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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至人重伤

10月06日 编辑 fanwen51.com

[恶劣气候道路交通应急预案]为切实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冰雪、浓雾、暴雨等恶劣天气等方面能力,最大限度维护恶劣天气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工作...+阅读

非道路交通事故至人重伤

一、非道路交通造成人员伤亡构成刑事犯罪为交通事故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道路交通事故怎样处理

非道路交通事故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如下: 一、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

对非道路交通事故,应进行责任认定,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并告知当事人,其损害赔偿可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如果需对当事人的某些严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比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违章行为单独处罚。

如果需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应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233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亦不能适用刑法第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 四、损害赔偿调解应以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为原则

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在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各方当事人仍然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进行调解,其损害赔偿的标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标准。至于调解是否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来做出裁决。

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76"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和日常生活中认为的交通事故是有较大区别的,其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的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凡乡间、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依据道交法的规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处罚,追究肇事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违章驾驶非机动车致人死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情:甲某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违章逆行,且车速极快,撞着对面行走的乙某,造成乙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来看,作为非机动车辆的自行车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一般情况下只会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很有限的财产损失。由于机动车辆的危险性明显大于非机动车辆,所以在规定和管制方面做了不同的规定。非机动车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有机动车才能危及公共安全。同时,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即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必须是因故涉入交通运输管制线路的人员。所以,甲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另外,我国刑法规定有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哪些行为是犯罪,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应当事先以法律明文规定的为限,刑法未规定禁止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刑法未规定应当使用刑罚的就不能判处刑罚。我国刑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未明文规定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触犯什么罪名,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甲某不构成犯罪,不能判处刑罚,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因此,甲某应赔偿 乙某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每种犯罪的成立都具有一些共同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针对死亡的结果而言的,不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而言的。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甲某驾驶的是自行车,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构不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必须罚当其罪才能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其主观上认为驾驶自行车不会致人死亡,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快速驾驶,违章逆行,撞人后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甲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 甲某应按此规定定罪量刑,并且应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四、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这里的过失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其所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本身则有可能是明知故犯。由此可见,甲某的主观心理态度及行为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毋庸置疑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甲某承担刑事责任后,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管析: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应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没有关于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处理的规定,《刑法》中也没有明确违章驾驶非机动车致人死亡是否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绝大多数都是机动车致人伤亡。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个空白,现实生活中交通主管部门对于非机动车辆常常是疏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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