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I IFG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不是学金融专业的,就是上网搜了一下。
FCI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
1968年11月成立于荷兰,总部设在阿姆斯特丹。该组织是由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980多家保理公司组成的世界性联合体,其目的是为会员提供国际保理服务的统一标准、程序、法律依据和技术咨询,并负责会员公司间组织协调和技术培训。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已经成为世界保理业务运行所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IFG 国际保理商组织 (International Factors Group)
1963年成立,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主要致力于帮助全球保理商之间更好的发展业务,现在IFG已在50个国家拥有近100个成员,这些成员基本上都是大型跨国公司,具有优良的商誉。IFG创立了国际保理业务双保理体系(Two Factors System),并于1979年开发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IFExchange) 用于各计算机之间的数据交换以支持业务系统的运行。国际保理商组织制定了系统的法律规则和文件,适用于所有组织成员及与成员进行保理交易的其他人,用以规范和保证保理服务的标准化高质量,同时也明确和简化了成员从事保理业务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法律程序,当保理交易发生争议时,组织也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则和文件进行仲裁。这些法律文件中最重要的是GRIF(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由国际保理商组织与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共同制定,是当今全球通用的国际保理业务基本规则。
两者主要区别
IFG是指国际保理商组织或协会,目前(09年资料)有三家保理商加入该组织,但好像只有一家能够发挥国际保理的作用。
FCI是指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目前(09年资料)在中国主要是银行,大概有十几家银行已经加入了该组织。
GRIF 是IFG和 FCI两个组织之间的合作法律平台,有别于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这个惯例由FCI起草制定。
但是后者是国际私法协会制定,权威性更大,只要是签约国都适用,中国是成员国但不是签约国。所以在中国做保理,应该更多遵循的是GRIF,这两个组织各自开展业务,IFG多数是非银行专业保理商,FCI基本是各大商业银行。(南京银行同时加入了FCI和IFG)
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方式与优势是什么
保理业务的核心优势在于它对贸易双方具有保证作用与融资作用。即对出口商可以保证进口方最终付款并且在付款前给予贴现融资;对进口商可以保证货物质量并给予延期付款的贸易融资。与传统结算方式相比,它主要有如下特点与优势: 1。对出口商而言。第
一、有贸易融资作用。 在保理业务中,出口方装运货物后就可以获得80%的预付款融资和100%贴现融资,从而迅速收回货款,始终保持充实的流动资本以供不断订货。第
二、坏账担保与信用风险控制。出口商叙做保理后可以将自己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地一次性卖给出口保理商,这样可将大部分出口相关的风险如信用、货币、利率等都转移给保理商。 第
三、改善付款条件,提高出口竞争力。保理业务对进口商是一种赊销贸易,可以向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o/a(openaccount,赊销)、d/a(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承兑交单)付款条件,以拓展海外市场。第
四、实现高效应收账款管理。 出口商可以借助保理商了解客户的资信及销售状况,并将应收账款跨国管理、催收等复杂职能外包给保理商,大大节省自身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成本。 2。对进口商而言。首先,可以获得融资便利。由于赊销方式下出口方为进口方提供了1―3个月的融资,因此进口商可以于转售货物后再付款,扩大了其现有支付能力下的购买力。 其次,可得到对进口商品的质量担保。相对d/a方式的远期承兑,进口商无须在尚未取得货权的前提下即作出商业承兑,相反在卖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合同条款时,进口商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要索偿。第
三、可以节省费用和简化手续。叙做保理是基于信用销售,因此可以避免信用证项下较高的开证费用和百分之百的保证金,减少资金积压,降低进口成本。 此外,由于保理业务是一种b2b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所启用的统一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利用全球数据交换网络传递信息,这使得保理业务比一般的结算品种更加便捷、准确和高效。
保理业务是在什么背景条件下使用的
1、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因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2、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3、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