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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典型

09月22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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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典型

构成因果关系! 我国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考试中主要采用的标准: 1,经过修正的“条件说” 2,因果关系中断理论: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的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或者某种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时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中断,要考虑:介入因素和先前行为之间的关系是独立还是从属的?如果是从属的,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是独立的,则因果关系中断,介入因素才是危害结果的原因。 3,特殊情形

(1),重叠的因果关系:即两个独立的行为,单独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就造成结果,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2),行为人外在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内在疾病结合,共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认定外在暴力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4,是否成立犯罪,除了考察客观方面的因果关系外,还要考虑主观方面是否剧本罪过。“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成立犯罪” 望采纳!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意义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基本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

6、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

7、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因果关系:两个事件发生的的空间距离除以时间维度,商小于1,那么这两个事件之间是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式 包括以下几种:

(1)一因一果这是最简单的因果关系形式。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司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2)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形。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结果中,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对于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

(3)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其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集团犯罪中。 刑法中较难判定的几种因果关系的情形

(1)假定的因果关系。即,虽然某一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危害后果仍会发生。如杀害一个已中毒的人,此时因果关系成立。

(2) 择一的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发生,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发生竞合,发生了危害后果。如两人同时开枪射死被害人,此时因果关系成立。

(3)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发生竞合,发生了危害后果。如两人分别向被害人放入不足致死的毒药,但总剂量致使被害人死亡,此时因果关系成立。

(4)介入其他因素的因果关系。“其他因素”包括自然因素、被害人因素和第三人因素。如果介入因素独立于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所没有预料到的,则不构成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并不独立于犯罪行为,是因犯罪行为而发生的(如为逃避追杀而落下悬崖),则因果关系成立。

刑法因果关系举例说明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统一性,这主要表现在:(1)都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2)都具有顺序性,即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3)都具有相对性。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4)都具有规律性。不管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所指的都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5)都具有复杂性。哲学上所讲的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同因异果、异因同果等现象,在刑法上同样存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故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1)范围的特定性。从哲学上讲,凡是引起结果发生的现象,都是原因,但在刑法上,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行为才是原因。(2)内容的特定性。在通常情况下,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在内容上是一致的,都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发展过程,但在一些情况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一种特定的发展过程。例如,诈骗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3、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4)在行为人的行为介人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乙身体重伤:乙前往医院途中,被丙驾驶的汽车撞死。由于介入了丙的异常行为,而且由丙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再如,A以杀人故意对B实施暴力,导致B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B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C存在轻微的过失,未能挽救B的生命。由于A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大,而介入情况(轻微过失)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小,故应认定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另外,比较简明的例子是:甲欲杀害乙(乙与甲妻有不正当关系),某日甲拿着自制屠刀,到乙家中欲杀乙,当进入乙家后,甲举刀向乙劈去,致使乙死亡。那么,乙的死亡与甲的杀人存在着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乙的死亡是因为甲的杀人举动(因)所造成的(果)。

同样,因乙与甲妻有不正当关系,乙害怕甲加害自己,整体精神恍惚,突然一天听别人讲甲要杀害自己,由于心理惧怕,心脏病突发,乙死亡。那么,乙的死亡(果),与甲欲杀害乙的企图没用直接的因果关系。

试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举例说明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地的在联系。它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征。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又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才是原因,只有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才是结果。

其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作用具有单向性,即只研究行为对结果的单向作用。

再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内容的法定性,即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做出又瑕疵的财产处分行为,向行为人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恐吓行为,但被害人并没有因此产生害怕心理,只是基于怜悯之心而提供财物时,则恐吓行为与被害人提供财物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成立敲诈勒索的未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偶然的因果关系和必然的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中包含了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为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但在其发展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例如,甲把乙打成重伤,医生说必死无疑,丙就把乙的氧气拔掉,乙因窒息死亡。

--这是一种行为引起一种结果,由实在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变。此时甲的打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为偶然因果关系,丙拔氧气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为必然因果关系。

刑法上地因果关系有的是作为构成要件,有的只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行为与结果之间有了因果关系行为人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但负了刑事责任就一定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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