诉讼当事人在法律上以平等的人格地位,它只依据法律条文对确凿无疑的法律事实作出解释和判定,而不考虑其他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实质正义原则,同时还要排除一切宗教礼仪、情感的和巫术的因素。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形式主义原则是一切资本主义法律的重要特征,而一切前资本主义的神权政治,其法律形态的最大特点就是关注实质原则。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合理性的机器运行一样,从而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地提高了预言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程序变成了以固定的和不可逾越的“游戏规则”为限制的、特殊类型的和平竞争。司法形式合理性特征决定了西方司法诉讼价值所追求的是形式正义和程序优位,即总是寻求程序的公平而非实质的公正。 实体不公或许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性的丧失。有人说实体错误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把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 程序优位的司法价值是以制度上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人格...
谁能告诉我辛普森案对我过司法的影响是怎么样啊
个人意见:该案对我国司法的影响,主要是体现在民刑事诉讼方面的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规定了法院办案的基本原则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在刑事案件中是无可厚非的,但在民事方面,则没有体现出该案所体现的盖然性优势的原则。而在刑事诉讼中,我国以前“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就定罪的做法已有很大改变,每年因疑罪而宣告无罪的案件也有不少,这就是体现了该案中的疑罪从无原则。盖然性优势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的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超过对方时,则法官按照自由心证的裁量原则,可以判决该方获胜。在辛案中,民事部分就能够充分证明其辛妻被害是辛所为,所以法院判决其巨额赔偿。疑罪从无原则是当前绝大多数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的措施。
在辛案中,由于 刑事证据并不能做到完全地也就是100%地客观地来证明辛妻被害是辛所为,而只处于怀疑的程度,那么,法官就判决辛普森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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